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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2015年06月17日00:00  來源:新華社
原標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條 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証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其他工作部門和有關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 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第七條 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干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第八條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一般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

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黨組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十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干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准,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干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干部。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於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十三條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履行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並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決定本系統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單位黨組,可以領導分黨組的工作。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並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后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還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向本系統上級單位黨組或者本級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黨的工作。

第十七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托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八條 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組向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黨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於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准。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責編:實習生、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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