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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侨历史学会
2023年03月16日14:52  来源:中国侨联

中国华侨历史学会是由华侨华人研究工作者、热心于此项工作的人士和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侨务工作全局服务,广泛联系和团结国内外从事华侨华人研究的机构、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 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侨史研究与侨情研究并重、基础研究与对策研究并重,推动全国华侨华人研究事业不断繁荣发展。

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开展全国华侨华人研究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相关研究项目;(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三)加强与地方华侨历史学会和相关研究机构的联系,做好指导、支持、服务工作;(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涉侨刊物和书籍;(五)组织、支持涉侨文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编印工作;(六)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履行社会服务职能;(七)根据学会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学术专业委员会;(八)开展其他相关业务活动。

中国学术界对华侨华人问题的关注始于清末,学术界普遍认为,梁启超的《中国殖民八大伟人传》是华侨研究的开始。民国时期不少学者关注并开展相关研究,有不少研究成果。新中国成立后,在一些老学者的努力下,进行了人才培养、资料整理、侨乡调查、外论翻译等华侨华人研究的基础性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的思想影响,使人们对华侨华人的思想认识造成了极大的混乱。粉碎“四人帮”后,加强华侨华人历史和现状研究,对于广大党政干部和民众了解华侨华人对中国的贡献,树立华侨华人正确形象,正确认识华侨华人地位作用,推动贯彻落实侨务工作方针,具有重要意义。在廖承志同志亲切关怀和具体指导下,全国侨联时任副主席洪丝丝及副秘书长萧岗积极推动开展华侨华人研究,做了大量组织筹备工作,于1981 年12 月14 日至20 日,召开了由全国1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的学术团体、研究机构、高校等83 家单位120 多名学者参加的华侨历史座谈会。会上,成立了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华侨华人研究学术团体——华侨历史学会。廖承志同志和时任全国侨联主席庄希泉同志接见了与会代表。廖承志同志指出了华侨历史研究的重要性,他指出,“我们需要把全世界华侨的历史写出来,特别是东南亚的华侨史和南北美洲的华侨史要首先写出来, 这样才能使国内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什么是华侨”;“写出来对于团结全世界各地区的华侨,对于促进国内的安定团结,对教育子孙后代,都有好处。”他还对如何编写华侨历史专著提出具体要求。

学会成立大会上,决定聘请廖承志同志为学会第一届理事会名誉会长,选举庄希泉为会长。1987 年7 月,在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华侨历史学会”更名为“中国华侨历史学会”。中国华侨历史学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华侨华人研究的新起点。1984 年3 月,学会一届二次理事会召开时,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王震,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侨委主任叶飞接见了全体与会人员。同年,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成立。一些省(市)在侨联的指导和组织下也成立了地方性的华侨历史学会,较为活跃的有广东华侨历史学会(1981 年6 月成立)、福建华侨历史学会、广西华侨历史学会、上海华侨历史学会、云南华侨历史学会、吉林华侨历史学会、海南华侨历史学会等。广东、福建等省的很多市县也成立了华侨历史学会。地方侨史学会的成立,对确立重大研究项目、交流学术成果、活跃学术气氛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中国华侨历史学会成立后,于1982 年4 月开始内部出版发行《中国华侨历史学会通讯》,1986 年4 月改版为《华侨历史》。1988 年,《华侨历史》改版为《华侨华人历史研究》并公开出版发行,成为华侨华人研究领域唯一的全国性专业学术刊物。该刊从1988 年第1 期至2021 年共出版136 期,共发表科研成果1300 余万字,在推动研究工作及学术交流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华侨华人历史研究》自1998 年以来一直是CSSCI 来源期刊,2012 年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18 年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 综合评价(A 刊)核心期刊。学会曾经出版内部刊物《侨史资料》(1987 —1991)9 辑,刊登许多回忆文章和资料性文章。从1989 年开始,学会组织编印《华侨华人资料报刊剪辑》, 1998 年该刊改名为《华侨华人资料》(双月刊),2015 年8 月改版为《侨情快讯》(半月刊),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步发行,提供更快速、便捷的侨情信息。同时,学会秘书处于2022 年4 月开始,不定期编发《华侨华人研究动态》,向学会会员、专家学者报送最新研究动态。学会还积极出版学术书籍,策划出版了中国华侨历史学会文库、“侨史工程”系列丛书、地方侨史文丛等书籍,受到了专家学者的广泛赞誉。

学会第二届会长为洪丝丝,名誉会长为叶飞、张国基。此后历任会长为张楚琨、林兆枢、林军,现任会长为隋军。

会   长 隋军

副会长 龙登高 庄国土 李明欢 李安山 李鸿阶 刘国福 张国雄 张春旺 张振江 张秀明 张小欣 张应龙 林宏宇 范宏伟 周松一 周建农 陈式海 曾少聪

秘书长 张秀明(兼)

学会秘书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甲一号

学会秘书处微信公众号:中国华侨华人研究所

E-mail:zghqlsxh@126.com

联系电话:010-64051152  

中国华侨历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华侨历史学会,英文名称:THE OVERSEAS CHINESE HISTORY SOCIETY OF CHIN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华侨华人研究工作者、热心于此项工作的人士和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侨务工作全局服务,广泛联系和团结国内外从事华侨华人研究的机构、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侨史研究与侨情研究并重,基础研究与对策研究并重,推动全国华侨华人研究事业不断繁荣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全国华侨华人研究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相关研究项目;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地方华侨历史学会和相关研究机构的联系,做好指导、支持、服务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涉侨刊物和书籍;

(五)组织、支持涉侨文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编印工作;

(六)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履行社会服务职能;

(七)根据学会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学术专业委员会;

(八)开展其他相关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从事华侨华人研究的专家学者、侨务工作者和相关热心人士;

(五)在华侨华人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资产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28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1.中国华侨历史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2.中国华侨历史学会2022年工作报告

(责编:刘婷婷、黄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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