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英文译名:Youth Committee of the 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缩写为YCACFROC)成立于2001年9月28日,是中国侨联直接领导的以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中优秀青年为主体的联谊性组织。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现为第四届委员会,会长程学源。
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广大侨界青年,努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侨青创新创业,拓展联谊联络,加强自身建设,为祖(籍)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中国统一、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外交流与合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侨界青年力量。
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侨联联谊联络部。
联系电话:010-59957578
传真:010-59957919
邮箱:LLLL@chinaql.org
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
(十届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2019年11月9日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第四次委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英文译名:Youth Committee of the 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缩写为YCACFROC。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是中国侨联直接领导的以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中优秀青年为主体的联谊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侨联工作大局,坚持“两个并重”,深化“两个拓展”,推进“两个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侨界青年,充分发挥侨界青年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任务:
(一)引导广大侨界青年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二)团结广大侨界青年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中外经贸合作和科技交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树立好中国形象。
(四)密切与海外侨青、留学人员及其社团的联系,鼓励海外侨青融入和回馈当地社会,为促进中外友好贡献力量。
(五)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侨界青年及其社团的联系,为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发挥积极作用。
(六)承办中国侨联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委员
第五条 委员条件:
(一)具有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身份,或有长期海外生活、工作经历。
(二)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关心侨胞,热心侨联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侨社,在侨界青年中有一定影响。
(四)积极增进中外友好、促进中国现代化建设、推进侨界和谐。
(五)委员初任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连任不超过50周岁。常务委员初任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六条 委员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 委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侨界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侨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入会程序:
换届时委员人选,由中国侨联、各省级侨联和我各驻外使领馆、驻港澳中联办推荐,经中国侨联主席办公会议批准,成为本会委员。届中增补的人选,由青年委员会秘书处会同有关方面提名,报中国侨联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由中国侨联确定。
本会设特邀委员若干名,由中国侨联确定产生。特邀委员由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工作的热心人士或由于超龄等原因不再担任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的委员担任。
第十条 委员大会职能:
(一)审议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工作。
(二)讨论和决定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修改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议职能:
(一)审议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年度工作。
(二)讨论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长会议由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职能:
(一)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议。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的决定。
(四)审议秘书处提交的重要事项。
(五)决定有关本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会议决定并报中国侨联批准,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四条 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侨联联谊联络部,承办本会的日常工作,重要事项提请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中国侨联经费支持,委员和海内外人士、团体的捐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地方侨联可参照本章程成立青年委员会,并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备案后可成为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第四次委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