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侨联法顾委”),是由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领导的法律顾问机构,英文译名为:Legal Advisory Committee of the 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e Chinese。
第二条 中国侨联法顾委以为侨服务为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和依法维护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向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进行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为中国侨联和地方各级侨联及其法顾委开展依法维护侨益工作提供咨询、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接受委托对涉侨案件进行研讨、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四)配合中国侨联开展有关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合法权益状况的调研,为侨联参政议政、维护侨益工作提供建议。
(五)协助中国侨联参与有关涉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咨询、研讨工作。
(六)发挥海外委员的作用,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为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在海外投资的国内企业权益,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建言献策;为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开展民间外交等发挥积极作用。
(七)开展海内外华侨华人律师的联谊交流活动。
(八)指导和协助对贫困归侨、侨眷的法律援助工作。
(九)承办中国侨联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机构与人员设置
(一)设立法顾委办公室,与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法律服务处合署办公。
(二)中国侨联法顾委采用委员聘任制。委员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设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国内、海外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部长兼任)。
(三)国内委员由享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法律专家、律师、地方省级侨联法顾委主任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由中国侨联、司法部、全国律协等单位推荐,经法顾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律师委员还要经全国律协审核,最后报中国侨联党组或主席办公会批准。聘请担任副主任以上委员的,由中国侨联领导或权益保障部提出建议名单,经法顾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报中国侨联党组或主席办公会审核批准。
(四)海外委员由热心华侨华人工作、在住在国执业的华侨华人律师担任,由中国侨联、司法部、全国律协等单位提出拟聘名单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同意,经法顾委主任会议通过后,报中国侨联党组或主席办公会审核批准。
(五)中国侨联法顾委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法顾委办公室提名,报法顾委主任会议审定。
第五条 年会
法顾委年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有关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二)听取、审议中国侨联法顾委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中国侨联法顾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修改《中国侨联法顾委章程》;
(五)修改本会工作规则;
(六)受中国侨联委托,讨论并对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由年会审议、部署的事项。
第六条 工作方法
(一)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侨联法顾委可举办涉侨案件研讨会。研讨会由秘书长召集,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
(二)涉侨案件研讨会形成的法律意见,应以法顾委的名义提供给当事人及其律师,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法顾委委员若以个人名义代理案件,不得以法顾委名义向委托人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致函。
(三)根据中国侨联工作的总体部署,可组织安排调研活动,调研活动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工作建议,供中国侨联参考。
(四)主任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研究年度计划、委员调整、提出修改《中国侨联法顾委章程》的意见、修改本会工作规则、部署有关重大事项等。
(五)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应邀参加或列席中国侨联的有关会议、活动,或组织学习。
(六)委员参加中国侨联法顾委组织的有关活动,对中国侨联工作和法顾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年以适当方式向法顾委办公室反馈维护侨益工作情况。
(七)法顾委海外委员应参加法顾委年会,并根据需要邀请其回国参加访问、调研等活动。
第七条 中国侨联法顾委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法顾委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中国侨联法顾委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具体组织事宜;
(三)组织中国侨联法顾委委员调研或协助办理涉侨涉诉案件等事项;
(四)负责起草以中国侨联法顾委名义制发的文件并按有关程序呈报审核印发;
(五)协调中国侨联法顾委委员维护侨益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六)协助其他处室组织法顾委委员对全国人大等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等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侨界普法等工作。
(七)向中国侨联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中国侨联法顾委的工作经费由中国侨联负责,每年列入机关业务经费预算。
第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侨联法顾委。
第十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