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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乡研究】近代广东侨乡家产分配新形态初探——以两家博物馆馆藏文书为主的分析
2022年03月22日14:17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学术界对侨乡契约文书的关注越来越多,并以此为对象展开研究。有些学者以珠江三角洲地契为研究对象,但未将侨乡契约文书作为独立的概念和范畴进行探讨。如谭棣华、赵令扬从经济学角度考察了广州爱育堂契约文书,认为土地自由买卖是清代珠三角洲农村地权转移的主要方式。冼剑民依据明清时期广东地契文书,探讨了商品经济对土地买卖的冲击以及土地兼并等问题。石坚平将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探讨了货币表达方式、图甲户籍问题及侨乡社会衍变的模式。龙登高探讨了中国土地产权形态与地权交易体系,认为土地的多样化交易帮助农户以土地为中介实现了跨期调剂与资金融通,延续了家庭经济与再生产。他提出的地权交易理论,有助于理解近代侨乡出国移民与土地流转的关系。

本文在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挖掘整理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及江门市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等原始资料,以近代广东侨乡契约文书为中心,尝试探讨如下问题:在近代至民国时期,广东侨乡传统家庭组织的财产分配因家庭成员跨国迁移发生了什么样的转变?出国移民对侨乡土地流转有怎样的影响?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使用的契约文书及研究侧重点都有所不同:第一,本文使用的契约文书大部分都以出国谋生为立契理由,与跨国迁移有关,是目前学术界很少使用及研究过的文本;第二,已有的学术成果极少探讨近代出国移民对侨乡家产分配、土地流转产生的影响,而这些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观点:近代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相较于中国传统农村,广东侨乡出国人口流动频繁,促使侨乡家庭组织发生变迁、财产分配出现新形态、分家时机和原因等异于传统家庭、土地交易多样化,进而加剧侨乡的土地流转。

二、跨国家庭分家析产的新特点

费孝通认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社会与家庭之间具有联动关系,大的社会变动必然会引起家庭各方面的变动,而家庭的变动也从各方面影响着大社会的变动。王天夫等人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土地集体化与农村传统大家庭的结构转型,认为政治行为、土地和财产制度是引起家庭结构变化的“其他力量”,推动中国传统家庭向近现代家庭结构转型。但是,他们并未将出国移民纳入“其他力量”之中。本文认为出国移民也是一种“其他力量”,甚至是推动广东侨乡传统家庭结构在近代发生转变的重要力量之一。

近代广东侨乡社会是中国社会的缩影。鸦片战争后,相较于中国传统农村而言,侨乡是特殊的存在,出国潮等原因促使当地人口流动与迁移更为频繁。出国移民与土地、财产制度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三者通过互动呈现了近代广东侨乡家庭组织的变化形态。侨乡传统家庭以成员出国谋生为契机进行分家析产,随着家庭财产的析分,以及出国移民及连带移民等因素,传统家庭的同居、合灶、共财关系逐渐瓦解,并转变为多元的跨国家庭,呈现出中国家庭组织的非常态。一些未分家的跨国家庭实际上也形同分家,一方面,父子、夫妻长期分居异国,甚至出现“两头家”的现象;另一方面,国内外的家庭成员往往因为分居异国他乡而承担家庭或家族更多的共同事务。

研究近代侨乡传统家庭结构的演变,关键在于考察家庭的分家时机、目的和方式。现存的分家文书是帮助考察侨乡家庭结构演变的珍贵史料。俞江将清代以来的分家文书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立嗣遗书,以遗嘱的方式确认嗣子身份或财产承继资格;另一种是分书或阄书,即父母在生前签立契约并主持分家析产。本文参考和使用的近代广东侨乡跨国家庭的分家文书与这两种传统分家文书都有区别,因此将这些分家文书称为“第三种分家文书”。通过考察,近代跨国家庭的分家特征明显区别于传统家庭,出现了以下新特点。

(一)分家时机:跨国迁移

中国传统家庭的分家是树大分枝、水到渠成的,一般在诸子成家之后,即家族第二代均已完婚之后才会正式分家析产,儿子结婚是必要条件。分家时机一般有两种:一是“家长年老,且诸子均已成家立业”;二是“家长故去”,诸子分关。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订立文书的主体及分家时机不同,前者由在世的家长(父亲)主导订立,后者则因家长去世而由诸子订立。

然而,侨乡跨国家庭的分家时机却比较特殊。有别于传统家庭的两种分家时机,侨乡跨国家庭将家庭成员跨国移民之际作为分家契机,出现了在诸子未成家甚至还未成年就提前分家析产的情况,成年和完婚不是分家的必要条件。例如,光绪二十六年(1900),台山森学在60 岁时立下《阄书》,提前为四个儿子(绍维、纯维、总维、焕鸿)分家。其分家时机选择在第三子总维计划到美国旧金山谋生之际,以通过析产的方式为其凑足出国所需的经费。

立分单父森学、母蔡氏,为拈阄分产业事,尝思九代同居世称盛德。诸儿成长,分居宜然。予兹年已六十,积有余赀,欲待四男焕鸿完娶而后经分,缘因三男总维前往金山,是以将祖父遗落与及自己增置田地、房屋、塘园、粪厕等物取回,田□拾□石□斗□升留与为予二人口食,日后作为蒸尝,其余尚有田□拾□石□斗□升分作四份均分,以天地玄黄四字拈阄为定,写立分单,四卷一样,各执一卷,系照单内管业,日后不得异议。自既分之后,诸子须知父亲创造之艰难,务以承基而积累,还当兄弟和睦、手足相顾,勿至有负亲心焉可也。

分家之际,前三子均已成家,只剩幼子未成家。家长森学原计划遵循中国传统家庭的分家习俗,待四子均成家之后才分家,后因三子总维“前往金山”而选择提前写立分单、分配家产。除了留存部分田产作为养老田、蒸尝田之用,森学将祖传遗产及增置的田地、房屋、塘园、粪厕等均分给诸子。由此可见,跨国迁移对广东侨乡传统家庭的规模、结构及财产分配等方面均产生了影响。

(二)分家目的:积累财产与长远发展

传统家庭往往选择在父母在世、诸子成家之后分家,以避免出现日后争产的局面。家庭财产也因为析分而逐渐零碎化和越来越少,导致大家庭逐渐解体、新家庭开始独立发展。关于中国传统家庭分家原因和目的,清光绪年间刘大鹏在《退想斋日记》指出:“每见近世,父母在堂,兄弟尚觉和翕;迨父母殁而心遂变矣,或兄憎其弟,或弟恶其兄,概不念同气枝连,相视胜于仇人。每欲荡析离居,由是将家产判为数段,兄弟东西,各操其业。”

然而,近代广东侨乡跨国家庭的分家不是简单的“树大分枝”,而是一种以跨国迁移为契机的人力资本投资。首先,传统家庭为了“资助”成员出国而选择分家析产,通过一次或多次析分财产帮助成员获得出国经费,表面上看分家使得原家庭解体,然而实际上是对于未来的投资,以期获得有效回报——由出国成员创造并积累家庭财产。其次,分家析产不仅帮助家庭成员获得了出国谋生的机会,还有可能实现家族长远发展和壮大的目的。获得家庭“资助”而出国的成员,往往将自己在海外辛苦赚取的钱以侨汇的方式源源不断寄回家乡,不仅从经济上回馈原家庭,还带动家庭的其他成员出国,合力积累家庭财富及振兴乡邦。从这一层面上看,侨乡跨国家庭分家后对出国成员的依赖性更强,分家析产和跨国迁移反而增强了家族的凝聚力。

(三)分家方式:变与不变

1. 多次析分家产

出国移民是侨乡的普遍现象,很多家庭通常有多名成员相继出国谋生。为了给先后出国的家庭成员凑足出国费用,侨乡家庭往往选择多次析分财产的方式,这与中国传统家庭以一次性析分为主的分家方式不同。例如,民国二十三年(1934),台山司徒于堃遗孀黄氏与四子(修文、卓文、安文、悦文)签订的《训帖》,其内容与遗嘱相似,实际上却是男性家长去世后订立的分家析产文书。遗嘱往往订立于家长去世前,而《训帖》则订立于家长去世之后,按照其遗愿、遗训而订立。司徒于堃去世前立了遗训,规定遗产的三种用途:一是为成年已完婚的儿子们提供出国费用,二是支付未成年儿子的学费,三是维持家庭养老和祭祀之用。按照其遗训,家属对家庭财产进行了两次析分,均只分配钱款数额,主要为港银、金银两种货币,不析分田产。首次析分时,有三子已成家并往美国谋生,只剩幼子悦文还在省城上学,于是先为前三子分配了共计金银两千六百元、港元六百元的出国费用,而为幼子悦文预留了“在省读书费二百元”:

立训示人蚬冈西兴里司徒于堃妻黄氏,今承尔父遗嘱,各儿往美国谋生,所有照费、船费一概系尔父支给,虽出洋有先后,费用有多少,就设法各儿谋生,其目的一也,诚恐后日各人因照费、船费有多少之分,丛生争执,以多补少,失尔父命,儿等谋生之美意幸,各儿遵守互相和好是为至要。……又民国廿一年尾,取于堃尝港银贰仟元,限十年内如数清还,不得延欠扣押,以维尝业。(此银在美国悦文交过卓文手收)

第二次析分时间不详,支取款项只包括金银六千二百元、港银九百元,不含读书费,由此推断此次析分时间在幼子悦文毕业后、出国前。黄氏与诸儿在分家之前,曾经在民国二十一年(1932)支取了遗产“贰仟元”,规定这笔钱须在十年内还清。在提及这笔“借款”时,用括号补注的方式表示“此银在美国悦文交过卓文手收”,由此推断悦文在还款期限的“十年内”即1942 年前也去了美国谋生,并将此笔款项交给了二哥卓文,以示清还。最终,司徒家四子均到了美国谋生,实现了其父亲司徒于堃的遗愿。

2. 遵循中国传统“诸子均分”原则

广东侨乡的跨国家庭在分家析产时遵循中国传统的“诸子均分”原则,而非西方的长子继承制。诸子均分的财产分配和继承方式,使得家庭、土地与个体农庄不断分割和再生,个体家庭农庄的自我再生性与活力增强。张研和毛立平认为,“诸子均分”原则增强了小家庭对家族宗族共生共存的依赖性,“由于每个儿子对父家财产都有均分权,他们绝不轻去其乡,而是固守土地,傍依祖宗坟墓聚居共处”。此观点通过分析中国传统家庭的分家文书而来,本文考察和使用的“第三种分家文书”与此不同,均分财产反而使得侨乡家庭成员获得出国资金,帮助他们转变“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作出出国谋生的决定,发生跨国迁移。

传统家庭分家,诸子均分继承的是由祖父辈积累而来的遗产;而侨乡家庭继成员出国移民之后,逐渐转变为跨国家庭,其分家析产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出国之际分家,析分的财产多是祖传的遗产;二是出国后分家,析分的财产则多来源于出国成员在海外谋生或经营所得,而非祖传遗产。以祖籍台山的美国华侨朱由楷《分单》为例。朱由楷生于清光绪二十三年(1879),于民国初年赴美谋生,“四十多年克勤克俭,微有积蓄”,其谓“微有积蓄”,实为自谦。他通过个人在美国四十多年的打拼积累了一定的资财,在美国、香港、台山、广州等地购置了不少房屋、田产及酒店股份,在其75 岁之际签立《分单》,将资产平均分配给子女,主要目的是“希望儿女各人体会我的辛劳所得、血汗之资,共同遵守,一团和气”。

再如,民国十四年(1925),潮汕黄氏家庭的分家析产时机在成员跨国迁移之后,析分的财产主要来源于长房黄华安将国外经营所得而在家乡购置的田产及积累的资财。据《五房分家簿》记载,黄华安为了家族的长远发展,担负起了长子的重担,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赴暹罗谋生,之后从国外汇款回家为大家庭购置了田产及重修祖厝,实现了其创业兴家、重振乡邦的初心。他回国购置的产业及为黄氏大家庭积累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在分家之际也按照“诸子均分”原则进行析分:

立分关人华安、华春、华峰等思维,先严发祖育吾兄弟五人,先祖遗下产业无几,难传家计,不得已,兄弟华安自光绪念(廿)三年往暹营谋,幸赖先祖在天之灵,各事顺心应手得以创业兴家、重新楣宇,现置有田园亩,虽曰不厚,足以支持一家之衣食,亦可稍慰矣。所可惜者四、五两弟,天不增其寿而延其年,今皆舍我辈而长逝矣,伤如之何?窃以九世同居,古称美德,祗因家人口繁多、事务纷纭,统理不易,故兄弟俱表同意,业已议妥。况鄙语有云:“树之大者必分枝干”,家之大者也亦然,家大而分免生异议,庶几作术重光,一团和气,再振乡邦。

黄氏大家庭分家析产之际,保留了部分田产用作赡养、培植人才、蒸尝,规定“各房子孙有进初小学校肄业者,每人每年补助书金大洋三元正”,由此可见侨乡跨国家庭对后代教育的重视。

陈达认为,移民是社会变迁的一个影响因素,移民以及现代经济潮流会对传统大家庭制度带来冲击,并最终将其瓦解。在经济方面,华侨中的知识分子对中国传统的“大家庭”制度是持反对态度的,为此他援引了一位新加坡华商的原话为例证:

大家庭是很讨厌的一种社会制度,因为如果一个人赚钱,家内各人都要分得好处,增加这个人的经济负担,使得他不容易发展。我是受过这种苦恼的人,觉得各人对于家庭的责任太重,妨碍各人的营业及其他各种的活动。

中国传统分家析产的“诸子均分”原则,对跨国家庭的出国成员来说是不公平的,大家庭主要依赖其海外谋生或经营所得而积累财富,分家之际又均分其积累的财产。家产的析分,特别是土地所有权的平均分配,实际上无法应对人口的流动以及家庭人口构成的变动。

三、跨国家庭多样化的土地交易形式

近代交通不发达,出国不但费用高,还要经历数月的海上航程。为了筹足出国费用,侨乡家庭往往选择为计划出国的成员提前进行分家析产。分家析产只是筹备出国资金的第一步,家庭成员由此继承了部分资产和土地。然而,土地是不动产,不能携带出国,只有将土地进行多样化交易才能转变为流动资金,以购买出国船票、办理护照等。而更为贫苦的家庭没有家庭财产可以析分,故更多地选择以借贷的方式获得出国资金,或者将土地以按、押、胎借、抵等方式,以地权或地租为担保获取出国资金。还贷方式也多样化,或用土地收益来偿还借贷,或将出国后辛苦积攒的钱财寄回国内偿还。侨乡家庭结构变动、人口流动和迁移等因素加快了土地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速度,使得侨乡土地流转更频繁。土地交易形式的多样性,说明近代侨乡地权流转的便利,以及当地民众选择以土地为中介实现跨期调剂与资金融通的需求旺盛。

(一)资金融通:跨国家庭土地流转

近代广东侨乡出现了一批以出国为由进行土地交易的契约文书,契约里言明土地的来源是祖父辈遗留。如,民国十三年(1924),邓业好因“宜银转做巴市砵往美营谋之事”,与父亲酌议将家产物业抵押给同村的邓彩业,以三年为限借出生港纸银叁佰大员。兹引几例广东侨乡民众以出国谋生为由而签立的契约文书,相关内容见表1。

 

上述这些契约都签订于立契人出国前,立契人通过借贷的方式,或者将自己继承的土地和房产抵、押、按当、典、出卖等方式,获得出国资金。其中,抵、押、按当、典等土地交易是债权型交易,未发生所有权转让,只是通过土地交易实现了融通性的需求。以借贷方式获得出国资金的立契人,往往在出国前签立借据、揭帖等契约,并将在国外辛苦积攒的血汗钱以侨批的形式汇回国内还债及赡养家眷。例如,光绪九年(1883),关德宽到美国之后寄侨批回广东,叮嘱宗兄“即日还归崇菶之数,取回原帖”,即让宗兄帮忙还债并取回出国时签立的借钱揭帖以示债务清还。

还有一种特殊的土地交易方式,发生在家庭成员出国后。买卖双方签订的断卖地契,从内容上看是为了偿还家庭债务而卖地,但实际具有析产性质。民国二十年(1931),江门黄颢桂妻司徒氏为还债而断卖田地及产业,属于产权不变情况下的“债权型交易”,与直接转让土地产权不同。部分抄录如下:

[立]永卖[契]人黄颢桂祖妻司徒氏,今因承先夫遗有百合圩位育[堂][由]长子光秀继承执掌,蚬岗圩位育堂由三子韶秀继承执掌,而新昌埠永安祥由次子寅秀执掌,均营生熟药材、生理孰料。三铺生意不前,先后闭歇,计共亏空银万元有奇,除将先夫遗留田铺、屋地尽行抵押不敷外,所欠债项仍属不赀致,各债团纷纷登门[催]讨,无以应付。适值长子光秀偕仝长孙源仕由洋旋归,爰集长子光秀、次子寅秀、(三子韶秀因远出外洋)三媳关氏共同酌议,分任担负偿还。惟是次子寅秀、三媳关氏合称无力筹还,均愿将先夫所遗后开土名税田、屋地、铺业计值时价毫银□仟□百□拾□元,一应卖与长子光秀、长孙源仕承受,责成光秀、源仕担任依契承受,当中立契交签点交易,其银一足如数交与司徒氏亲手接收,以应偿还债项之用,分毛不欠;其田铺屋地亦同日推与光秀等批耕居住,永远管业,一卖千秋,毋得反悔、抗阻、异议;其税原载在黄□户□柱,递年仍旧办纳粮务,不用过割。

黄氏家庭为跨国家庭,长子光秀和三子韶秀都在国外谋生,次子寅秀留在国内照顾母亲、经营家庭生意。寅秀因“困守家园”,得到兄弟从国外汇回的一千二百元“作世界银”资助,但还是填补不了家庭财产的亏空,最终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三间店铺闭门歇业,并欠下债务,无力偿还。家人商议后决定将父亲遗留的税田、屋地、铺业等一并推出断卖,由此获得钱款还债。此份地契的特殊之处在于,买主是长子黄光秀,此种断卖产业给儿子的行为,形同析分家产。在未分家的前提下,家庭债务理应由三兄弟“分任担负偿还”,然而因寅秀、韶秀无力偿还,只有光秀有经济能力偿还,于是黄氏家庭采取断卖田地产业给光秀的方式,让光秀在出资还债的同时获得产业的补偿。土地买卖通常要履行推收过割手续,然而由于黄氏家庭还未分家,买主、卖主均在同一户籍,于是地契内有“仍旧办纳粮务,不用过割”的声明。

此外,广东侨乡还有一种特殊地契,主签人从国外寄信回家授权家人出卖家庭田产。例如,民国十一年(1922),台山黄氏家庭为跨国家庭,家长黄儒世为了赡家到美国谋生,儿子黄传美因“凑用紧急”欲将家中的一间房屋出卖变现,在未分家的前提下,首先要获得远在美国的父亲的允肯,其次是家中母亲甄氏的同意,于是契约中才有“由美寄字回家”“母子酌议”等的声明。“由美寄字”即从美国寄信回家的意思,“字”(信)的内容表达的就是黄儒世同意并授权其妻子甄氏、儿子黄传美将房屋出卖变现:

立断卖屋契人黄儒世,今因凑用紧急,无处计备,是以由美寄字回家着妻甄氏、子传美酌议,愿将日前所创建洞华村屋及地、名下占壹间、坐落南边第叁条地、巷口数上第陆踏、南边大门口,出卖与人,取要时价双毫银柒佰员。凭中人黄传浣问到黄作世依价承买,二家情愿、心甜气和,即日立契交易清楚。其银一足,当中交与黄传美母子亲手接收应用,其屋壹间连地亦即日推与黄作世永远管业,一卖千秋,日后不得反悔。如有来历不明及纠葛未清,系卖主理明,不干承买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永卖断契为据。

近代以来,侨乡民众因出国而典、抵押、买卖土地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导致土地流转更为频繁。以广东省著名侨乡台山为例,台山县位于珠三角西南部,有中国第一侨乡之称。台山人出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咸丰初年,至20世纪50年代出洋人数有15 万之多,足迹遍布五大洲。当地留存了大量与跨国迁移有关的土地契约,在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馆藏的契约文书中,有60多份是近代广东台山跨国家庭的土地买卖契约。通过考察这些契约文书,发现台山土地流转的类型主要包括岗田、菜园、税田、屋地、田园地等,其中有13 份地契表明承买人为李楷明,他在1923—1947 年买入了当地大量的土地,然后以土地为中介,进行了抵押、出售等多样化的土地交易,为出国筹备了充足的资金,并最终在20 世纪五六十年代出国,期间其家人也陆续移民到美国。

(二)制度突破:族田尝产进入流通领域

广东侨乡进入流通领域的土地,除了跨国家庭的土地,还包括传统家庭和宗族组织的土地。近代广东侨乡的族田数量在民田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据英国学者弗里德曼调查研究,晚清至民国时期广东省三分之一的耕地为族田,宗族和村落共同拥有土地,这一模式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又据陈翰笙调查,珠江三角洲一半的耕地都是宗族尝田,广东的族田数量远超过长江流域几省的族田。根据龙登高考证,广东省族田、学田等公田的比重在土改时期达到了33%。近代时局动荡、经济衰败,加上商品经济的冲击,族田尝产不能买卖的原则逐渐动摇,族权对土地的干预不断削弱,主要表现为族田的买卖相对自由,土地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受出国移民潮的影响,侨乡家庭组织对土地的影响力已经削弱,很多契约文书虽然保留了问亲邻的制度,但是没有用账文作为出卖产权的凭据,土地流转变化对传统的宗族同产的土地财产关系产生了巨大冲击。

宗族共同拥有的族产属于大宗财产,不是小家庭财产,出卖、转让或变更其产权等行为需要得到宗族管理者及众成员的同意。例如,清同治十二年(1872),广东台山王石溪签订的永让房屋契中,签押成员包括王氏宗族管理者房长、祖衿、房老、值理、长房者、三房老、四房老等,几乎囊括了宗族组织的主要管理者,由此推断这份地契为宗族主签的契约文书。部分抄录如下:

立明永让房屋契人王石溪、祖衿王汇琚、房长善豪、房老日荣、宗子润祥、值理位祥、汇源等,为因凑用无银,老幼集祠愿将上年置王泽豪租,土名大园白沙坭房一间一座一戽,瓦面桁桷、神楼板帐、内外门扇连前后空地,共长八丈、横阔壹丈叁尺,出入水路一应与人取银应用,凭中王在钊问到王沛兴承买,房屋时值价银贰拾六两正,二家允肯,即日立契交易。其银一色,当中集祠,一平兑足,交石溪祖值理汇等亲手接回应用。

契内“老幼集祠”的说法表明宗族内部所有成员都在宗祠里进行商讨,并作出断卖宗族房屋的决定。契约以“让”字代替“卖”字,表面上是房屋转让契约,而实质上是断卖的经济行为,为了避开买卖的嫌疑,而采用转让的推契形式。清代以前,宗族的族田尝产买卖比较严格,族田尝产受到法律保护,盗卖祖遗祀产照盗卖官田律治罪,族权对土地有很强的干预作用。王氏宗族的族产“大园白沙泥房”,在断卖之前曾出租给了宗族成员王泽豪,租佃形式使得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由于王氏宗族无银凑用,租金不足以维持宗族的支出,于是决定变卖族产,以银贰拾六两的价格“转让”给了王沛兴,通过断卖的形式使得宗族土地的所有权从集体所有变成个人私有。

民国二十五年(1936),台山东和村“六大份”宗族组织通过招集老幼会议,商定以落阄、开阄的竞拍方式,从族产中拿出半间屋地卖给同村的李圣稔。将族产屋地卖给同宗族成员的做法,不仅纾解了“村中宜银正用无处计备”的困境,还将族屋保留在宗族内部,不至于流失到外姓手里。

立充断地契约人东和村六大份代表人李心如、圣艺、圣钦、圣额、芹圣,值理道烛、道洪等,今因村中宜银正用,无处计备,是以招集六大份老幼会议,议决将东和村六大份屋地半间,在村头第六条地横巷上第壹间,在右边丰间,长阔照左右,旧屋包墙高底亦任凭自由建筑,所有后山余地、神馆、社井各项公共通行,推出当中,落阄接充,以价高者得。当场开阄,以村中李圣稔处出价双毫银伍佰玖拾员正为最高……立契交与李圣稔处……

“值理”是宗族的管理者之一,立契人李圣钦是由“六大份”宗族内部选举出来的代表,通常是宗族管理者中比较有威望的或者辈分较高的人。宗族成员几乎都参与了立契的过程,落款签押人员多达24 位。推收过程按照“落阄接充”“价高者得”“当场开阄”的流程和原则,主要通过民间分家分产的方式对宗族的公共财产——半间屋地进行分配,分产原则不是均分,而是购买的方式。最终,李圣稔以双毫银伍佰玖拾元最高价“分”得屋地。契约全文未出现“卖”字,但实际上却是土地交易变现的行为,可以看出“六大份”宗族组织出卖族产屋地的矛盾态度,一方面试图遵循“族田尝产不能买卖”的原则,一方面又迫于缺银、无处计备的现实状况而进行变通。

以上契约文书主要内容都是分割出卖宗族内部成员集体持有的族田、祖屋等。族田和祖屋都属于宗族组织的共有财产,分割出卖共有财产使得族产的共有关系超出了家族的范围,从家族共有转化为乡族共有。“在中国,宗族财产归家庭所有并没有瓦解宗族,反而是宗族得以延续、充满活力的重要基础。宗族通过财产家有保障了个人的生存需求,减少了宗族的供养压力。”如果族田族产完全卖与他人,则家族共有经济将会演变为小的私有经济,族田也会最终发展成为“私业”。侨乡的族田成为“私业”后,成为家庭财产分配的对象以及跨国家庭分家析产以为成员筹备出国资金的主要来源,并最终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多样化的土地交易,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侨乡土地的流转。

四、结语

由于人口流动、家庭人口结构变化等因素,近代广东侨乡社会安土重迁的观念发生转变,一些民众背井离乡出国谋生,使得传统家庭的同居、合灶、共财关系逐渐走向解体,转变为多元的跨国家庭。通过考察广东侨乡的分家文书,本文发现跨国家庭的分家习惯在近代出现了明显区别于传统家庭的新特点,主要体现在分家时机、分家目的、财富积累方式、家庭财产分配和继承方式等方面。

分家析产、土地交易是获得出国资金最快、最直接的两种方式。广东侨乡跨国家庭为了支持家庭成员出国而选择分家或多次析产,倾尽全力筹措出国经费。出国移民可以看作是传统家庭的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出国的是家庭的个别成员,而投资的主体则是其背后的家庭或家族。出国成员以侨汇的形式回报家庭,并由此帮助家庭积累财产,最终实现创业兴家、重振乡邦。

土地流转和所有权发生改变的原因有多种,与其他地区相比,人口流动和出国移民对侨乡土地流转和所有权变化的影响更大。以土地为中介的多样化交易,为侨乡的跨国家庭提供了最大化利用家庭资源的路径,满足了通过土地变现的融通需求,增强了家庭经济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这一行为也促使土地占有趋于分散,侨乡的土地流转进一步加剧。活卖、绝卖、典、抵押、按当等多样化的土地交易又导致了地权的分化,使得家庭和宗族组织的土地进入流通领域,影响和动摇了族田不能买卖的传统原则。

近代广东侨乡契约文书反映了中国传统家庭组织的新形态,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研究侨乡经济关系、土地制度、家族组织演变与社会变迁等问题具有特殊的史料价值。近年来,广东学术界在侨乡契约文书研究方面已有一些创新性成果,但还未形成专题研究,缺乏对侨乡原始土地契约与文献的系统收集与整理,对契约文书的史料挖掘和使用也有待加强。本文虽然进行了初步探讨,但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是参考和使用的契约文书以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与江门市博物馆两馆馆藏为主,还有很多散落在侨乡各地的契约文书有待征集、整理和研究;其次是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有待拓宽,运用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等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深化对侨乡地权制度与发展变迁、跨国迁移与家族组织演变等的认识与理解,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摘自:罗佩玲:《近代广东侨乡家产分配新形态初探——以两家博物馆馆藏文书为主的分析》,《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21年第4期。注释从略,如有需要请参见原文。)

(责编:吴雨谣、黄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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