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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助力侨商侨企复工复产(第三十一期)
知识产权实务案例问答
2021年10月18日10:23  来源:中国侨联

一、不服商标注册被驳回,该怎么办

问:我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一个商标,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商标局进行了审查,但最终驳回了我公司的申请,理由是我公司所申请注册的标识缺乏显著性。我公司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请问该怎么办?

答: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对此类标识所提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在收到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书后,若你公司对此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你公司可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对复审结果不服,可考虑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协议未约定权利归属,著作权归受托人

问:我公司委托某雕刻设计室雕刻一樽木鹰,双方就委托报酬、委托事宜及工艺要求等进行了约定,但并未就木鹰刻成后的著作权归属做出约定,请问我公司主张对该雕刻有著作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你公司主张无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根据协议内容与法律规定,该木鹰的著作权应归属雕刻设计室。

三、商标实际使用在先,可获优先注册

问:我公司与玉金公司在同一天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将某相似商标注册在某相同商品上的申请,现玉金公司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在我国政府主办的某国际展览会上使用过该商标,要求行使优先权。请问玉金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你们两公司同一天申请将相似商标注册于相同产品上的情形下,国家商标局有权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另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若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因此,若玉金公司能举证证明前述相关事项,则可认定其在先使用过该商标,从而其注册申请可得到优先考虑。故,玉金公司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自家商业秘密要善于保护,被他人反向工程取得技术不算侵权

问:我公司是糖业用品公司,对生产白糖的有关机械设备及工艺流程有扎实的研究。最近一段时间我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另一家糖业用品公司制造的某型号白糖生产机器,但该公司没有就该产品申请专利,我公司通过正当渠道买到这一型号的机器,通过拆卸、研究,我公司获得了该机器的有关技术信息,并根据该信息制造出了与该型号白糖生产机器功能相似的一套机器设备。现在甲公司认为我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准备起诉我公司。请问我公司通过前述方式获得技术信息是否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答:如果该公司的某型号白糖生产机器的技术信息已属商业秘密,则他人以非法方式获取该信息并进行利用的行为确会侵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的(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若你公司确实是从正规渠道购买了该公司的某型号白糖生产机器,并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得了该机器的技术信息,在该公司未对该机器申请专利的情况下,则你公司利用该技术信息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五、执行注册商标,谨防被执行人提前转让

问: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书,某公司应付给我公司一笔款,因该公司拒不执行该判决,我公司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该公司可执行财产不多。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有几个有商业价值的注册商标,正准备转让。请问我公司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此注册商标的财产权益吗?

答: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持有人的一种财产性权利,具有财产价值,可以作为强制执行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你公司可向执行法院反映相关情况并提出申请,由执行法院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注册商标的转让经过其核准方为有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为该公司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移手续,从而该公司将无法有效转让其注册商标;此后,可由执行法院对该公司的注册商标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从而可保障你公司的债权实现。

六、同时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只能有一个申请者获批准

问:我公司申请注册一个产品商标,在递交申请文件后被商标局告知,他们在同一天收到了另一家公司同一样式的商标注册申请,而且申请注册商标准备使用的产品也和我公司的同类。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将会如何确定商标注册申请人?

答:商标注册申请一般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谁就是申请人,现因你们两家公司均在同一天申请,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商标局将根据“使用在先”原则来确定申请人(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其在申请注册前已在先使用过该商标的证据确认申请人),此时若仍无法确定申请人,商标局将根据你们两公司的协商结果来确定一个申请人,无法协商一致或不愿协商的,则商标局会通知各申请人到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并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七、知识产权在展会被犯,权利人可投诉要求处理

问:去年我公司与某公司曾就某一品牌白酒的注册商标权发生过诉讼,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该公司所使用的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这一届的酒博会上,该公司仍在使用此商标推广其产品。请问在酒博会期间我公司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答:为加强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专门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根据该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某公司在展会上使用的商标已经法院判决确认侵犯了你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该公司仍在展会上使用该商标,你公司可向酒博会所设立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或当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投诉被受理后,因有法院生效判决在先,可请求当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八、转让专利权,应依法到专利机构登记

问:庞某去年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到了一项发明专利,我与他多次协商,他愿意将这项专利转让给我,为此我们签订了协议。请问签订协议后专利权转让就可以了吗?

答: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之间互相转让专利权时,除了要订立书面合同以外,还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具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你和庞某签订转让协议后,应当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本文由贵州贵达事务所朱山、张佳佳律师提供,如转发请注明。

(责编:王燕华、黄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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