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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助力侨商侨企复工复产(第二十七期)
公司股东、高管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担责问题探究
2021年08月23日11:11  来源:中国侨联

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对董事、高管苛以对公司的信义义务,降低代理成本,已普遍为世界各国立法所确定。信义义务的典型分类为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前者指公司中的管理者应当以适当的注意管理公司以避免损害公司利益,后者指公司中的管理者应当将公司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我国《公司法》第148条对忠实义务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基于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保密人员应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具体而言,这些特定人员在任职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被限制并禁止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以及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或兼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本文围绕司法实务界对于忠实义务中竞业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等问题的裁判现状进行探究,希望对公司保护其商业利益提供借鉴。

一、裁判要旨

董监高对利益高度关联的全资子公司同样承担义务,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抢夺子公司商业机会,应对子公司进行赔偿。如无法查明董监高个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具体收入,应结合公司对该商业机会的投入、董监高个人对该商业机会的贡献、商业机会的发展前景、公司丧失该商业机会的损失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二、基本案情

“深圳市华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终1027号】

1. 美谷佳公司设立于2008年11月21日,李某作为股东持股51%,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之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

2. 华佗在线公司为美谷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 2014年1月10日,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共建广东省医学影像阅片中心等医疗项目,同年2月10日,再签订《补充协议》,对合作项目收益分配约定。2014年9月23日,省二医向华佗在线公司发《通知函》请求终止上述协议。

4. 友德医公司设立于2014年8月7日,李某为友德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 2014年11月20日,友德医公司与省二医签订《友德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合作组建“友德医”网络医院等。

6. 2014年12月4日,宜华地产以6000万元向友德医公司增资,取得友德医公司10%的股权,再以6000万元受让友德医公司股东谷糠公司10%的股权。

7. 牧某、邝某和吴某等美谷佳公司其他股东认为李某让其控制的友德医公司与省二医签订上述《友德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实际利用职权抢夺了本属于美谷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的公司机会,违背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李某向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1. 李某是否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2. 李某是否违反其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3. 如何认定李某对华佗在线公司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李某是否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李某为美谷佳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美谷佳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关于李某作为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是否对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问题。美谷佳公司是华佗在线公司的全资股东,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的利益和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因此,李某对母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应自然延伸至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方能实现公司法为母公司董监高设置忠实义务的立法目的,才能实现对母公司美谷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关于李某是否违反其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2014年1月10日华佗在线公司和省二医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合作内容包括“广东省医学影像阅片中心平台、检验分析中心平台和互联网医院、应急无线医疗建设项目”,2014年2月10日双方签署的《补充(修订)协议》对双方收益分配方式作出进一步约定。2014年10月25日,广东省卫计委复函同意省二医建立广东省应急医疗网络中心和网络医院。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14日,多家媒体对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合作开展的“网络医院”项目进行报道。据此,无论华佗在线公司是否已经实际运营网络医院,其通过和省二医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早在2014年1月就已经获得了和省二医合作网络医院项目的商业机会。

2014年11月20日,友德医公司与省二医签订《友德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合作组建友德医网络医院,并对用户提供网上诊疗、双向诊疗等医疗服务”,省二医转而与友德医公司合作网络医院项目并终止与华佗在线公司就网络医院项目的合作。2014年12月4日,宜华地产向友德医公司增资6000万元以取得友德医公司10%股权,以6000万元的价格从谷糠公司处购得友德医公司10%股权时,宜华地产发布公告称“2014年10月,友德医公司与省二医合作的广东省网络医院在省二医正式上线启用,是全国首家获得卫生计生部门许可的网络医院。网络医院是未来医疗服务行业发展的大趋势,未来市场空间巨大,公司看好网络医院的发展前景”,即友德医公司确实获得了原本由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合作的网络医院项目机会,并藉此获得了宜华地产为代表的资本市场的青睐。在宜华地产入资友德医公司前,友德医公司由李某实际控制85%的股权,李某系友德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从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关于其代表的美谷佳公司技术方、创始人团队,和牧某等资本方在经营美谷佳公司、华佗在线公司过程中出现矛盾等陈述,可以证明李某作为美谷佳公司股东,在担任美谷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技术团队主要负责人期间,在未向美谷佳公司股东会披露的情况下,另行操控友德医公司,将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合作的网络医院项目交由友德医公司经营,非法获取了本属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确实损害了华佗在线公司及其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李某应当向华佗在线公司进行赔偿。

(三)关于如何认定李某对华佗在线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

在李某个人收入无法查明、华佗在线公司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综合考虑宜华地产的定价依据、友德医公司和谷糠公司的运营成本、网络医院项目的发展前景等因素,酌定李某须向华佗在线公司的赔偿金额,本院认为一审的处理思路并无不妥。本院另考虑李某及其技术团队和牧某等资本团队对网络医院项目的投入、贡献情况,认可民间资本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更认可科技创新的社会价值。据此,本院认为一审酌令李某向华佗在线公司赔偿2916万元,应当能够补偿华佗在线公司和美谷佳公司及其背后的牧某等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及合理期待利益。华佗在线公司和美谷佳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李某向华佗在线公司赔偿1.2亿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经验总结

(一)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认定和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公司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均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是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往往会成为案件的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另外,篡夺公司商业机会并不限于上述人员,大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将公司的商业机会转移于其关联公司,应将该商业机会本应产生的收益向公司返还以赔偿公司损失。

2. 行为要件:从事同类业务。关于同类业务的认定有“登记经营范围说”和“实际经营范围说”两种,我们更赞同两者结合,首先,实际经营范围可能超出登记经营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超出登记经营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内的同类业务,此明显在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抉择中,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与忠实义务的核心“公司利益先于个人利益”相悖;其次,登记经营范围作为公司可能经营的范围,在应然层面考虑,如果公司已经为将来从事某个目前还未做的但属于登记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做人员、资金等准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样不得从事公司将要从事的同类业务。

3. 时间要件:我国《公司法》仅仅规定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对于离职之后并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以交由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另行约定,同时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可以交由《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

4. 关于损害标的及损失认定:公司往往损失的是商业机会,而公司商业机会多体现为预期利益,其价值受未来市场环境、公司管理水平、政策因素等条件的影响较大,无法在案件审理当时就其价值作出相对准确的认定,但公司的损失是确实存在的,故法院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行为人因此获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进而弥补公司的损失。

5. 无主观过错要件。对于信义义务中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中的作为情形,应以商业判断规则(BJR)规制,重大过失时才可能担责,对于不作为情形,应考虑具体情境的注意标准来判断;而对于信义义务中的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应不问过错,更加注重公平,具有有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即担责。

(二)资本方与技术方共同经营的公司,谨防公司资产或商业机会被“金蝉脱壳”转移给公司控制人的关联公司

民间资本向新兴科技公司投资入股的持股比例一般都比较低,外部投资人一般并不实际管理公司,导致公司继续由创始团队核心人员控制,进而产生很大的道德风险,即公司资产或者商业机会被金蝉脱壳转移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之外的其他关联公司。

在上述“深圳市华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件中,李某作为公司创始团队的骨干人员,在资本方投资入股公司后,在公司之外,又设立与公司相竞争的友德医公司,并抢走了属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商业机会,而该商业机会对公司的升值和发展前景又至关重要,由此导致资本方投资目的落空。

所以,资本方在与公司的投资入股协议中,应该明确约定公司创始团队成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以及一经违反,创始人个人应承担诸如股权回购、业绩补偿以及根本违约责任等。

(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赔偿金额

虽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抢夺了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在公司之外经营同类业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得的收入享有归入权,但是,很多情形下,这里的“所得的收入”难以确定,比如上述案例中,李某抢夺了公司的商业机会,使得自己控制的公司商业地位攀升,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如此,最直接的受益方是该关联公司,而非该董事、高管本人,所以,收入很难确定。对于原告而言,在起诉或仲裁之时,应该合理确定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上述案例中原告直接以资本方投资和受让股权的合计金额1.2亿主张赔偿,这一方面,增加了原告一方在案件启动之初的诉讼成本,比如支付了高额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另一方面,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会导致过犹不及的后果,比如上述案例中,原告要求1.2亿赔偿,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只酌定赔偿额为2916万元,与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相差巨大。所以,如果原告在一开始就能自行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金额,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支持,能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反而会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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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路凯、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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