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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程序类】之九十二
2021年04月26日09:09  来源:中国侨联

446. 《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如何规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47.《仲裁法》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448. 当事人请求执行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国内,怎么办?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449. 对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哪些裁决,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对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450.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怎么办?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51.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怎么办?

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责编:王燕华、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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