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维护侨益>>维权动态
【法律解答】——助力侨商侨企复工复产(第十八期)
企业资金安全面临的司法风险及防范
2021年03月31日15:11  来源:中国侨联

当前,有不少的企业因受其他企业、个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波及,导致自身的合法资金被公安、司法机关冻结。如何尽可能地避免和防范别的企业“生病”而使自己的企业“吃药”这种司法风险,值得企业经营者高度重视。为此,企业经营者不仅要关注党和国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形势、政策的变化,也应关注执法、司法领域的新形势、新变化及各种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合规制度,提高规避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一、企业面临资金安全的司法风险及原由

(一)政策层面

1.国家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网络赌博的打击力度。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一直是这几年国家打击、整治的重点,并且力度只会有增无减。2019年7月,公安部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部署防范打击整治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工作。随后,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年的“断链”行动,各地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以求坚决斩断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人员链”“资金链”“技术链”和“利益链”。

2.打击逃废债行动,加大对资金使用人资金的冻结力度。目前,逃废债乱象在各类金融服务主体中蔓延,网贷平台爆雷后,逃废债务行为多发。逃废债易引发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和各类机构正在采取史无前例的打击手段遏制逃废债乱象。

3.打击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加大对资金流转账户的冻结力度。2020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了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各地各部门将保持对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

4.某些地方执法的趋利性增强。某些地方政府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可能会燃起利用执法手段充实财政的欲望,尽可能多谋取经济利益成为执法的动机和目标。尤其值得警惕的是,这种趋利性执法的幕后总导演可能往往是当地政府,公检法可能只是演员。

(二)法律层面

1.冻结资金的条件要求不高、规定模糊。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办案机关只能冻结赃款,其实这种认识与法律规定不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2条的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对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进行冻结。前述对冻结对象和条件的规定有其合理性。因为侦查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还需要防止有关人员转移赃款、逃避侦查。但是,这同时也很容易导致冻结范围的不当扩大。

2.冻结的期限不明确,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存款、证券等,具体规定了六个月至二年的冻结期限;同时规定期满可以续冻,但对续冻的次数没有限制。这就为办案单位通过多次续冻实现无限期冻结提供了制度依据。

3.冻结的解除期限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7条规定,对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但问题的关键是,“查明”可能是无期限的,解冻也就成了事实上的无期限,再加上侦查这个诉讼阶段的无期限,导致司法实践中“以冻代查”“冻而不查”的现象屡禁不止。

4.违法冻结的法律后果不严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8、36条的规定,违法冻结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由此可见,办案单位甚至连被冻结资金的利息损失都不用承担。更何况,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认定冻结行为属违法的难度较大。

5.救济手段有限。对公安机关违法冻结的行为,被冻企业在侦查阶段基本上只有两种救济手段,即向办案单位及其上级单位、人民检察院反映。前者基本上是自我监督,效果有限;后者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侦查阶段的秘密性,办案单位很容易以侦查需要为由使得检察院的监督流于形式。由于是刑事侦查中采取的侦查行为,被冻企业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维权。

(三)执法实践方面

1.侦查机关日益高度重视资金信息流。资金信息是犯罪侦查新的DNA,资金信息在经济犯罪和其他侦查中追踪资金、查证犯罪、追赃挽损的价值日益彰显。

2.资金查控是公安机关第五大技术手段。目前,公安机关已形成经侦、刑侦、网侦、技侦、资金网络查控为一体的五侦合一。公安机关已与全国大部分银行实现了账户及交易明细的资源对接,查询、冻结手段不断便利,对资金、账户的追溯、穿透技术不断增强。尤其是网络犯罪中,资金查控平台对海量账户查控、甄别、查证犯罪、追赃挽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恶意冻结的现象有所反弹。恶意冻结是地方趋利性执法的直接反映之一,办案机关利用前述法律制度上的便利,对明知与案件无关、查明与案件无关、故意不查明与案件关系的资金账户进行长期冻结,从而迫使被冻企业满足当地政府和办案单位的一些经济利益诉求。办案单位辖区外的企业更容易被恶意冻结。

二、防范措施

(一)建立和强化企业的反洗钱合规制度,加大对往来资金合法性的审查。反洗钱合规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如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注重建立完善反洗钱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减少企业资金账户被其他企业违法犯罪活动波及的风险。

(二)避免将账户给其他企业、个人走账。办案机关在冻结资金时,通常是循着资金的走向,对资金流入账户进行多层次冻结,出借账户无疑加大了账户被冻的风险。出借账户的企业是否从中获利、是否截留资金、资金来源和去向是否清楚,都不影响冻结。

(三)注意保留资金善意取得的证据。资金被冻后,解冻的一个主要合法理由就是流入账户的资金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证据需要在资金流入时就注意保留。因为,交易对手、资金汇入方一旦涉案,有些证据可能就难以取得,办案单位基于趋利性执法也有可能会制造障碍。企业经营中经常会发生交易对手用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账户付款、转账。此时,接收资金的企业一定要取得对方的委托付款书面证明,以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善意取得。

(四)关注资金往来主体的涉案情况,及早防范合法资金被冻结。交易对手一旦涉案,与之有资金往来的企业账户就有被冻的风险。很多企业认为,只要能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就能确保资金的安全,但是,冻结的对象并不是赃款、赃物,而是与犯罪有关、无关。另外,冻结容易、解冻难,企业可能承受不起资金长期被冻之痛。因此,在资金合法的前提下,提前将风险账户的资金转出,以降低冻结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才是首选。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刘东根律师提供,如转发请注明。

(责编:蔡雨荷、刘婷婷)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