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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程序类】之八十六
2021年03月15日09:14  来源:中国侨联

416. 关于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有何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17. 关于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有何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18. 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19.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20.《行政诉讼法》对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责编:蔡雨荷、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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