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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侨摄影学会简介
2021年03月08日10:43  来源:中国侨联

中国华侨摄影学会(CHINA SOCIETY OF OVERSEAS CHINESE PHOTOGRAPHERS)成立于1986年12月6日,现有会员千余人。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是由海内外侨界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广大会员,进行摄影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加强联谊和交流,繁荣摄影艺术,增强侨界凝聚力。自2013年开始,学会每两年承办一届中国侨联主办的“亲情中华·世界华侨华人摄影展”,并积极组织开展具有侨界特色的摄影活动。

学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摄影创作和理论研究,提高创作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二)开展国内外摄影艺术交流活动,繁荣摄影艺术创作;(三) 根据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主办或承办具有侨界特色的摄影展览;(四)举办摄影讲座、培训班,积极扶持侨界青年摄影爱好者;(五)依照有关规定服务会员,协助创作、展出、发表、编辑出版摄影作品;(六)联系海内外摄影组织,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协作。

 

中国华侨摄影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华侨摄影学会。英文全称为CHINA SOCIETY OF OVERSEAS CHINESE PHOTOGRAPHER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内外侨界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广大会员,进行摄影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加强联谊和交流,繁荣摄影艺术,增强侨界凝聚力。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摄影创作和理论研究,提高创作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二)开展国内外摄影艺术交流活动,繁荣摄影艺术创作;

(三) 根据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主办或承办具有侨界特色的摄影展览;

(四)举办摄影讲座、培训班,积极扶持侨界青年摄影爱好者;

(五)依照有关规定服务会员,协助创作、展出、发表、编辑出版摄影作品;

(六)联系海内外摄影组织,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协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海内外侨界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身份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海外及归国留学人员,港澳台同胞,侨界人士亲属,以及从事涉侨工作的人员;

(四)具有一定的摄影艺术水平、理论水平或摄影活动组织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经侨界摄影组织或本会会员介绍,填写提交《中国华侨摄影学会会员申请表》;

(二)提供本人摄影作品(4幅);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犯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依规依章办事,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联系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公益基金;

(四)有关机构、团体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1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编:蔡雨荷、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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