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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程序类】之八十
2021年01月25日09:00  来源:中国侨联

386. 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如何处理?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87. 在境内没有住所的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如何提起上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88.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民事诉讼法有何特殊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389. 什么是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诉讼管辖。它是一种排他性的管辖,因为它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它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390. 我国有哪几类专属管辖?

在我国,专属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编:徐玉涵、邱王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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