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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侨联贯彻落实《中国侨联关于华侨事务 预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
2020年04月30日10:31  来源:中国侨联

编者按:2019 年,中国侨联办公厅就华侨事务预算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印发了 《中国侨联关于华侨事务预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侨厅 〔2019〕28 号)。福建省侨联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出台了贯彻落实《中 国侨联关于华侨事务预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该实 施办法原则明确、使用范围具体,程序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借鉴意 义。现转发福建省侨联的《实施办法》,请各地侨联予以参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做好新 时代侨联工作,规范和加强中央华侨事务预算专项资金的使用管 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侨联关 于华侨事务预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侨厅〔2019〕28 号),结合我省侨联工作实际,现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中央华侨事务预算专项经费由财政部每年向各省按相对固定 的额度安排。各级侨联使用华侨事务预算专项经费,应突出“以 人为本、为侨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侨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 性、群众性,着眼有利于改善归侨侨眷民生,有利于帮助贫困归 侨侨眷脱贫解困,有利于持续增强基层侨联组织的活力,有利于 广泛团结争取侨心,服务新时代新福建建设大局。

二、使用范围

各级侨联要按中国侨联“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侨情实际 及侨联组织的性质与工作特点,将专项经费用于:

(一)开展扶持贫困归侨侨眷脱贫攻坚工作。帮扶贫困归侨 侨眷包括根据中央或所在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城镇、农村以 及原华侨农场地区的归侨侨眷群体。

1.用于组织开展归侨侨眷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培训的主体须 为设区市侨联和县(市、区)侨联,培训计划参照《中国侨联项 目申报表》进行申报,分别报备上级侨联审核后组织实施。

2.支持归侨侨眷实施产业扶贫项目。所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 必须是获当地政府农业局、扶贫办认可的,以归侨侨眷担任负责 人的农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运营主体。各设区市、县 (市、区)侨联应深入基层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同当地政府农业局、扶贫办共同选择项目并科学制定可行性方案,实事求是安排 资金规划,按照逐级申报原则报上级侨联组织审核,经省侨联同 意后方能实施。

(二)发放归侨侨眷生活困难补助和临时救助。对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归侨侨眷或有特殊困难的老归侨,可按月 给予每人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金;对因病、因灾、因学等导致生 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和困难家庭,可实施临时专项救助。具体补助 和救助标准,由各地侨联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特困归侨侨 眷人数、困难程度和财力等情况确定。

(三)做好归侨侨眷特殊群体的关怀照顾工作。对海外重点 人士的国内亲属、新侨及其在国内的眷属(重点是空巢老人和寄 养留守儿童)开展重要节日慰问,提供为侨服务,做好人文关怀。 要加强帮扶救助,帮助其解决在国内的具体生活困难,通过国内 影响海外,更好地团结争取侨心。

(四)加强基层侨联组织建设和为侨服务工作

1.用于开展县级以下(含县级)侨联干部培训。组织培训的 主体须为各设区市侨联和县级侨联,各级地方侨联要根据我省干 部培训的有关规定,制定好培训工作方案,报备上级侨联审核同 意后方能实施。

2.用于“侨胞之家”和“示范点”的建设。具体用于“侨胞 之家”的宣传推广及阵地标准化、管理规范化与服务功能化建设 (参照《福建省侨联系统“侨胞之家”申报表》和《福建省侨联 系统“五好”示范点申报表》中的验收内容),不得用于购买固 定资产(单价超过 1000 元的办公设备、数码硬件等),“侨胞 之家”目前限定省、市两级,暂不延伸至县级。

3.扶持经费来源确有困难或有创新做法的新成立基层侨联 组织。经费来源确有困难具体指基层侨联组织无固定资产、无稳 定收入来源,经费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侧重侨资源相对比较少 的地区;有创新做法具体指基层侨联组织成功创设了获得当地侨 界群众普遍欢迎、上级侨联充分肯定、当地党委政府认可推广且 被纳入同级党委党建工作范畴的活动品牌或党侨共建新模式。主 要用于新成立基层侨联组织的“侨胞之家”建设和为侨服务工作。

4.用于为侨服务的相关主题活动。围绕履行《中国侨联章程》 中关于侨联组织服务经济发展、依法维护侨益、拓展海外联谊、 积极参政议政、弘扬中华文化、参与社会建设六大职能开展专项 活动,活动计划必须在报备上级侨联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发放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省侨联在当年 9 月前,根据各地归侨侨眷人数、贫困群 体状况、涉侨特殊群体情况、华侨事务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因素,按照不低于 70%的标准,提出下达次年中央华侨事务预算 资金的预算指标方案,经省侨联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后,商省财政 厅联合下达。

(二)省侨联在次年 8 月前,根据各设区市的实际情况以及 推进省侨联工作的项目需要,提出剩余 30%华侨事务预算资金的 下拨方案,经省侨联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后,商省财政厅联合下达, 确保专款专用。

(三)华侨事务预算专项资金由设区市侨联商同级财政局组 织县(市、区)侨联和财政部门及时做好发放工作,各地方侨联 要指定专人负责。以上资金发放到个人的,原则上以银行卡转账 方式发放,若因特殊原因需现金发放的,必须按照规定做好造册 签领手续,确保发放及时到位。

四、制度约束和监督管理

(一)省侨联将依托福侨世界总网开设一个专门窗口,实现专 项经费使用结果公开化。各设区市侨联牵头所在地区各级侨联组 织,每半年汇总一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单位和个人分别填 报,上报省侨联统一在网上公示。

(二)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强 化绩效考核,严肃财经纪律,做到公平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做到对象明确、程序合规、 材料完整。各级侨联要通过现场检查、电话回访、账目审计等多 种形式,不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四)省侨联每年对各设区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 一次监督抽查。各设区市侨联每半年对各县、(市)区侨联进行一次监督抽查,抽查面要达 30%以上。如有必要,可随时抽查。

(五)检查中发现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予 以纠正,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予以通报,并作为今后补助资金安 排的重要依据。

(六)各设区市、县侨联要落实资金申报、使用、审核把关 和监管的责任,加强经常性的自查和整改,确保精准落实。设区 市侨联要切实履行常态化监督检查责任,于每年 11 月底前将当 年度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省侨联,并抄报 市(区)财政局。

存在以下行为的报有权处理机关予以责任追究:

1.未按规定建档造册弄虚作假的;

2.未按规定程序研究或者报批的;

3.未按要求及时下拨、转拨、发放资金的;

4.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5.未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实施的;

6.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的;

7.违反规定存在以权谋私的。

(七)各地发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商同级 财政部门暂停或终止拨付资金,追回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 政,并报有权处理机关予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 各设区市侨联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 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侨联备案。

(九)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相关事项,按照中国侨联“指导 意见”执行。

(责编:闫枫、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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