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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投资捐赠类)之四十
2020年04月13日09:24  来源:中国侨联

200.华侨和香港澳门投资者可否在国内(内地)成立投资者协会?

在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成立华侨、港澳投资者协会。

201.我国对外籍华人、华侨、台港澳同胞的投资是否实行国有化?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对外籍华人、华侨、台港澳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籍华人、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202. 华侨投资者申请确认主体资格,应出具哪些材料?

华侨投资者申请确认主体资格,须出具投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①侨居国户籍证明文件或护照;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或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③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203. 华侨投资者可否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

华侨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20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如何定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责编:闫枫、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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