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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投资捐赠类)之三十六
2020年03月09日09:00  来源:中国侨联

180. 关于归侨、侨眷投资兴业,有何政策规定?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对归侨、侨眷依法从事的生产或依法投资兴办的企业,只要是依照法律规定兴办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并给予鼓励和支持。

近年来,已有不少地方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保护法》和《实施办法》,制定了关于扶持侨属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181. 国家对侨汇的政策是什么?

1955年2月23日,国务院签发了《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

一、侨汇是侨眷的合法收入,国家保护侨汇政策不仅是国家当前的政策,而且是国家的长远政策。

二、在动员侨眷参加各种合作社,进行爱国储蓄,购买公债时,必须贯彻完全自愿的原则。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向侨眷强迫借贷,不得积压侨汇,不得擅自检查侨批和以任何借口变相侵犯侨汇。凡有侵犯侨汇事情发生,必须分别情节论处;对于有意挪用、侵吞、冒领、盗取侨汇和敲诈侨眷的不法分子,必须依法制裁。

三、侨眷有使用侨汇的自由,任何人对侨眷把侨汇用于生活方面,包括用于举办婚、丧、喜、庆等事,不得干涉。

四、国家鼓励华侨和侨眷把侨汇投入生产或者向国家投资公司入股,同时鼓励华侨、侨眷修建房屋,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此应给予便利。华侨素来热心家乡公益事业,如兴办学校医院、兴修水利、造桥、修路等,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此应表关怀,并给予指导、帮助,必要时予以表扬。

182. 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分类有哪些?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83.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根据经济发展现状对原有的规定和目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4月10日开始实行。新目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鼓励外商投资类由262条增加到349条,限制类由79条减少到38条。二是是转变外资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节能、环保、技术、安全等措施能够实现内外资一致监管的条目不列入限制类。三是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承接高端产业转移。鼓励外商投资研发环节。四是进一步增加透明度。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求,允许类项目原则上不再保留外资股比限制,所有外资股比规定在《目录》中列明。

184. 鼓励外商投资类项目有哪些?

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制造业;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批发和零售业;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十、教育;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责编:蒋琪、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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