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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侨房政策类)之三十五
2020年03月02日14:29  来源:中国侨联

174. 如何理解参加了房改买房?

归侨、侨眷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时,凡签订购房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缴纳了购房款,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已参加了房改买房”。

175.已经参加了房改买房,而原售房单位又提出中止购房协议或回购,这符合政策吗?

归侨、侨眷职工已经参加了房改买房,原售房单位不能单方面中止协议或者是自行决定回购(购房协议中有特殊条款规定的除外)。

176.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

适用。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可以比照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相关规定办理。

177. 对已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额是否可以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境定居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78. 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能否在国内购买自住商品房?

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179. 外籍华人、华侨如何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

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责编:蒋琪、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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