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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侨房政策类)之三十三
2020年02月17日09:53  来源:中国侨联

163. 界定房产是否属于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改造的华侨私房,产权人须具备何种身份?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文件)规定: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时,确定华侨私房房主的身份以《中侨委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为准,即产权人须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已具有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生四种身份之一。

164. 证明产权人是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1)华侨在侨居地就业、谋生、定居年月的各种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留证、就业和经商的证件,使馆或领馆、侨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等;(2)公安派出所户口记载的出国年月;(3)土改、对私房改造和代管时档案、资料记载的房主身份;(4)国内亲属在1966年前干部自传、职工登记表中填写的海外亲人情况和组织上提供的有关材料;(5)各级侨务部门了解、掌握的能证实当时身份的材料;(6)能反映年月日期的海外汇款记载或汇款凭证;(7)当时的海外来信。

165. 落实代管房产,产权人须具备何种身份?

(1)代管时原去台人员;(2)代管时产权人已取得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身份的;(3)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

166. 对代管华侨私房中原自住房如何处理?

对原自住房,如产权人确需回国居住,经批准可视情况腾退房屋。原自住房不止一处(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可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连同产权一并发还给产权人,其余作残值补偿。

国家关于因私事出境的归侨、侨眷职工租住公

167. 房和参加房改购房的问题出台过哪些政策?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建设部分别在1998年4月和2001年9月出台了《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侨内会发[1998]002号)和《关于归侨侨眷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补充规定》(侨内会[2001]132号)。

 

(责编:蒋琪、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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