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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侨房政策类)之三十二
2020年02月10日10:03  来源:中国侨联

158.国家出台过哪些关于落实华侨私房的政策?哪些华侨私房属于落实政策的范围?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改造的华侨私房有哪些?关于自住房和出租房是如何认定的?私房改造时,如何考虑留房问题?证明产权人是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关于落实华侨私房的政策主要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1984年和1987年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中办发[1984]44号文件)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中办发[1987]7号文件)。

159. 哪些华侨私房属于落实政策的范围?

落实政策的房产包括:(1)在土地改革中被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2)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改造的华侨私房;(3)“文革”中被非法没收、挤占的华侨私房,应退还原房主(4)在城镇被代管的华侨房产。(5)上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处理当时系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私房。

160.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改造的华侨私房有哪些?

包括原自住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不属镇建制的集镇的出租房、经机关团体动员出租和借用的房屋、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被错改造的房屋。

161. 关于自住房和出租房是如何认定的?

自住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由产权人或亲属居住并未出租,也没有收取租金的房屋。出租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已由产权人自行出租或由其代理人、看房人等代为出租的房屋。

162. 私房改造时,如何考虑留房问题?

私房改造时,房主已留有自住房或已从出租房中留过住房的,原则上不再留房。私房改造时,确应留房而未留的,可视其被改造房屋多少以及当时人口实际情况酌情补留。留房面积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0-12平方米,从其被改造的房屋中划定留房面积,予以处理。

(责编:蒋琪、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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