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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出入境类)之十四
2019年10月07日09:00  来源:中国侨联

69. 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怎么办?

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或者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时,须核实申请人的身份。

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70. 华侨再出境是否需要外国的再入境签证?

不需要。《关于简化我国公民因私事再出境手续的通知》(公通字[1992]67号)规定: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即华侨)回国后,凭有效护照出境。

71. 华侨如何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

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1年以上(含1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人员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予以验放。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自用物品”是指上述人员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72. 国家对华侨外籍华人进境自用物品是否征收税款?

取得我国主管部门签发的《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的人员,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即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73. 什么是非居民长期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规定:非居民长期旅客,即“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1年以上(含1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责编:蒋琪、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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