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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侨联60年纵览》第四章 全国侨联第四届委员会(1989年12月---1994年6月)第五节 
2017年03月23日16:12  来源:中国侨联

第五节 侨联工作面临新的机遇期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侨务工作和侨联组织的论述

这一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就侨务工作做了许多重要讲话和指示。邓小平、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华侨华人对中国发展的重要性和独特作用,并肯定侨务工作和侨联工作的重要性。这些论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华侨华人和侨务工作的一贯重视,也突出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历史时期,华侨华人和侨务工作的独特作用。

1990 年4 月7 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泰国正大集团董事长谢国民等人时指出,“中国人要振作起来。大陆已经有相当的基础。我们还有几千万爱国同胞在海外,他们希望中国兴旺发达,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我们要利用机遇,把中国发展起来,少管别人的事,也不怕制裁。中国反对霸权主义,自己也永远不称霸。下个世纪中国是很有希望的。”①

1990 年9 月15 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马来西亚郭氏兄弟集团董事长郭鹤年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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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邓小平论侨务》,第43 页。

 

“大陆同胞,台湾、香港、澳门的同胞,还有海外华侨,大家都是中华民族子孙。我们要共同奋斗,实现祖国的统一和民族振兴。”①

1992 年1 月18 日至2 月21 日,邓小平同志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中指出:“希望所有出国留学的人回来。不管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怎么样,都可以回来,回来后妥善安排。这个政策不能变。告诉他们,要做出贡献,还是回国好。”②

1993 年春节,邓小平同志同上海各界人士共迎新春佳节时说:“希望你们不要丧失机遇。对于中国来说,大发展的机遇并不多。中国与世界各国不同,有着自己独特的机遇。比如,我们有几千万爱国同胞在海外,他们对祖国做出了很多贡献。”③

除了在“四代会”上做重要讲话外,江泽民总书记还在多种场合强调华侨华人的作用和贡献,肯定侨务工作的重要性。

1992 年4 月,江泽民总书记在东京会见旅日华侨代表时指出,旅日侨胞关心祖国、热爱祖国,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很多贡献。……中日邦交正常化20 年来,两国关系的发展中也凝聚着侨胞们的辛劳。④

1992 年6 月1 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会见海内外物理学家时指出,半个世纪以来,物理学不断有新的突破、新的进展,其中不乏中华儿女的贡献。不论这些贡献是来自海峡两岸,还是来自海内外学子之手,都是中华民族为人类知识宝库做出的贡献,都是中华民族的光荣和骄傲。⑤

1992 年12 月11 日下午,江泽民总书记在会见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省督林思齐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余江月桂时表示,中国的发展需要世界各地的华裔大力支持。世界各地的华裔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他为中华民族感到自豪。如果全世界的华裔继续努力,增进协作,一定会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⑥

1993 年2 月26 日,在与国务院侨务工作会议部分代表座谈时,江泽民总书记就侨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海外华侨华人是中华民族的资源宝库、努力完成侨务工作的各项任务和建设高素质的侨务干部队伍等问题作了重要指示。

1993 年10 月24 日,江泽民总书记在祝贺欧美同学会成立八十周年时指出,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我们要努力跟踪和创新,力争在高科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在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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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邓小平论侨务》,第44 页。

②同上,第46 页。

③《人民日报》1993 年1 月23 日。

④《人民日报》1992 年4 月9 日。

⑤《人民日报》1992 年6 月1 日。

⑥《华声报》1992 年12 月15 日。

 

方面,广大留学人员具有知识的优势和国际交流的经验,肩负重大而光荣的使命,祖国和人民期望广大留学人员不断做出贡献。①

1992 年2 月,国务院副总理吴学谦在全国侨联四届三次全委会议上,与部分委员进行座谈。就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国形势和侨联工作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广大侨胞、归侨、侨眷在扩大开放中确实已经发挥了很大作用,今后还可以发挥更大作用。近几年来,侨联工作是有成绩的,但还要花点功夫把侨联工作搞得更好。侨联各方面工作都要加强。首先要密切联系国内的归侨、侨眷。他指出要做好第二代、第三代海外侨胞的工作。邓小平同志的讲话对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很有鼓舞作用,侨联要认真学习,好好研究一下海外工作。

1993 年12 月10 日,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全国侨联四届六次常委会议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侨联工作做了重要指示。他希望各级侨联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充分发挥侨联联系群众、联络乡情的作用,把工作做好。

1994 年1 月30 日,在全国侨联迎春茶话会上,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做了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他再次肯定广大归侨、侨眷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为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的显著成绩;肯定海外侨胞在我国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贸合作和科技、文化交流和中国同所在国的友好关系及国家的繁荣昌盛等方面做出的巨大贡献。他最后指出,让我们全国各族人民包括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人朋友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做出贡献,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这些论述和指示把发挥华侨华人的积极作用,作为我们国家发展的独特机遇和重要力量,加深了人们对侨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增强了全国侨联作好侨联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颁布实施

1990 年9 月7 日,经过四年多的反复研讨、修改,八易其稿后,我国第一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杨尚昆颁布第三十三号主席令,宣布《保护法》自199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保护法》共22 条。其中第六条规定:“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明确了归侨、侨眷的结社权,确立了侨联组织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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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民日报》1993 年10 月24 日。

 

《保护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是我国侨务立法的重要突破。它的颁布施行,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重视和关切,使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它的颁布施行也标志着我国的侨务工作由主要依靠政策办事转变到逐步依法办事,侨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的轨道,朝着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保护法》颁布后,全国上下,特别是侨务部门及广大归侨侨眷掀起了学习、理解、领会《保护法》的热潮。全国侨联发出了《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通知》。各地侨联积极开展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保护法》的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1993 年7 月19 日,李鹏总理颁发国务院第118 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31 条。这是继《保护法》之后,我国侨务立法历史上的又一件大事。《实施办法》是与《保护法》相配套的法规,是对《保护法》条文的具体化、细致化和重要补充,是党和政府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它的突出特点是:扩大了《保护法》的范围,增强了保护性规定,明确了保护的程序,它的规定更便于《保护法》的操作,使《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有了进一步的保证。此外,还明确了侨联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在充分肯定侨联组织的作用的基础上,《实施办法》第二条还明确了侨联新的工作任务,即在认定归侨、侨眷身份时,可以由“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供协助。”《实施办法》颁布前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颁布了各自的实施办法。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大大加强了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为侨联组织更有效地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全国侨联成为政协组成单位

1991 年1 月11 日,七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12 次会议,做出了《关于中国科协和全国侨联作为全国政协组成单位的决定》,决定“归国华侨界”改由“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作为全国政协的组成单位。这是侨界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侨界从新的层面参政议政、维护权益的一个重大突破,前后经过整个侨界上上下下多年努力,采取不同形式,多次提案议案吁请。全国政协确定全国侨联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确立了侨联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在中共爱国统一战线中的政治地位,为侨联组织在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从此,全国侨联以崭新的姿态步入国家政治舞台,社会地位和海内外影响力不断提高,各项工作大踏步前进。全国侨联作为政协组成单位的依据是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侨联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所决定的。侨联成为政协组成单位,能够更好地发挥归侨、侨眷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的作用;便于侨联发挥广泛联系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纽带作用;便于侨联有组织、有领导地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建议,扩大人民政协的联系面,扩大和巩固爱国统一战线;有利于侨联更好地发挥人民团体的职能,更好地履行全国侨联章程规定的有关任务;也给侨联参政议政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全国侨联于1991 年3 月16 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下发了《关于全国侨联作为全国政协组成单位有关问题的说明》(侨联发(91)010 号),解释了全国侨联作为政协组成单位的依据、意义及其他相关问题。指出,侨联提出申请并经政协常委会通过,即可经成为政协的组成单位。全国侨联作为政协组成单位,其政协委员可以是全国侨联或地方侨联的领导人或委员,也可以不是,但必须是归侨或侨眷。

 


 


 

 

(责编: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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