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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侨联
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
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018年05月02日00:00  

人社部函〔201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侨联,中央企业侨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群工(统战)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级侨联组织和侨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两个并重”“两个拓展”工作方针,团结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积极投身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实践,在服务经济发展、依法维护侨益、积极参政议政、传播中华文化、拓展海外联谊、参与社会建设等方面深耕厚植、积极作为,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树立典型,弘扬广大侨联组织和干部职工立足实际、建功立业的奋斗精神、创先精神、奉献精神,激励广大侨联组织和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为侨服务、开拓进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开创新时代侨联事业新局面,团结动员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经党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侨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各级侨联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全国侨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各级侨联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人员。曾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如在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

(二)表彰名额

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50个,全国侨联系统先进工作者20名。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能,为侨联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按照“两个并重”“两个拓展”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侨联组织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的作用,在经济发展、群众工作、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社会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信任和好评。

3.领导班子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奋发有为、团结协作、凝聚力强、廉洁自律,干部职工队伍素质高,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等制度健全。

4.适应世情、国情、侨情的发展变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扎实推进侨联改革,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努力开创侨联工作新局面。

5.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侨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侨联工作,投身侨联事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从事服务经济发展、群众工作、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参与社会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推进侨联改革,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为开创侨联工作新局面作贡献。

4.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工作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

(一)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二)拟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侨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省级评选机构通过审核本地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侨联联合提出1-3名先进集体、1-2名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报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进行初审。

(三)评选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报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并差额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

(四)各省级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评选办。

(五)评选办对正式推荐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报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岗位工作的同志倾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

(二)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工作实绩

突出实绩导向,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坚持谁推荐谁负责,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廉洁关、形象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省级评选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评选领导小组在各地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推荐对象为企业的,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附件3)。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有关纪检(监察)、生育政策管理等部门意见(附件4)。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生育政策管理等部门意见(附件5)。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存有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行为的企业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推荐评选。

征求意见工作须由省级评选机构组织开展,不得由被推荐集体或个人自行开展。必要时,评选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实地考察。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过时未报视为自动放弃。有关材料表格可在中国侨联网站(http://www.chinaql.org.cn/)公告栏目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侨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进度安排

(一)初审环节

初审材料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8年5月25日前报送评选办。初审材料包括:省级评选工作机构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对象主要事迹。

(二)复审环节

正式推荐材料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评选办。正式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1)、《全国侨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2)、《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4)、《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其中先进事迹材料分为推荐对象综合表现、主要事迹两部分,字数控制在2500字以内(可另附页)。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不同工作内容的彩色照片10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8张。

初审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及照片均请同时发送电子版至评选办专用电子邮箱,并请在照片上注明单位、姓名。上述材料纸质版用A4纸上报,一式8份。

七、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侨联联合成立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侨联,中央企业侨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群工(统战)部要成立相应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评选工作,并于2018年5月10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机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八、联系方式

(一)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

联 系 人:李 冉 金古月

联系电话:(010)59957512,59957524

传 真:(010)59957511

电子邮箱:whc@chinaql.org(评选办专用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场西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7

(二)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 系 人:王以庄

联系电话:(010)84233499

传 真:(010)84233475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附件:1.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2.全国侨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3.企业征求意见表

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5.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6.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侨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7. 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侨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侨联

2018年4月25日

人社部函〔2018〕42号附件1-7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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