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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做好中国侨商联合会换届筹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联,
各侨联所属华(侨)商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新一届中央书记处对侨联工作的指示精神,中国侨联根据《民政部关于中国侨商联合会筹备成立的批复》(民函[2007]241号)的要求,拟于2008年上半年在北京举行中国侨商联合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会员的推荐登记工作
    (一)会员推荐条件
    1、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在国内的企事业投资者、经营者和企业界人士以及留学归国创业人员。
    单位会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留学归国人员企业;各级侨联所属的侨商组织;留学归国人员社团;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侨属企业。
    2、凡承认并遵守《中国侨商联谊会章程》,在境内有投资企业,同时在经济、科技等领域取得一定成果,热心社会公益和商会事业,具有一定影响或代表性的企业家或企业,本人自愿参加,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均可加入中国侨商联谊会。
    (二)会员推荐办法
    1、第三届会员规模拟为500名左右,其中理事占会员总数的50%左右,常务理事占理事的30%左右。
    2、会员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由各省(区、市)侨联汇总上报中国侨联。
    3、会员推荐工作包括新会员的推荐和二届会员的重新登记工作。
推荐新会员工作范围为全国侨联系统。各省(区、市)侨联在推荐会员时,应与所属各级侨联、侨商会、侨商企业及侨商充分酝酿沟通。
    在推荐新会员的同时,还要对自愿继续加入中国侨商联谊会二届会员进行重新登记。
推荐的新会员和重新登记的二届会员均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填表要求
    1、字迹工整,内容要填写完整;
    2、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附件1)中粘贴2寸白底彩照;
    3、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中要求由本人签字盖章,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附件2、3)中应加盖单位章;
    4、各省(区、市)推荐个人会员汇总表(附件4)、单位会员汇总表(附件5)须加盖省级侨联章;
    5、理事、常务理事人选建议名单须加盖省级侨联章。
    二、关于征集《中国侨商》画册资料
    为充分展示中国侨联华商联合会成立近五年来及各地侨联华(侨)商会取得的成绩,宣传广大华商在参与祖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侨联拟编制《中国侨商》画册,于中国侨商合谊会换届大会期间出版。
    (一) 画册主要内容
    1、各级领导重视关怀;
    2、商会发展历程,各地商会风采;
    3、服务会员,贡献社会
    (1)搭建交流平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会员事业发展;
    (2)增进商会海内外交流与合作;
    (3)畅通渠道,参政议政,维护权益;
    (4)增强商会服务功能,为会员事业发展服务;
    (5)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侨联事业;
    4、情系桑梓、报效祖国;
    5、其他内容。
    (二)报送材料形式
    1、文字资料:包括商会简介、商会成立以来开展活动情况。
    2、照片、视频(光盘),并配文字说明。
    三、关于征集对《中国侨商联合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中国侨商联合会章程》(征求意见稿)是通过中国侨商联合会成立以来实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民政部对民间社团管理的要求并参照民政部关于民间社团章程示范文本格式进行了多次修改。请广大华商、各级侨联及所属商会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为切实协助中国侨联做好中国侨商联合会的换届工作,请各省(区、市)侨联于2008年3月底以前,将会员推荐材料、《画册》资料、《章程》(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统一汇总报送中国侨联经济科技部。为便于联系沟通,请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姓名、联系方式。
本通知及各附件均可在中国侨联网站经济科技栏目下载。(网址:www.chinaql.org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甲1号  经济科技部
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电话:(010)64042649    64000346  64061762  
传    真:(010)64000346
电子信箱:huashanghui@126.com   jingkebu@126.com
联 系 人:隋秀敏   王  巍

附件1:中国侨商联合会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
     2:中国侨商联合会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
     3、中国侨商联合会单位会员(侨商组织)申请登记表
     4、各省(区、市)推荐个人会员汇总表
     5、各省(区、市)推荐单位会员汇总表
     6、《中国侨商联合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中国侨联办公厅
                                 20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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