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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印發《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十五五”規劃》
2026年09月30日08:0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新華社北京9月29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十五五”規劃》,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十五五”規劃》全文如下。

文化遺產承載燦爛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系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為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推動文化遺產事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綱要》,編制本規劃。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四中全會部署,全面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論述,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堅持保護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預原則,加強統籌協調,深化改革創新,推動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和統一監管。

主要目標是:到2030年,文化遺產資源全面摸清,監管體制基本理順,法規制度更加健全,人才隊伍持續壯大,保護督察有力有效,文化遺產大保護格局基本形成,文化遺產在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彰顯。

二、構建文化遺產大保護格局

1.深入開展普查調查。鞏固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成果,開展第二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第二次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及時公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立全國文化遺產資源總目錄,在中國文物雲、非遺數據庫等基礎上,統合形成國家文化遺產資源大數據庫。

2.推動整體協同保護。深入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構建中華文明標識體系。推動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協同保護,加強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健全國家級、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名錄。促進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協同保護,加大文化景觀、古樹名木保護力度。

3.完善法律法規制度。推動制定文化遺產保護法。貫徹落實文物保護法,推動修訂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博物館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強化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法制保障。完善紅色資源、傳統村落、古籍保護相關制度。推動修訂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見專欄1)

三、提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水平

4.加強保護管理。完善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筑名錄,加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公布力度。健全設區的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監管體系。保護文物本體和歷史原貌,提升文物保護工程質量,嚴禁借保護之名行造假之實。加強文物保護修繕管理,統籌推進搶救性、預防性、研究性保護。推動文物修繕與非遺技藝相結合。

5.落實保護前置。在城鄉建設中落實“先調查、后建設”、“先考古、后出讓”的文物保護前置要求,細化政策舉措,開展文化遺產資源調查。及時將有保護價值的對象納入不可移動文物或歷史建筑名錄,動態增補歷史文化街區、地下文物埋藏區。整體保護文物本體和歷史環境,加強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保護管理。

6.強化分類保護。實施“中國營造”重點計劃。整體保護長城、大運河、絲綢之路、蜀道、秦直道、茶馬古道、河西走廊等線性遺產和文化線路。加強歷史上的都城、府城、州城、縣城等古城整體性、系統性保護。加強紅色文化遺產保護,深入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推動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水利遺產等文化遺產分類保護,做好與文物保護體系的銜接。結合實際建設文物主題游徑。(見專欄2)(見專欄3)

四、推進考古工作和文明歷史研究

7.深化考古和文明歷史研究。推進中華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國”重大項目、夏商文明研究工程。推動主動性考古發掘項目控量提質。開展重大區域性、專題性考古項目。加強考古資料檔案管理和重點考古報告出版,推進研究闡釋。推進重點地區、重要領域考古標本庫房建設和設施設備更新,提升考古技術裝備標准化水平。

8.優化基本建設考古。加強基本建設考古管理和保障,有序開展國家重大工程和城鄉建設考古工作,形成考古資源“一張圖”。加強地下文物埋藏區、水下文物保護區劃定和管理。加強城市考古工作,在古今疊壓型歷史城市的老城范圍內,實施地上文物古跡和地下考古遺址的整體協同保護。

9.提升遺址保護水平。實施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保護提升工程,加強考古遺址公園保護管理。加大早期都邑遺址、歷代都城遺址等保護力度。推進邊疆地區考古研究,強化陸疆、海疆遺產和文物古跡整體保護展示。加強對重要考古新發現原址保護利用,培育遺址類新型公共文化空間。(見專欄4)(見專欄5)

五、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和博物館管理

10.推進可移動文物保護。加強國有博物館藏品盤庫建檔和文物定級,強化館藏文物本體保護。加強古籍保護、整理和出版,開展古籍文物定級。推進簡牘文獻、敦煌文獻、《永樂大典》等保護整理出版,開展中華典籍文獻研究。深入實施檔案文獻遺產影響力提升工程,加強滿文、藏文、蒙文等少數民族古文字檔案保護、翻譯和研究。優化文物流通領域管理,完善文物進出境部門協同監管機制,構建規范統一的國家文物鑒定服務體系。

11.全面加強博物館管理。完善博物館管理制度,強化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健全博物館建設標准、登記備案程序、退出管理機制。實施中小博物館提升計劃。鼓勵利用具備條件的文物建筑、工業遺產開辦博物館。強化新建博物館項目論証審批,切實防止扎堆重復建設。

12.提升博物館服務質效。提升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水平,用好用足現有政策,加大有效供給,按規定給予經費支持,研究完善免費開放政策。優化資源配置,盤活館藏文物,促進優質文化資源直達基層。鼓勵博物館結合實際開設城市歷史與民俗專題展覽,與非遺聯動展陳。加強藏品資源共享和館際交流,按規定開展文物出境展覽和聯合展覽。(見專欄6)

六、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有效保護和活態傳承

13.完善保護體系。以全國文物普查、老城區及其歷史街區專項調查成果為基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核定公布。加強對尚未列入保護名錄的老街區、老村鎮的調查和保護。健全分級保護管理制度,建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預備名錄。加強保護評估,落實保護名錄退出機制。

14.加強整體保護。實施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提升工程。加大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內古建筑、古遺址、近現代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古跡的保護力度。整體保護傳統格局、空間肌理、歷史風貌、街巷體系、建筑遺存、文化生態、景觀環境,真實保存城鄉歷史文脈。

15.推動活態傳承。採用微改造方式,開展小規模、漸進式修繕,建立以居民為主體的保護實施機制。加強保護利用機制創新和經驗探索,促進歷史文化街區內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推進傳統村落特色保護區建設,發揮村規民約作用,因地制宜推動活化利用。(見專欄7)

七、扎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16.完善保護傳承體系。持續實施非遺記錄工程,完善檔案制度。健全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動態調整機制。加強對急需保護非遺項目的扶持傳承。健全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名錄體系,加強代表性傳承人梯隊建設,提升代表性項目傳承活力。

17.提高保護傳承水平。深入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加強分類保護。推進傳統節日、傳統工藝傳承振興,研究民間文學、民俗等門類保護措施。開展傳統戲劇復排,加強曲藝資源挖掘整理,豐富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體育類非遺實踐形式。推動傳統醫藥傳承,支持中醫藥發展。提升民間文藝版權保護和制度保障水平。推動非遺工坊提質增效,深化非遺賦能歷史經典產業升級。

18.強化文化生態整體保護。保護非遺所依托的村落、街巷、戲台、祠堂、園林等文化空間。傳承行政區劃歷史文化,保護地名文化遺產。探索非遺當代表達新方式、合理利用新形式,培育傳承體驗新場景。完善傳承體驗設施,支持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布局非遺傳承展示空間。(見專欄8)

八、推進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

19.優化國家文化公園管理體制。強化國家文化公園內重要文化遺產地、文化生態系統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完善建設管理體制,加強跨區域協調,統籌推進長城、大運河、長征、黃河、長江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工作。

20.實施國家文化公園挂牌保護。依托彰顯中華文明突出特性的文化遺產資源,分批分類建立挂牌保護名錄。依托挂牌保護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重大任務和重點項目,提升保護水平。在加強保護的前提下,配置必要的輔助設施,為教育、研究、旅游等提供支撐。(見專欄9)

九、提升文化遺產治理能力和水平

21.強化空間規劃管控。統籌文物保護單位、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保護要求,完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文化名城等保護規劃編制標准。在主體功能區戰略實施中強化文化遺產資源保護。統籌劃定歷史文化保護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建立數據安全共享與動態維護機制,嚴格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規劃許可制度。

22.維護文化遺產安全。建立國家文化遺產安全監測預警指揮處置體系,提升文化遺產應急管理能力。健全文物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制度,有效應對氣候變化及地震災害風險。嚴厲打擊文物犯罪,整治安全隱患。規范引導文化遺產合理適度利用,防止重用輕保、重旅輕文、過度商業開發。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全民行動,發揮社會組織、志願者隊伍作用,在文明城市創建中持續推動文化遺產保護。

23.落實保護監管責任。建立文化遺產保護督察制度,壓緊壓實文化遺產保護責任。推動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干部教育培訓體系。強化對領導干部履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監督。依法開展文化遺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對單位和個人違法造成文物嚴重破壞或滅失的,嚴肅追究責任。對在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見專欄10)

十、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教育科技人才支撐

24.推進文化遺產自主知識體系建設。推進文化遺產學學科建設,優化專業設置,培養交叉復合型人才,鼓勵具備條件的高校建設文化遺產學院。用好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國家出版基金等各類基金,提升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水平。加強和改進地方志工作。推動文化遺產保護融入國民教育,推動文化遺產和鄉土文化進校園、進教材。結合實際推出文化遺產研學線路,發揮文化遺產美育作用。

25.加強文化遺產領域科技創新。建設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基地。推動文物保護裝備研發與升級,加快信息化標准化建設。加強文物建筑、石窟寺、古壁畫、岩畫、土遺址、古籍、檔案等領域保護技術支撐。推動人工智能、衛星遙感、無人機、實景三維、虛擬現實等技術應用,提升數智化保護水平,加強文化遺產數字檔案和數字資產管理。

26.優化文化遺產人才發展機制。加強文化遺產保護人才培育。完善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制度,建立穩定的人才培養機制,做好經費保障。實施全國考古人才振興計劃、文物優秀青年人才支持行動、青年非遺傳承人培育行動。開展文物修復師、考古探掘工、鄉土建筑工匠、檔案遺產人才培養培訓。壯大基層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見專欄11)

十一、深化文化遺產國際交流合作

27.加強文化遺產交流合作。加強文化遺產保護雙邊合作,推進中外聯合考古。深化博物館交流,舉辦中華文明主題高水平國際巡展。加強文化遺產國際發展合作。強化流失境外中國文物調查,開展溯源及流轉歷史研究,推進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國際合作。

28.參與文化遺產全球治理。發揮文化遺產在踐行全球文明倡議中的重要作用,深化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國際組織和多邊機制的務實合作。實施文化遺產全球伙伴計劃,支持亞洲文化遺產保護聯盟充分發揮作用,促進全球南方文化遺產保護。

29.履行文化遺產領域國際公約。積極參與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世界記憶項目、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等申報和保護,加強申報統籌指導。實施中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提升專項行動。遵守國際公約保護管理要求,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和標准制定。(見專欄12)

十二、組織保障

30.加強組織實施。在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中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健全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體制機制,中央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發揮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作用,中央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推動、組織實施。強化黨委統一領導、宣傳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履職盡責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格局。地方黨委和政府因地制宜確定文化遺產保護年度目標和重點任務。各地區各部門編制相關規劃時,要與本規劃做好銜接。

31.強化投入保障。聚焦本體保護,搶救瀕危遺產,發揮資金效益,優化重點項目聯合申報機制,統籌用好現有資金,拓展投入渠道,保障重點項目落地實施。通過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文物古跡保護。探索引入保險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在依法依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可探索文物保護貸款貼息等支持舉措。

32.注重宣傳引導。深化文化遺產研究和弘揚傳播,有效發揮其在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開展愛國主義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中的作用。樹立正確保護理念,強化法規政策解讀,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創新成果。加強宣傳引導,提升全社會保護意識,支持媒體開展輿論監督。

33.加強實施評估。中央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圍繞本規劃的目標任務、重大工程進展組織實施評估,推動各項工作落實。在2028年年底、2030年年底分別對本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評估報告報中央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 人民日報 》( 2026年09月30日 01 版)

(責編:李慧博、田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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