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於2025年1月8日聯合發布《關於加強新時代僑益司法保護工作的意見》,依法有效維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和海外僑胞正當權益,一體推進僑益司法保護和法律服務,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僑聯首次聯合印發僑益司法保護規范性文件,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權益保護的高度重視,也彰顯了司法領域在新時代僑務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華僑不僅是中國與世界溝通交流的橋梁,也是推動中國經濟和文化全球化的重要驅動力。然而,跨國遷移所帶來的身份轉變與政策法律差異,使得華僑在祖籍國與住在國之間面臨著復雜的權益保障挑戰。有效維護這一群體的合法權益,既是我國僑務政策的核心議題,也是促進社會公正與國際合作的關鍵要素。洛杉磯是美國華僑的主要聚居區域,此地的華僑群體融合了老華僑與新移民的雙重特征,他們在促進當地經濟繁榮與文化多元化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但同時也面臨著法律保護缺失、社會歧視以及身份認同難題等問題,尤其是在中美關系趨於復雜的情境下,在美華僑的權益保障顯得更為脆弱,在財產權、社會福利以及政治權利等領域,現有的政策和法律框架難以滿足其實際需求。
本文選取洛杉磯華僑作為調查訪談對象,基於1944份問卷數據,從法律權益、經濟利益、人身國籍、公共服務以及政治參與等多個維度剖析了其權益保護的現狀及核心問題。研究發現,僑務立法的分散性以及地區間政策執行的差異性,嚴重制約了華僑權益保護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同時,華僑群體內部權益訴求的多樣性也對政策的靈活性和系統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通過問卷數據的實証分析,總結了現有僑務政策的優勢與不足,致力於探索構建集中性、系統化的權益保障路徑。
一、洛杉磯華僑權益保護影響因素的實証研究
隨著移民特性和政策需求的變化,華僑權益保護現狀逐漸顯現出法律約束與政策滯后的矛盾,這些問題不僅關乎華僑在國內的權益保障,也影響其在住在國的社會地位與歸屬感。本文基於對洛杉磯華僑的問卷調查分析,聚焦於華僑權益的多維評價,以揭示當前權益保護政策的不足與潛在改進路徑。
(一)華僑權益保護評價問卷的問卷設計
調查對象主要為定居洛杉磯的華僑群體,涵蓋不同年齡、職業、教育背景及家庭結構,通過洛杉磯部分社區活動、社區購物群、店鋪顧客等方式發放華僑權益保護評價問卷2000份。首先,問卷發放有紙質問卷和電子問卷兩種形式,問卷內容以簡體中文形式匿名填寫,問卷說明中表明了國內研究者的身份和研究目的。其次,問卷通過前置題目進行了華僑身份的篩選。例如,第一題“您目前是否持有中國護照”進行國籍確認,採用強制二選一模式,依據《國籍法》第九條“自願加入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規定,排除已入外籍的華人群體﹔第二題設置“您是否已取得美國長期/永久居留權(綠卡)”,若選擇“否”無長期、永久居留權,則回答第三題﹔第三題“您是否滿足5年居留資格與累計30個月居住時間”,嚴格遵循國務院僑辦對“定居”的法律界定,確保研究對象符合華僑身份核心要素﹔第四題“您當前在海外的主要身份(工作)是什麼”對在讀留學生與外派勞務人員進行排除﹔第五題測謊題設置為與第一題形成邏輯互斥,用來識別虛假作答和主體身份不符的情況,題目為“您是否已加入外國國籍”,若受訪者同時選擇“持有中國護照”和“已入外籍”,則標記為無效問卷。另外,問卷核心題目的設置和相關研究內容是梳理國內華僑保護立法現狀、結合新聞動態和文獻並與4位華僑深度訪談之后整理得出的,以李克特多維評價為基礎,涵蓋X1至X13變量及A至E五類權益維度。
(二)華僑權益保護評價問卷的基本描述
經整理問卷,去除未收回問卷6份、未完整作答問卷9份、未通過測謊題問卷41份,回收有效問卷共計1944份。使用spss 14.0進行問卷分析發現,數據在信度(Cronbachα=0.925)與效度(KMO=0.729)方面具有較高質量,能夠較為准確地反映華僑對不同維度權益保護的態度。問卷的人口學和基礎信息統計如表1所示。
(三)華僑權益保護評價問卷的數據分析
通過查閱資料以及與受訪者無綱化交談,擬定了問卷的框架和問題,基本信息包含13個問題,關於權益保護的評價維度分別是“A財產權益評價”、“B政治參與評價”、“C文化教育評價”、“D人身國籍評價”、“E公共服務評價”五個維度,其中財產權益包括投資經營、私有財產、房屋買賣租賃、拆遷補償等內容,政治參與包括參政議政、出版結社、批評建議等權利,文化教育方面包括參與開展科學研究、文化創作活動以及受教育權利等內容,人身國籍維度包括出境入境、回國定居、人身安全和國籍相關問題,公共服務包含了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婚姻、辦事等綜合問題。A—E每個維度包含“政策支持”“法律支持”“使領館支持”“僑務部門支持”“社區社團支持”“政策法律公開”“政策法律解釋”“投訴反饋”“認同感提升”9個問題,共45個評價問題,採用李克特法從1—5分別代表“非常不滿意”、“不滿意”、“一般”、“滿意”、“非常滿意”。每一個維度的評分匯總為復合平均分數,最后根據以各類型權益評價與基礎信息的分數趨勢關系得出如表2的相關關系,並進行如下詳細分析。
1.年齡與五個評價維度的關系。X1(年齡)與A(財產權益評價)、C(文化教育評價)、E(公共服務評價)呈顯著負相關關系,而與D(人身國籍評價)呈顯著正相關關系,而B(政治參與評價)則體現不明顯。可見華僑群體中年齡差異對權益保護評價的顯著影響,可以推測,年齡在40歲以上的華僑對財產權益、教育和公共服務的滿意度較低,而對人身國籍的重視程度則更高,而對政治參與的關心程度個體差異較大。這可能是由於長時間社會經驗的積累和生活境遇的變遷,這部分人群在上下兩代的雙重壓力下往往會產生新的權益保護需求,但當前的權益保護機制在財產權明確性、公共服務可及性以及文化教育支持方面尚未能充分滿足其實際需求。例如,這部分人群對養老、醫療和社會福利的需求更為迫切,對子女跨國教育機會、學費優惠政策和文化傳承支持的政策期望較高。
2.工作狀態與五個評價維度的關系。X2(工作狀態)與A(財產權益評價)和E(公共服務評價)的問卷數據呈現顯著負相關關系。即已參加工作的華僑對財產權益和公共服務的評價明顯低於未參加工作的群體,這種差異可能由於跨國勞動力流動與權益保障常常脫節而造成的。已參加工作的華僑往往是跨國勞動力流動群體的一部分,他們的工作性質和生活方式決定了對財產權益和公共服務的實際需求更高。然而,現行的法律和政策未能充分覆蓋這類人群的跨國需求。例如,跨國就業使得華僑的財產權容易受到雙重法律體系的制約,如在中國境內的財產租賃、轉讓及投資收益分配方面,法律不統一、不明確導致其維權成本較高。同時,公共服務方面,已參加工作的華僑對醫療、教育和社會保障的需求集中體現在跨境可及性上。然而,中國國內社會保障體系的戶籍限制和屬地化原則,使得許多華僑無法參與醫保、社保等體系,這種體制性障礙導致華僑在跨國工作中權益無法保障,進一步降低了他們對公共服務的評價。已參加工作的華僑大量集中於中低端勞動力市場,比如餐飲、零售和建筑等勞動密集型行業或從事自營經濟活動,工作時間長、收入不穩定,且在住在國的勞動權益保障有限,這種工作環境導致他們在美的勞動權益保護和社會保障覆蓋范圍有限。在美勞動政策的歧視性條款、雇主的不合法操作以及華僑法律意識的薄弱,均可能加劇其經濟和社會壓力。這些負面經驗會投射到他們對國內權益保護的評價中,導致對財產和公共服務支持的更高期待與更低滿意度,這反映了跨國就業與國內公共服務之間的斷裂。
3.學歷與五個評價維度的關系。X3(學歷)與其他變量的相關關系不顯著,表明學歷在影響華僑對其權益保護評價的過程中未能表現出決定性的作用。從數據分析上看,對於華僑群體而言,學歷的提升並未明顯改變他們對權益保護的評價,這可能是因為華僑在移民后,其生活環境、經濟基礎和社會資源較大程度上決定了其權益保護的實際需求,而非僅僅受教育背景的影響。特別是許多高學歷在美華僑可能已在教育階段熟悉了美國的法律體系和社會規則,他們更傾向於依靠當地的法律和社會機制解決問題,而非單純依賴國內的權益保護措施,這屬於典型的移民群體適應性行為。
4.定居國外時間與五個評價維度的關系。X4(定居國外時間)與D(人身國籍評價)呈顯著正相關關系,而與E(公共服務評價)呈顯著負相關關系。X4與D(人身國籍評價)的正相關關系基於權益需求的長期演變,長期生活在洛杉磯的華僑群體往往經歷了從適應階段到融入階段,一方面對於跨國實務的熟練程度也會提高他們對此類維度的評價,另一方面也側面說明了近年來我國對於華僑出境入境、回國定居、人身安全和國籍相關事務政策的逐漸完善。X4(定居國外時間)與E(公共服務評價)的負相關關系可能源於對公共服務的期望與現實的落差,隨著定居時間的延長,華僑對國內公共服務的期望逐漸從情感化轉向理性化,他們更加期待國內的公共服務能夠完全滿足他們的需求。例如,部分長期定居洛杉磯的受訪華僑反饋,國內的線上服務(如護照更新、稅務申報等)在類別適配、操作便捷性方面存在不足。在美國,醫療保險(如Medicare)和退休金計劃(如Social Security)雖然提供了基本保障,但對於某些具有特殊需求或文化適應性較差的群體來說,這些服務可能仍存在不足,尤其是家中有老年雙親的華僑群體。因此,他們也願意尋求中國國內的補充性保障,以彌補住在國福利體系的不足和未來產生的可能性風險。
5.社團參與與五個評價維度的關系。X5(社團參與)與A(財產權益評價)、B(政治參與評價)、C(文化教育評價)、D(人身國籍評價)和E(公共服務評價)之間的相關系數均未達到顯著水平。這一現象可能源於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一是社團功能弱化,華僑社團在移民歷史上扮演了重要的橋梁作用,近年來隨著年輕一代華僑對傳統社團關注度的降低,以及社團功能逐漸從血緣、地緣轉向業緣性組織,其在權益保護領域的影響力相對減弱,許多社團由於資源匱乏或組織目標模糊,未能在復雜的權益保障問題中發揮有效作用。二是社團資源與政策執行脫節,部分社團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持和專業知識,導致其在面對復雜的權益保護問題時無力提供具體幫助。此外,社團與地方僑務部門、領事館等官方機構之間的聯動機制尚未形成有效體系,使其無法在權益保障的實際過程中產生顯著影響。
6.子女與五個評價維度的關系。X6(子女)與A(財產權益評價)、C(文化教育評價)、E(公共服務評價)均呈現顯著的負相關關系。從數據來看,X6與多項評價之間的負相關關系凸顯了一個核心問題:子女的存在可能加重華僑在生活中的壓力及其對權益保障的訴求,尤其是在教育資源和財產安全方面,子女的需求對家庭的穩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子女的需求對公共服務的評價影響顯著,包括醫療、教育和生活便利性。部分受訪華僑反映,國內的公共服務在跨國華僑使用時面臨諸多適配性問題,例如需要醫療服務時在語言溝通、保險政策等方面存在障礙,導致華僑家庭成員在回國需要緊急醫療服務時感到無助,這種現實困境使得擁有子女的華僑對公共服務的整體評價偏低。
7.海外教育與五個評價維度的關系。X7(海外教育)與D(人身國籍評價)呈現顯著正相關關系,而與其他評價項之間並未表現出顯著相關性。這一發現反映了接受過海外教育的華僑群體在涉及出境入境以及人身安全評價上的獨特視角和較高認同,可能是由於海外教育加深了華僑群體對不同國家執政觀念的理解,這種教育和生活經歷使他們更能理解國家的運作邏輯和目標,這種經驗更易轉化為對國內相關政策的較高期待和理解。
8.歸國與五個評價維度的關系。X8(歸國)與A(財產權益評價)、B(政治參與評價)、C(文化教育評價)、D(人身國籍評價)和E(公共服務評價)均未表現出顯著的相關性。這一現象表明,受訪華僑的歸國意願並未直接顯著影響其對上述權益保護領域的整體評價。因為歸國意願本身具有復雜性,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包括經濟機會、文化認同、家庭需求以及國內政策支持等,盡管部分華僑希望歸國發展,但這種意願通常摻雜著對國內現實狀況的考量。
9.整體期待與五個評價維度的關系。X9(整體期待)與A(財產權益評價)、B(政治參與評價)、C(文化教育評價)均呈現顯著正相關關系。整體期待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華僑對國內保護其財產、保障政治權利、教育資源公平分配等方面的信心與需求。這種狀態的產生不僅受到歷史積澱和現實訴求的影響,還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和政策執行水平對華僑心理預期的塑造。
10.華僑關注與五個評價維度的關系。X10(華僑關注)與D(人身國籍評價)呈現出顯著的負相關關系。關注華僑權益的程度較高的受訪華僑,對人身國籍方面的評價反而較低,這種關系背后可能隱含著對華僑權益保護現狀尤其是雙重國籍問題的不滿和更高的期待。高關注度的華僑通常對國內的相關政策和實際操作有更深入的了解,對正負面的信息佔有量更大,因而更容易對具體政策產生不滿和負面評價。
11.權益保護途徑與五個評價維度的關系。X11(權益保護途徑)與五個維度的綜合評價指標均呈現顯著正相關關系。從問卷設置上可分析得出,受調查的華僑群體在解決糾紛優先採用地方僑務部門、法律訴訟這兩種特定權益保護途徑時,對各類權益保護的總體評價更高。地方僑務部門作為華僑與國內政府間的重要橋梁,其功能定位直接影響華僑權益保護的效果。僑務部門不僅能夠提供政策宣傳、法律咨詢,還在權益糾紛中扮演調解人的角色,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華僑群體維權的方式選擇和傾向。
12.決策改變與五個評價維度的關系。X12(決策改變)與A(財產權益評價)、C(文化教育評價)、D(人身國籍評價)、E(公共服務評價)均呈現顯著的正相關關系。這種現象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是政策對實際權益保護效果的直接作用﹔二是政策對心理預期的間接塑造。可以推測,受訪華僑總體上對於國內權益保護政策的完善與執行程度具有高度敏感性,並會將此視為影響其在國內投資、定居以及其他重大決策的重要因素,政策完善會增強華僑的信心,使其更傾向於在國內進行投資或定居。
13.整體評價與五個評價維度的關系。X13(整體評價)與各個維度的綜合評價均呈顯著的正相關,說明每一個方面權益保護內容都將影響到整體評價,每一個具體方面都是必不可少的。
表3關於每個維度包含的“政策支持”“法律支持”“使領館支持”“僑務部門支持”“社區社團支持”“政策法律公開”“政策法律解釋”“投訴反饋”“認同感提升”9個指標問題和總體評價進行了統計,可見,受調查的華僑群體對於華僑權益保護的整體期待和關注度較高﹔受調查華僑對於政策和法律的宏觀支持的滿意度一般,相較之下對於使領館和僑務部門的具體支持的評價較高﹔關於政策法律公開、闡釋和投訴反饋渠道的總體評分相對較低,值得關注。
二、華僑權益保護現狀特點分析
在全球化和跨國移民的背景下,洛杉磯作為華僑集聚的重要地區,展現了華僑權益保護的獨特性和多樣化特征,也可以窺見華僑權益保障的普遍問題,以下從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華僑權益保護立法的局限性
從改革開放至今,我國在華僑權益保護方面建立了一定的法律框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以及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然而,這一體系呈現出碎片化的特征,缺乏全國統一的立法協調。《保護法》自1990年頒布、2000年修訂以來,內容偏向原則性,難以應對新僑情下復雜多樣的權益訴求,《保護法》對華僑財產權保護的規定籠統,未對跨境財產繼承、房屋產權糾紛等問題作出細化規定,且《保護法》主要針對歸僑和僑眷的權益保護,而華僑本身的權益則散見於《憲法》《國籍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般性法律和地方性法規之中。而地方性法規如《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浙江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等雖為華僑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在適用范圍、具體條款及執行力度上各有差異,未能形成統一的全國性僑務法律體系,這種分散性直接導致了法律適用的混亂和權益保護的不均衡性。
法治化理論強調法律體系的系統性與權威性,而當前“地方立法先行、中央立法滯后”的模式,實質是立法權配置的失衡。地方條例因效力層級低、適用范圍窄,難以解決跨境權益保護的復雜問題。另外,華僑權益保護立法具有明顯的滯后性。雖然這些法律法規在保護華僑的財產、投資、教育、社保等權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然而,這些法律法規大體上頒布於2016年之前,對於新的僑情需求,例如,近年來華僑密切關注的涉外婚姻子女、高層次人才引進等問題都發生了新的變化、產生了新的訴求,華僑權益保護立法的全面性、系統性和針對性需要進一步完善。這些問題不僅體現了法律體系的結構性不足,還表現出法律執行的碎片化以及在實際操作中對華僑權益保護的局限性。
當前的華僑權益保護立法更多地體現為經濟導向,過度聚焦於僑資僑智的吸引,而對華僑在文化、教育、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廣泛需求重視不足。例如,《公益事業捐贈法》中明確了華僑的捐贈權利,但缺乏針對捐贈者權利保護的細化規定,尤其是在捐贈財產用途的監督以及捐贈人意願變更的保障上,缺少有效的法律支持。這種經濟導向性使得華僑群體在文化認同、教育公平以及社會融合方面的需求無法得到有效回應,削弱了華僑對祖籍國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另外,立法保護的覆蓋面應從傳統的歸僑僑眷保護擴展到更廣泛的華僑權益保護范圍。具體內容包括明確華僑在政治參與、社會保障、財產權利等方面的合法地位,同時通過立法細則明確具體的保障措施。例如,對華僑群體的跨境財產進行更系統的保護,包括在繼承、投資收益分配以及土地使用權轉移中的法律指導。盡管《國籍法》明文規定不承認雙重國籍,但現實中因華僑身份特殊性產生的復雜問題並不能因此不給予法律回應。雙重國籍政策的嚴格實施不僅限制了華僑在祖籍國的財產權利,還使其在參與政治生活、享受社會福利時遇到障礙,需要通過法律手段進一步明確華僑在不同情境下的具體權利與義務,為其提供更具有包容性的制度設計。
(二)僑務政策的碎片性和不均衡性
從理論角度來看,僑務政策的落實涉及國家治理的縱向協調與橫向協同兩個維度。縱向協調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政策傳導與實施,而橫向協同則涉及多個職能部門之間的聯動合作。然而,當前僑務政策在這兩個維度上都面臨顯著的結構性問題,僑務政策的頂層設計相對宏觀,未能明確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分工,導致在地方實踐中存在“政策懸空”的現象。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對僑務工作的重視程度參差不齊,一些地方在資源有限且治理主體多元的情況下,政策的執行往往會呈現出分散化、缺乏協調性的特點,這種治理碎片化在華僑權益保護的政策實施中尤為明顯,表現在政策執行的區域差異性、跨部門協調的缺失以及信息傳播的斷層等方面。
僑務政策涉及諸多部門,如僑辦、公安、民政、教育、外交等,其政策內容涵蓋財產保護、文化教育、涉外婚姻、社會保障等多個領域。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推出了多種涉僑政策,如稅收優惠、文化教育支持、投資便利化等,這些政策本應為華僑提供全面的權益保障,然而,這些政策通常分散於不同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缺乏系統性和統一性,在內容設計上存在交叉和重復,而在具體落實過程中,彼此之間又缺乏協調機制,這就導致政策執行往往呈現出“條塊分割”的局面。例如,在華僑社會保障的接入問題上,公安部門負責身份認証,社保部門負責政策落實,但由於兩者之間缺乏信息共享機制,導致部分華僑在身份核驗過程中出現延誤,難以及時享受社保待遇。這種碎片化不僅降低了政策的實施效率,也增加了華僑了解和適用政策的成本,導致了祖籍地不同的華僑群體之間相互比較,事實上未能滿足華僑群體的實際需求,前文問卷數據分析中(表3)華僑對於政策支持的評分相對較低(3.01分),也印証了這一點。
僑務政策的不均衡性不僅體現在區域間資源分配和政策實施上的顯著差異,還表現在部門協同不足、政策執行能力有限等方面。這一問題的核心是僑務資源和治理能力的不平衡,僑鄉與非僑鄉之間的資源分布和政策支持力度存在明顯差距。廣東、福建等僑鄉因其僑胞數量多、僑務基礎扎實,往往能夠獲得更多資源傾斜。然而,在西部內陸地區,僑務資源和政策支持相對不足,僑務工作主要依賴地方政府的有限資源。但是華僑的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們不是長期居住在國內,戶籍有可能已經發生變動,人際關系相對疏離,權益保護不能長期或連續地依賴國內某個地方政府。此外,華僑權益保護的多元化需求與政策單一性之間的矛盾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不同的華僑群體在文化背景、經濟狀況、跨國聯系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而當前的政策設計難以滿足這一復雜的多樣性需求。這種執行層面的不均衡加劇了政策的“選擇性適用”,嚴重影響了政策的權威性和普遍性。路徑依賴理論認為,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往往受到歷史路徑的影響,難以迅速適應新的社會需求。現有僑務政策多是以經濟快速發展為核心導向設計的,在新的時代發展背景下未能及時調整以滿足華僑群體在社會保障、文化認同、權益維護等方面的需求。
(三)僑社維權效能的代際嬗變
華僑社團作為維系海外華僑群體與國內聯系的重要紐帶,不僅承擔了文化傳播、權益保障和社會支持等功能,還為僑胞在異國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關鍵支撐,僑社借助天然的文化和血緣紐帶開展的跨境活動,在某些領域能夠發揮其他部門或組織難以起到的作用。然而,隨著全球化和跨國移民的進一步深化,僑社在實際運作中逐漸顯現出功能邊界的局限與發展瓶頸。這些局限既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延續,也包含在新的國際移民環境下因資源分布不均、功能定位模糊等原因引發的現實挑戰。受訪華僑表示,社團現在很難找到合適的接班人,現在的年輕人對社團漠不關心。但是新生代華僑在身份認同上的轉變也會反過來影響華僑權益保護的路徑依賴,年輕一代更傾向於使用法律、投訴方式來解決權益矛盾沖突,前文問卷數據中對於維權途徑的選擇,25歲以下的年輕華僑群體優先選擇地方僑務部門維權的佔比為54%,選擇法律途徑維權的佔比為37.9%,也印証了這一論斷。這是因為許多僑社缺乏足夠的資源和渠道來為華僑提供有效的權益保護服務,尤其是在面對復雜的法律問題或政策訴求時,僑社的力量顯得薄弱。此外,由於缺乏政府的系統支持,僑社在權益保護中的參與度不夠,難以發揮應有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僑社的功能邊界受限於其核心服務能力的有限性。許多僑社缺乏專業的運作機制,功能多集中在傳統的文化活動和聯誼事務上,對於更深層次的權益保障、法律援助和社會問題解決能力明顯不足。以筆者進行的洛杉磯華僑問卷數據為例,25歲以下華僑參與僑社活動的佔比約75.8%,而55歲以上華僑參與僑社活動的比例接近91.8%,由於問卷是基於社區親緣傳播方式進行收集的,因此該數據應比實際情況整體偏高。這種代際差異的背后,是文化認同淡化和現代社交方式多樣化的影響,這種局限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華僑社團往往依賴於會員的自發組織和資源捐助,而不是建立在系統化、專業化的運作模式上,面對法律訴求和跨國權益保護問題時,僑社缺乏專業法律團隊和國際聯絡機制,導致在實際操作中難以有效回應成員需求。年輕華僑更傾向於通過社交媒體獲取資訊和參與討論,僑社在面向新一代華僑時需要進行多元化和數字化的功能轉型,以應對文化認同弱化帶來的挑戰。
(四)僑務信息公開的數字鴻溝
由於長期在海外生活,華僑在獲取國內政策信息時面臨顯著的語言、文化和制度差異,華僑群體面臨的信息獲取困境本質上是跨文化傳播的編碼解碼失衡。國內僑務政策普遍採用高語境文化的表達方式,例如,國內僑務信息發布往往依賴政府官方網站或新聞媒體,內容多以中文發布,形式較為官方,缺乏互動性,政策文本中大量使用“歸僑安置”“三僑生認定”等本土化行政術語,且配套解讀材料多依賴線下宣講或政務咨詢。而華僑長期在國外生活,尤其是在青少年時期定居國外的華僑,對復雜中文語境和文件資料的掌握程度會有所下降,這種傳播模式與海外華僑在海外的中文低語境信息接收習慣形成沖突,因此,當僑務政策以中文發布時,很多華僑難以充分解讀其中的要點。此外,政策內容的法律條款化和制度化表述也對非法律專業背景的華僑構成理解障礙,前文的問卷數據顯示,“政策法律解釋”的評價相對較低(平均得分2.74),說明受訪者相對需要更為專業的法律解讀闡釋。僑務法律政策公開的數字鴻溝不僅削弱了政策在海外華僑群體中的傳播效果,也增加了華僑對國內政策的不信任感。
這種現象不僅表現在信息的表達方式上,也體現在傳播途徑的選擇上,國內外信息傳播工具的差異也是導致溝通渠道不暢的重要原因。在國內,目前用戶數量較多的微信、微博和抖音等社交媒體是僑務信息傳播的重要工具,國內習慣於以短信、微信公眾號等方式接受官方消息和驗証,但在美國,華僑群體雖然也使用微信,但常用的Facebook、WhatsApp等平台與國內的對接渠道並不暢通,存在內容審查與數據互通障礙。另外,在美華僑也習慣使用電子郵件進行信息傳輸和事務核准,因此,技術工具的差異化導致關鍵政策出現傳播效果衰減,國內地方政府的僑務信息難以有效直接送達華僑群體,常常出現信息遲滯的現象。而即便通過中國駐外領事館或僑社傳遞信息,這些機構的傳播渠道也較為單一,往往難以快速覆蓋到所有華僑群體,對政策和法律信息的理解也往往缺乏必要的語境和環境支持,這進一步加劇了信息溝通的斷裂。在與一位定居洛杉磯19年的華僑的深入訪談中了解到,長期在美生活使她習慣了以郵件聯系的“弱認証習慣”,並不適應國內政務服務的人臉識別、身份証號綁定、手機號綁定等“強驗証體系”,在近兩年回國探親、國內購房過程中遇到不少麻煩,並且由於信息差而輕信了中介機構,最終造成了購房定金損失。
國內發布的法律政策通常以官方公告或法律條文的形式呈現,且部分地區的僑務政策和活動也多面向國內進行宣傳,在僑務政策的發布上缺乏系統性,通常以文件形式零散發布,信息分布於各級政府和部門的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呈現出“多頭分布”“入口分散”的特點。而華僑群體對政策的解讀往往依賴於第三方,尤其是各種以打信息差為業的非專業機構,這種間接的信息解讀容易產生誤讀或偏差,導致政策的實際執行效果大打折扣。例如,某受訪華僑對歸僑僑眷政策存在“華僑子女可自動享受優待”的誤解,而政策實際執行中涉及到復雜的程序性要求,需要華僑主動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這一信息的不對稱使得部分華僑因程序復雜而放棄申請。通過個別訪談,也發現存在華僑並不了解原籍地相關政策的情況。有受訪華僑表示,直到通過僑社的內部宣傳才得知可以申請專項華僑回國創業基金,而該系列政策文件《關於實施中國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啟動支持計劃的意見》,以及部分地方性支持文件比如《珠海市人才創業項目資助管理辦法》等早就已經發布過。這種宣傳不足既限制了政策效用的發揮,也使得部分華僑在回國發展過程中因政策信息不對稱而錯失良機。分析其原因,政策宣傳的渠道和方式未能覆蓋到華僑主要生活區域是關鍵,許多宣傳活動集中於國內城市和國內平台,而對脫離國內生活環境和語境的海外華僑覆蓋有限,導致政策未能真正為目標群體所知曉。
三、華僑權益保護的多元路徑構建
華僑權益保護的路徑選擇應當考慮到華僑作為跨國移民群體在祖籍國和住在國之間的特殊生活環境,以及他們所面臨的多層次、多方面的權益需求。基於前文的綜合分析,本部分將深入探討華僑權益保護的具體措施和機制構建,特別是法律政策層面的保護措施。
(一)推進華僑權益保護立法體系化
華僑權益保護的立法體系化不僅是法律技術層面的整合,更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表征。在全球化與逆全球化交織的復雜語境下,立法體系化需突破傳統“分散式補救”的路徑依賴,轉向“系統集成式”的法治框架構建。推進《華僑權益保護法》的制定是構建系統化法律體系的關鍵。通過國家層面的統一立法,可以將現行的分散性政策整合進一部綜合性法律之中,以明確華僑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財產等領域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在此基礎上,國家立法還應為地方立法提供明確的指導原則,以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協調性。地方性僑務條例的制定應在《華僑權益保護法》的框架下進行擴展和細化,而非另起爐灶,從而避免法律沖突和區域差異過大。此外,針對僑鄉與非僑鄉地區資源分布不均的問題,國家層面的立法可以通過制定專項資金管理條例、優化政策支持機制,解決華僑在非僑鄉地區面臨的服務資源不足和政策空白問題。
推進華僑權益保護立法體系化還需要注重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協調對接。隨著全球化的深入發展,華僑跨境權益保障問題日益復雜,包括財產權、涉外婚姻子女撫養、雙重國籍等問題在國際上均具有較高敏感性。集中性立法需要以尊重國際法原則為基礎,同時結合國家利益與華僑群體的特殊需求。在國際法上,國籍是個人與國家間的法律紐帶,是國家對個人提供保護的基礎。在雙重國籍問題上,許多國家已通過雙重國籍法律或僑民特殊身份制度為僑民提供便利,而中國尚未針對這一問題制定細化法規。在這一方面可參考其他國家在僑胞權益保護立法方面的實踐,例如印度通過制定
《印度海外公民法》,引入“海外公民”身份,准公民的身份確保印度僑民在移居地仍能享有印度政府的保護和支持。立法還應進一步細化關於華僑政治參與的規定。目前,華僑在國內的政治參與主要體現在政協委員的選任和相關組織的咨詢角色上,但在實際立法中缺乏明確的參與途徑。應在法律層面保障華僑列席人代會、參與地方選舉的權利,推動華僑在國內治理中政治參與度的提升,增強他們對祖籍國的歸屬感和認同感。菲律賓通過《海外菲律賓人法》,明確海外菲律賓人在選舉權、投資、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權益。相比之下,中國現有法律框架在華僑政治參與的廣度與深度上均需進一步完善。為此,立法體系化的目標之一,是在保留國籍基礎性作用的同時,引入更靈活的僑胞身份認定機制。將華僑權益保護整合到統一框架下,再通過不同類別加以區分,從而進行身份認定、財產權保護、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和政治參與等多方面權益保護的立法。
(二)創新部門協同與僑務治理機制
僑務政策執行碎片化本質是部門間權責模糊與激勵錯配導致的治理失靈。當前涉僑事務涉及統戰、僑務、公安、教育等部門,但《保護法》僅模糊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權益保護工作”,導致政策執行真空與資源重復配置。為了提高僑務政策的執行效果,解決當前政策落實難、執行碎片化、跨部門協調不足的問題,可以通過完善頂層設計、加強協調機制、強化監督保障、優化服務流程等方式,實現僑務政策的高效實施和部門聯動。
要堅持和發展好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廣僑鄉優良做法,強化僑務政策的基層執行能力是推動政策落實的另一重要抓手。當前,許多僑務政策在基層執行中面臨資源不足、專業能力薄弱等問題,導致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福建僑鄉明溪縣“僑紛聯調”機制的實踐為破解這一難題提供了成功范例,明溪縣通過構建“縣、鄉、村”三級僑務服務體系,整合基層僑聯、司法所和社區調解委員會的力量,形成了一套高效的涉僑糾紛調解機制。此外,部門聯動機制的建立對僑務政策的執行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中國僑聯與司法機關合作,在涉僑糾紛的多元化解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僑聯建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全國共有30個高級人民法院和僑
聯實現了糾紛調解、司法確認等環節的無縫銜接。截至2025年1月8日,累計成功調解涉僑案件27萬余件,調解成功率達87.3%,為廣大僑胞、歸僑僑眷提供優質法律服務,這一模式在廣東、浙江等僑鄉地區廣泛推廣,為僑務政策的落地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另外,僑務治理需打破“政府主導”的單一模式,構建多元主體共生的治理生態,推進“地方僑聯+高校僑聯+智庫”更深層次的機制突破,通過功能互補機制將地方僑聯的實踐數據、高校的政策實驗室與智庫的量化評估工具有機整合,形成“需求識別—政策設計—效果評估”的治理機制。
(三)探索僑團僑務多元共治的模式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因此要積極將華僑社團納入領事保護、僑務工作和涉外法治工作的延伸鏈條,特別在文化維系、糾紛調解和法治宣傳等方面,發動華僑社團參與涉外公益法律宣傳和法律糾紛調解。在華僑聚集的地區,由使領館授權主要華僑社團設立“領事保護應急聯絡站”,提供危機事件的初步響應服務,包括身份核實、信息收集和心理支持等,以使領館為主導,社團為執行端,聯合處理例如滯留、暴力事件或重大意外等突發問題。發揮地方僑務部門對於僑社的引領作用,包括樹立僑務人員“值得信賴的個人”形象,很多情況下是華僑因為認同某些僑務干部的某些觀點,進而生發出對制度的信任和好感。對於年輕華僑社團參與率較低,業緣性社團可以圍繞青年最為關注的住房(租房)狀況、婚戀家庭支持和職業發展路徑三個因素展開活動,與此同時,增加對法律政策的宣講和闡釋,舉辦涉僑法律政策解讀、投資項目推介等公益法律講座,為僑胞和僑企投資置業提供切實的幫助。
但僅依靠僑社的公益依賴型工作模式會導致服務隨機性強、專業水平參差、跨境証據採信困難等問題,無法滿足華僑權益保護的真正需求。因此僑務部門要作為主導,與華僑社團共建法律服務站點,雖然也有一些自發組織的法律服務團體,例如北歐華僑華人法律服務驛站,但其實際運行主要依賴社會資源和律所支持,而非僑務部門的政策推動,這種“外包式”的服務方式雖在短期內滿足了部分需求,但無法形成長效機制,且服務覆蓋面有限。因此要依托目前“檢僑”、“法僑”共建的模式,以僑務部門為主導,利用國內外共用的新媒體平台,採用智慧僑務模式,為華僑提供公益法律服務。司法部門設立激勵機制鼓勵委派援助律師,為僑胞提供定居、養老、置業、維權、投資等方面的公益法律服務,積極發揮僑務部門與華僑社團的協同作用。
(四)完善數據驅動的智慧僑務平台
智慧僑務平台需以“僑務數據”為核心,促使華僑權益保護從“政策救濟”邁向“智能賦能”。當前,僑務信息化體系面臨著數據分散和服務需求動態化之間的矛盾,應積極統籌建立人工智能驅動下的智慧僑務平台,完善僑情數據的治理規則,以“全國僑務一張網”為中樞,整合各個政府部門如公安、外交、教育等部門數據,形成覆蓋全球的華僑信息大數據中心,在此平台上實現數據共享,通過整合國內外僑務數據如身份信息、訴求案例、法律糾紛等,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僑情智庫。可參照政務數據分類分級標准,將涉僑信息劃分為基礎身份數據(護照號碼、居留証明、家庭信息)、行為軌跡數據(跨境流動記錄、國內事務辦理記錄)、權益訴求數據(法律糾紛、違法信息)三級,並設置差異化的共享權限,快速進行數據的調用和研判。智慧僑務平台可接入AI工具,結合僑情數據部署僑務大模型,可對現有僑務數據進行深度挖掘,識別權益保護的高風險領域。AI驅動的智慧僑務平台絕非簡單的“技術移植”,這是涉及制度重構、技術融合與文化再生的系統工程,其核心價值在於通過數據貫通實現服務精准化、通過智能協同提升治理效能、通過文化數字化強化身份認同。例如通過NLP語言處理分析僑務平台上的檢索瀏覽數據,識別僑胞關注問題和內部矛盾早期信號,並推薦相應的法律鏈接和維權方案﹔可本地化部署DeepSeek搭建僑情框架,借助AI咨詢進行使用政策解讀,以便僑胞快速理解復雜的政策條款。在年輕華僑的文化聯結方面,智慧僑務平台可通過數字技術的創新,打破地理和文化的邊界,為僑胞提供了更加生動、互動的文化體驗。例如利用3D建模與虛擬現實(VR)技術,復原僑鄉的歷史建筑,開發沉浸式文化體驗項目,這種數字化文化體驗可以通過僑鄉互動展覽大大提升年輕僑胞的參與度,實現“數字留根”。
促進智慧僑務平台真正落地實施,不是要一味革新、空喊口號,而是首先要降低僑務工作人員的阻力。制度轉型核心在於人,數字化轉型中的“管理層消極應對”“員工技能斷層”等問題同樣存在於僑務系統,因此推行智慧僑務平台,應在原有政務雲平台嵌入智慧僑務模塊,而非推倒重建。綜上所述,華僑權益保護不僅是新時代僑務工作的核心任務,更是全球化和跨國流動背景下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體現。本文以洛杉磯華僑為切入點,基於1944份調查問卷,深入分析華僑權益保護現狀、立法體系與政策執行等方面的不足,可以看出當前華僑權益保護工作在立法系統化、政策落實與部門協作、發揮僑社作用以及信息公開和傳播等方面仍存在亟待改進之處。為此,推進華僑權益保護立法的體系化,加強僑務部門協同效能,充分發揮僑社僑務多元共治優勢,並建立完善統一的智慧僑務平台,是實現僑務工作現代化的關鍵路徑。
摘自:遲慧:《華僑權益保護現狀及多元路徑研究——基於對洛杉磯華僑1944份調查問卷的分析》,《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25年第2期。注釋從略,如有需要請參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