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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探源】“合法的例外”:全面抗戰時期國民政府涉僑征兵工作探析
上官小紅
2024年04月22日15:00  來源:中國僑聯

20世紀30年代,隨著日本侵略的加深,中國對兵源的需求愈加迫切。1933年6月17日,國民政府頒布《兵役法》,宣布於1936年3月1日開始施行征兵制。翌年,全面抗戰爆發,征兵制不得不於倉促間推進。《兵役法》規定,全國18~45歲的適齡壯丁依法有服兵役的義務,並確立了“三平原則”。事實上,征兵含有諸多例外,包括一些“非法的例外”以及法令所允許的“合法的例外”。華僑、歸僑、僑生屬於后者。

依據兵役法施行條例第二十七條,兵役適齡之男子,本身歸化者﹔僑居外國三年以上者,免常備兵役而服國民兵役。這實際上確定了大部分身在海外的華僑免服兵役,而最直接的原因是他們遠居海外,征召不便,因此,海外華僑的兵役豁免無可爭議。此外,回國升學的僑生,在學期間亦可緩征﹔而歸僑則視情形而定,較為復雜。不容忽視的是,歸僑數量頗為龐大。據估計,1931—1935年入境之福建華僑即達46萬余人次。他們常年往返於家鄉與僑居地,在鄉期間成為征召對象,但政府又不能不顧及他們在海外的事業。因此,全面抗戰爆發后,兵役涉僑辦法屢經修訂,實際上大多是圍繞歸僑這一群體而進行的。

學術界關於戰時兵役的研究大多集中於大后方的征兵動員與役政弊端,討論征兵實踐中滋生的抓壯丁、腐敗等問題,而鮮少討論征兵制的例外情形。僑鄉社會的兵役實踐因征兵對象的特殊性而具有獨特的軌跡。可以說,僑鄉役政工作既是戰時全國役政的縮影,又帶有僑鄉特色,但目前學術界對該問題的關注較少。B本文以閩粵兩個重點僑鄉為中心,基於民國報刊及各地檔案資料,考察1937—1945年間涉僑兵役辦法的演變、實踐及其特點,並結合日常抵抗理論與社會資本理論探討僑鄉民眾之因應。

一、“合法的例外”:涉僑兵役辦法幾經修訂

在兵役法頒行之初,國民政府對於數量眾多的歸國華僑並無特別規定。自全面抗戰后,閩粵兩省為編練壯丁,充實兵源,曾有限制壯丁出洋之擬議。各地歸僑深恐受到限制,不能再赴海外經營舊業,紛請設法補救。

(一)歸僑緩役之提出

閩南各地歸僑眾多,其歸國或為省親,或為修建宅墓,歸期甚短﹔且僑居各國政府頒發的入境許可証,亦有明定期限,過期即告失效,再次入境將以“新客”論,因此這些歸僑必需在期限內重返僑居地。為此,廈門海外華僑公會呈請僑務委員會,指出“禁止歸僑壯丁出洋,政府難得多征民役,惟恃與發展海外國民經濟較,則得不償失”,故請求對於歸僑執有南洋居留政府之出口字,或歸國僑團証明書或僑務團體之証明文件者,免予禁止出洋,“以惠僑眾而展民力”。1938年6月,僑務委員會電令各省政府與海外各僑團,華僑有旅外三年以上之証明者,可准其出國重理舊業,以發展國民經濟力量,“而符移殖保育主旨”。但在當時,華僑向中國駐外領事館領有登記証者為數尚少,且居留地政府間也有不發入境許可証者。因此,再經廈門海外華僑公會呈請,僑務委員會經軍政、內政兩部核復同意,提出三項辦法,即歸僑壯丁領有中國駐外領事館登記証或回國護照與証明書者﹔執有當地政府入境許可証者﹔如無領事館地方,有該地中華總商會負責証明者,三者之一便可免受禁止壯丁出洋之限制。“如此則各地壯丁既不能借華僑之名以避免兵役,而政府維護華僑之主旨,亦得統籌兼顧。”此即兵役法針對歸僑的第一次補充修訂,准許所有歸僑任意時間再赴海外,其初衷是為其重理舊業提供便利。

不料此例一開,國內有普通壯丁假借歸僑名義,希圖出國以避免兵役。鑒於此,國民政府於1938年9月16日再次頒布補充辦法,通令各省對於戰時人民出國,其為舊客者(指歸國華僑),照第一次補充辦法辦理﹔其為新客者(指國內一般壯丁),則厲行兵役法,一律禁止出洋。

(二)兩年緩役期之確定

上述兩個補充辦法,僅針對歸僑再赴海外重理舊業時,給予重新出國之方便。而歸國后至再赴海外之前,以及回國后經過若干年月而不再赴海外時,是否對其征服兵役,尚無明文規定。因此,各省縣市鄉鎮保甲長在征召適齡壯丁服役時,屢生疑義。於是,僑務委員會又與軍政、內政等部商定第三次補充辦法,即華僑自歸國之日起,居住祖國期間未滿兩年者,可不征服兵役﹔如居住期間已逾兩年以上者,仍依兵役法征服兵役。該辦法於1939年10月12日頒行。緩征“兩年”的依據是:居留地政府所發入境許可証之有效期為兩年,過期即失效,不能再入境。兩年緩役的規定遂成為此后很長一段時期內歸僑兵役的基本內容。兩年之內,歸僑可自由出境,逾期則依法征服兵役。至於華僑眷屬,則視同國內一般壯丁。

但是,有華僑不斷呼吁應允許僑屬子弟出國繼承遺產、接管事業,故而有了第四次修訂。1941年,福建南安縣參議會提出,華僑子弟出國繼承遺產而有確據者,准其出國﹔華僑子弟兄弟三人中,已有一人應征入伍時,其余二人,准其一人申請出國﹔華僑獨子有出國之必要,如接管祖或父之事業而有確據者,准其申請出國﹔歸僑居住國內已逾二年,如確具免役條件而有出國之必要,及有確據者(如出國主持商務等),准其出國。該辦法得到批准並於1941年10月30日通告實施。這為僑鄉社會提供了更多靈活操作的空間,也在客觀上造成了打破政府關於國內一般壯丁禁止出洋限制的結果。

(三)太平洋戰爭期間的調整與規范

歸僑緩役兩年,原為一般僑居他國、遠道而來的歸僑而設,但因香港地位特殊,曾有人提議僑居該地之中國人民,其法律上地位與僑居越南、緬甸者無異,華僑歸國居留期間未滿兩年可不服兵役自應通用於港澳歸僑。然而,香港、澳門等處為中國領土,接近廣東,交通方便,往來頻繁,與一般遠道歸僑情形不同,不得不加以限制。於是又有了第五次補充規定,即港、澳適齡歸僑如在原籍施行征兵以前外出者,回籍后仍可適用緩役兩年之規定(實行征兵以前外出者,非有意逃避兵役)﹔但在原籍實行征兵以后外出者,視同一般壯丁,仍須征服兵役。此次修訂於1942年6月間施行。

有鑒於此,廣州灣亦謀求援引港澳緩役辦法,然廣州灣的情形又有所不同。1899年法國強租廣州灣,廣州灣系租借地,中國保留主權,自1943年2月24日起又被日本佔領。因此,廣州灣被認為與香港、澳門地位並不相同,中國人民由該地移入內地者,其征服兵役辦法,不應與歸國僑民同樣辦理。基於此,國民政府重新審視了“華僑”一詞,認識到應對此從嚴解釋,即“專指在國外謀生者而言,其他游歷求學者、避難而出國者,均不應列入僑民范圍,以杜流弊”。

此外,對於華僑聚居之東南亞地區而言,其間影響最大者莫過於太平洋戰爭的爆發。東南亞各國相繼淪陷,華僑紛紛相率返國,歸僑人數激增。又因戰爭致使海外交通斷絕,戰事結束以前歸僑難以重行出國。因此,1942年的僑務座談會中,出現了關於歸僑因南洋發生戰事無法出國可否延長居留期限的提案。提案雖未獲批准,但新的法規還是在考量逃難歸僑的經濟狀況和群體特點的基礎上,採取了針對性措施。1943年8月,《返國僑民征服兵役辦法》規定,凡在太平洋戰爭發生后,單獨一人攜眷歸國之僑胞,負有家庭生活責任者,暫准緩征,緩役之期仍為兩年。但因戰事倉皇歸國者大多缺乏相應的証明文件,因此,僑務委員會訂定《歸僑請求証明緩役辦法》作為歸僑申請緩役之標准。歸僑緩役証明書中除填具個人及家庭基本信息和申請緩役原因之外,還須有兩名連帶負責之保証人,他們通常具有一定社會地位,並與申請者熟識,或曾僑居一地。如國會參議員連瀛洲與粵省參議員劉伯群皆為馬來亞歸僑,他們曾共同為馬來亞歸僑黃延凱、林日昶擔保。而連瀛洲的申請書,又由國會參議員許生理及粵省參議員劉伯群擔保。

除緩役外,對於主動回國參加抗戰的華僑,法令申明將按照其技能,施以特殊訓練,使之服務抗戰﹔凡被抽征之僑胞,不使入營服任現役,另派以軍事輔助勤務,直至抗戰結束。福州華僑公會就曾提出,閩海歸僑數達萬余,“純系優秀熱心愛國之抗日分子,精通印度滇緬等地語言,對於南洋群島民情風俗及一切情形亦極熟悉”,提議閩海歸僑除緩役外,予以集中組訓。亦即,太平洋戰事爆發后攜眷返國之歸僑,滿足條件者暫准緩役,並考慮到歸僑証件不齊,而給予靈活處理。同時,對於該時期回國參戰與被抽征之歸僑,令服國民兵役,而不服常備兵役。

總的來說,自全面抗戰以后,涉僑兵役辦法幾經修訂,每因形勢變化而調整。其間,法令日益規范、細致與嚴格。這一過程可見國民政府試圖規范和引導盡可能多的適齡壯丁投入抗戰,嚴格區分歸僑與國內一般壯丁、港澳歸僑與廣州灣壯丁等。在其他免緩役群體范圍日漸縮小,如數量眾多的甲長被剔除出緩役隊伍之時,戰時歸僑的緩役條件並未提高。政策給予歸僑兩年緩役、准許個別僑屬子弟出國繼承產業、放寬特殊情形之緩役証明文件、對服役歸僑的特殊安排等,這既是歸僑、海外華僑、華僑團體努力吁請之結果,亦可見國民政府對涉僑群體的特殊考慮。涉僑征兵辦法由此達成各方利益的一致,但最終卻與普通役政一樣,在歷史上留下百弊叢生的印跡,其症結在於現實與法令相脫節。

二、現實與法令的悖離:僑鄉地方政府的征兵實踐

在“三平原則”之下,華僑、歸僑及僑生獲得一定的兵役豁免權或優待。然而,值得關注的是,法令滋彰,在基層征兵實踐中,這一群體在多大程度上蒙其實惠﹔當現實悖離法令時,他們如何因應。

(一)征集壯丁與買替賄免

與全國其他地方相同,在僑鄉役政工作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役政人員在法令范圍之外非法強征,買賣壯丁。根據兵役法第一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本法皆有服兵役之光榮義務”。然而,事實上,富有資財者少有從軍,貧苦農民往往被強征。“抓壯丁”成為戰時全國普遍存在的亂象,參與“抓壯丁”的人員,既有作戰部隊官員,也有鄉鎮保甲長等。

全面抗戰爆發后,為可持續地向前線輸送兵源,全國適齡壯丁按年齡被劃分為甲級、乙級,先從甲級壯丁進行抽簽。為防止中簽壯丁避役,自1940年起,全國採用秘密抽簽法,實行總抽簽。保甲長誠恐中簽者逃跑,多半率領士兵,秘密逮捕,綁送至鄉公所,由鄉公所送至國民兵團或接收部隊。在接收時,中簽者須經過體格檢驗,倘不合格者,可望放還。其間的舞弊情事不可勝數。

按照規定,歸國華僑得享受緩役兩年之特惠待遇,返鄉后須申請緩役証明書,辦理機關依法征收免緩役証明書費,免役五分、緩役一角。此外,為動員壯丁服役,政府向出征家屬發放優待金,由各地籌集。依法免緩役者成為主要籌集對象。如福建規定,被核准免緩役者應隨捐出征軍人家屬優待金,免役者四元,緩役者二元。不僅如此,基於兵役法所規定的緩役群體眾多,其所宣稱的“三平原則”並不副實,因此輿論界有征收“納金緩役”或“緩役納金”的呼吁,但因這兩者本質上也違背“三平原則”,故並未被允許。但這為征收緩役金提供了輿論支撐,並在實踐中事實存在,一些地方的納金緩役者可獲三次(每年一次)緩役期,免予抽簽。

政策雖給予歸僑緩役優待,但與法令所釋放的積極信號不同,地方役政人員為完成征兵任務而持消極態度。理論上,歸僑到僑務部門辦理緩役登記並領取緩役証明書后,即可向鄉鎮公所申請緩役。但即便合乎法令,歸僑在基層役政實踐中仍免不了保甲長的刁難與勒索。更有甚者,一些符合緩征條件之歸僑還被強制征集。面對每月配賦任務,雖有關於華僑歸國居留未滿兩年不得征服兵役之令迭下,但一些役政人員選擇無視緩役法令,對歸僑非法強征甚至從中敲詐勒索,使返鄉歸僑深受其擾。如據泉州緬甸歸僑互助社常委王承澤等人控告,晉南惠同安各屬鄉鎮保甲不諳政令,自太平洋戰爭爆發后,歸僑獨負家庭生活並核准緩役者常因兵役缺乏而被濫拘抵額,即使呈驗手續証件申請釋放,概置不理,屢經交涉無效,致使歸僑惶惶不安。在基層役政工作中,各地在抗戰之初尚能遵照法令,但隨著積欠兵額愈多,基層役政人員愈加違反歸僑緩役辦法。相比繁重的征兵任務,基層人員違反緩役規定的風險成本相對較低,而亟需兵源的國民政府對此無暇顧及,也無力約束。

除強征之外,基層役政人員藉端勒派壯丁費更是歸僑僑眷常面對的困境。戰時役政勒索對象從被抽征的壯丁家庭個體逐漸向整個鄉村轉移,其背后是兵額分配方式的變化。長期以來,各地軍閥各自為政,各自募兵。1938年2月軍管區司令部成立后,停止募兵,由司令部統一兵源征募與補充,兵額實行按縣分配,但完成情形不佳。因此,1939年7月始改為抽壯丁,即以各縣壯丁人數為配賦比例標准,統一分配兵額,但各地積欠兵丁日多,征兵不得不採取直接攤派方法。每期由上級將征兵名額分配到鄉,再由鄉公所分配到保,由各保包干繳送。雇佣壯丁的費用,向適齡壯丁家屬按期按股分攤,稱壯丁錢。在此情形之下,買兵抵額更形理所當然,買替賄免成為公開的秘密,抽簽未揭曉前,役政人員准許各鄉買丁抵額。

一旦形成這種模式,出錢即可免役。隨之而來的是保長任務加重,權力也更大,各種流弊不斷產生。華僑家庭擁有僑匯收入使壯丁買替賄免風氣更甚。事實上,征兵制推行未久,僑鄉買替賄免已流行甚廣。隨著征兵制由抽壯丁發展到公開買賣壯丁,敲詐勒索隨之層見迭出,兵役法所規定的“三平原則”已形同具文。1942年6月,福建省政府特重申嚴禁所屬非法強征以及從中勒詐,對僑民征服兵役務須依法辦理,勿得非法強征以及從中勒詐致於罰辦。但該風顯然沒有得到遏制,政府除電令糾正外,似無他法。晉江旅菲歸僑洪源土的命運便是例証。他於太平洋戰爭爆發前夕攜眷回國,按規定應享有兩年緩役優待。但每當征兵期一到,他便不得不變賣房屋家具以繳納壯丁費。1944年冬天,征兵期又到,鄉警四處抓人,洪源土一時無法交壯丁款,不幸被抓。此時他已沒有物品可以拍賣,隻好被押送入伍。后聽說他因身體衰弱,入伍不久便不堪折磨死在軍中。

雖然各地關於征集壯丁之舞弊控告不計其數,卻從未得到遏制。其關鍵在於,對於中央與各級政府而言,完成征兵任務才是首要事項,而對於舞弊之事,政府既無力遏制,也暗含著一定程度的默許與妥協。

(二)設置出國手續障礙

如果說非法征集壯丁並借機敲詐勒索是全國役政中大同小異的通病,那麼,設置出國手續障礙則是極具僑鄉特點的役政腐敗。

按照抗戰時期涉僑緩役辦法,華僑回國兩年內得以緩役,並可自由出洋。與申請緩役的手續相同,申請出洋需要提供的証件也以海外証件為准,憑僑居地所給入境許可証、居留証或中國駐外領事館及中華商會所給護照証明書之一種即可。但緩役歸僑在申請出洋手續時,卻常遭基層役政人員留難並敲詐勒索,這一現象突出體現在出國証明書的核發之事上。

出國証明書原是為旅日官商設置的。中日兩國人民往來向來無需護照,后北洋政府與日本商定發出甲乙兩種赴日証明書,遂成定制。此后國民政府派員繼續辦理,並推廣到其他移民群體,每張收取登記費國幣四元。1941年,廣東規定,赴日出國証明書由地方收歸外交部駐廣東省特派交涉員辦事處填發。福建與廣東的情形殊有不同。全面抗戰爆發不久,福建省頒布《非常時期華僑出入國辦法》,規定僑民出國須領出國証明書手續,統由中南旅運社免費代辦。但隨著戰事發展,中南旅運社在沿海一帶所設華僑招待處所先后裁撤,無法繼續承辦,這一工作需要物色新的機構或人選。在缺乏流動的傳統鄉村社會中,由本地人擔任的保甲長無疑最熟悉當地情形。因此,為防止國內一般壯丁假借歸僑名義出洋,政府規定華僑出國填具申請書需由當地保甲長簽蓋,以証明歸僑身份。但由此帶來的后果是,許多歸僑出洋因此深受當地保甲長牽制,常被推諉延緩,並往往伴隨附征雜捐。

此種出國証明書,原為限制國內壯丁出國避役而設,自福建推行於一般歸僑以來,流弊甚大。按省府規定,申請者應繳出國証明書費六角,印花稅一元。但在施行中“向無一致辦法,請領証照,多方轉接,征募捐款,漫無標准”。1938年,各縣歸國華僑到廈門僑務局面稱,“各地聯保主任、保甲長以及區署職員借口奉令抽送壯丁,對於歸僑出國百般留難,從中苟索,以飽私囊,每次發給証明書非報效二三十金至數百金不可,層層敲詐。”廈門僑務局向各縣發函,稱歸僑回國省親或游歷均有相當証明文件可資証明,非一般壯丁可比,不得任意需索,要求禁止各地聯保主任及區署職員借征兵役敲詐歸僑,但情形並未改善。福建永春、晉江、德化、惠安各縣政府以“國難防務捐”或“出征抗敵軍人家屬優待金”的名義勒索巨款。如德化縣政府有出征家屬慰勞捐之征收,自數十元至數百元不等,有捐高達三百元者﹔永春縣政府有后方勤務捐之征收,自數十或百余元不等﹔晉江縣政府則有國防捐之征收,固定每名一十元﹔仙游教育捐、救國捐等之征收,自數十元至數百元不等﹔其他各縣亦有類似款項之征收,名稱不一。廈門僑務局向上級呈稱,“僑民如往原籍地縣政府請領出國証照時,均強迫先認捐款,否則將申請書或証件擲還不理,而各縣政府收發室對僑民請領出國証照事項,亦備見刁難勒索,時常勒收非法手續費,僑民半由對國內情形久離隔閡,半由為求時間上之經濟與避免刁難計,故惟有出之忍受。”為此,1940年,福建省府又發布了關於嚴禁向出國僑民征募各種捐款的訓令。

可見,基層政府在役政實施中於法令之外附征雜捐是事實。而出國証明書這一本就是地方政府附加的程序,為法令之外的運作提供了更多空間。因此,出國証明書存在的必要性開始遭到質疑。戰時,福建漳州是僑民出洋的主要港口之一。閩西南與粵東華僑均聚集漳州,取道石美出國,而石美檢查站要求歸僑須持原籍縣政府出國証明書方准放行,閩粵華僑皆感不便。海外僑團相繼報告,“各縣政府各保甲等,仍多留難,未曾照辦,殊於華僑經濟地位大有妨礙。”為此,回國僑民漳州臨時接待所提出,對於歸僑在兩年緩役期內出國,應取消到原籍縣政府領出國証明書手續。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部、海外部亦曾先后要求福建省政府改變歸僑出國手續。但福建省政府堅稱,出國証明書有其必要性,其改善方法是要求各地隨請隨發,不得延擱至三日以上。但僑務委員會不以為然,指出廣東省同樣歸僑眾多,“向未令領此種証明書,而軍警檢查究未發生困難,可見其毋須過慮。”何況因福建之限制,影響廣東歸僑經石美出國。因此,中央要求以后概以海外証件為准,不必再領出國証明書,該項弊政最終於1942年取消。但出國証明書並未就此消失在歷史中。戰后,廣東僑務處辦理華僑出入國手續時,同樣要求申領出國証明書,並經由所在鄉鄉長証明。有些鄉長便乘機向華僑勒索,每張証明收取手續費一二百港元不等。歷史再次重演,其關鍵並不在於出國証明書這一程序本身,而是未能杜絕基層辦理人員對出國申請者的留難勒索。

出國証明書是地方政府設置出國手續障礙的一個典型,但卻不是全部。在福建,除中央規定手續與省府規定的出國証明書之外,下屬縣政府又附加商保等要求。閩南一帶華僑出國不少取道晉江,晉江縣政府對於華僑請領証照,除保甲長証明外,還責令尋覓晉江城區內之殷實商報,始准領發。這種辦法不但增加華僑手續上之困難,且流弊滋多。如此層層疊加,屢禁不止,僑鄉役政弊端愈發顯露。對於兵役制度在推行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弊端,中央政府亦曾三令五申,但各級辦理兵役人員仍我行我素,借兵役為名,故意勒詐歸國華僑。

出國手續障礙的設置與征兵制的推行息息相關。地方政府以落實征兵制為由,既阻礙了華僑的正常流動,也滋生了諸多腐敗。為防止壯丁出洋以逃避兵役,“福建福清等縣有抽取出洋稅之辦法,即出洋者應繳納若干金額於政府,始准就道。”又有青島日偽創辦的《華僑》雜志登載消息,指責“閩當局財政枯竭,視一般華僑如財神,百般敲剝”,限制婦孺出國,並認為“閩當局突下此種蠻橫命令,揣其用意,不外欲使華僑匯款賡續不斷,而沾漁人之利。一般華僑聞訊,莫不紛紛反對。”事實上,出國限制政策應是出於征兵而非僑匯的目的。戰時中央政府向各省分攤兵員征補名額,地方在施行中最大限度地避免壯丁流失,以保障本地兵源。然而,在繁重的征兵征糧任務與諸多的役政弊端之下,民眾深感生存受到威脅,避役之風日盛,而僑鄉民眾更易選擇出洋。

(三)出台法令限制壯丁出洋

根據日常抵抗理論,在第三世界,農民很少會在稅收、發展政策等方面冒險直接對抗權威,“他們更可能通過不合作、偷懶和欺騙去蠶食這些策略”。國民政府的征兵工作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從民眾角度來看,戰時國家征兵與征糧缺一不可,而青壯年壯丁既是兵源,又是農業勞動主力,其負擔沉重,甚至生存受到威脅。但在抗戰背景下,群體性反抗征兵事件並不常見,買替賄免與逃跑等手段成為僑鄉民眾應對役政的主要反抗形式,后者更被視為最后的退路。這種無組織而又常見的日常反抗形成規模又與役政弊端直接相關。在基層征兵實踐中,各地濫抓壯丁與勒索舞弊之事頻出,被征集壯丁的悲慘命運更給社會以極大沖擊,因此,對很多適齡壯丁來說,故鄉殊非久居之地。民眾紛紛設法避役,或加入秘密會社,或聚眾抗征,或以自殺消極抵制,或為避役投匪出洋者,不在少數。然而,逃往他鄉避役可能也要面對他鄉役政,因而遠渡重洋成為他們因應兵役弊政的優選途徑。

早期,凡系華僑眷屬,執有原籍縣政府所發証明者,不論新舊客均得自由進出。全面抗戰以后,兵源愈發重要,為避免民眾競相逃避征役以保証兵力,政府出台法令限制壯丁出洋。1938年6月1日,福建省政府曾頒布《福建省限制人民出口暫行辦法》,該辦法於1941年3月6日廢止,代之以《福建省戰時限制人民出口暫行辦法》,規定凡居住福建省境內人民,除外國僑民除外,未經主管官署核准發給出口証,一律禁止出洋。凡核准給証出口人民,其同行之人以未滿12歲為限。每人攜帶鈔票,不得超過二百元。亦即,自1938年限制壯丁出國以后,合法出國新客多屬婦女、兒童。但兵役制度始終未能真正遏制壯丁流失。

1937年12月,福建省政府曾電請外交部轉飭駐南洋群島各領事注意防范福建壯丁出口問題。有適齡壯丁的新客未經核准文件,私行出國,及到目的地后,再請由駐在地領事館來函予以証明。為此,1938年8月,福建省政府進一步明確規定,“新客出洋,如事在禁止壯丁出國明令未頒布之前,可不以私逃論,應予証明﹔若在明令禁止之后,私逃出洋者,自屬不合,毋庸予以証明。”然而,情況並未改善。戰時福建晉江縣在組織常備的義勇壯丁隊與預備的義勇壯丁隊時,有不少壯丁逃到南洋去,許多常備壯丁不是抽選的而是雇人代替的,已抽選入伍的壯丁也常發現私逃。據估計,1936—1949年,僅福建省遷出人次即高達63余萬。除日本侵佔東南亞時期以外,其他年份的出國人數都高於回國人數,其中有經緩役合法出洋之歸僑,有婦女、兒童,也有為數眾多的以偷渡方式出洋的壯丁。

東南亞各地因壯丁逃避兵役而出國激增。1938年,泰國各僑團報告稱,“暹羅近來華人人口驟增,因潮梅民眾,鑒於各處征集壯丁,實施軍事訓練,以備抵抗暴敵,誠恐華南戰事爆發,被征入伍,故紛紛拋離鄉土,遠渡重洋,借以逃避兵役,甚至有變賣田地,四處借貸,以充路費”。據駐馬尼拉總領事館呈稱,1938年2月和3月,由閩粵兩省到菲壯丁竟佔五六百人,其中閩籍者約佔十分之八,粵籍者佔十分之二。實際上,福建、廣東、浙江等沿海省份都有大量民眾逃往歐美和東南亞,廣西、雲南等西南地區民眾則逃往越南、緬甸等國家。即便至戰后,雖然東南亞各國陸續限制移民入境數額,但閩粵港口各處輪船赴東南亞均載運大量搭客,除戰后歸難僑復員之外,還包括大量適齡壯丁。他們為逃避兵役,不惜典貸買渡出國,然因謀生乏術,或無力納入境稅而被移民局羈押,遭移居國輕視與不滿。

國民政府竭力控制壯丁流動,但限制壯丁出境有兩個程序上的問題難以解決。其一是中國各口岸對於人民出國是否應檢查護照並無法律規定,全憑地方政府自由處置﹔其二是入境香港、九龍、澳門、廣州灣等被割讓或租界之地,無須領取護照,為避役提供了方便。因此,限制壯丁出洋擬議實質上被擱置了,出洋避役者始終源源不絕。這一時期,出洋具有了逃難和逃避兵役的雙重意義,但這無疑是對政府權威與兵源短缺現實的雙重挑戰。

三、國民政府涉僑征兵工作的特點

相比於一般性征兵,僑鄉緩役者眾多、擁有僑匯收入、人口流動頻繁等特點都使國民政府涉僑征兵工作具有獨特性。

首先,涉僑征兵工作中,僑鄉免緩役者眾多而使征召更為不易。閩粵僑鄉有眾多青壯年男性謀生於外洋而免於征召,而歸僑又依法可緩役兩年,因此,僑鄉兵源大為減少。據1939年度福建調查正規備補兵與運輸備補兵情況,全省適齡壯丁近183萬,除少量禁役外,免役與緩役者約佔八成,其中,晉江、南安等重點僑鄉的免緩役更高達九成。華僑與歸僑成為僑鄉兵役免緩的重要群體。在此情形下,各縣面對上級分配的壯丁名額,深感征召日益困難。緊迫的征兵任務與客觀上可征壯丁偏少亦成為各種役政弊端不斷衍生的原因。

其次,與全國其他地方一樣,僑鄉征兵工作也存在嚴重的役政腐敗,但不同的是,僑鄉的歸僑僑眷更容易成為役政敲詐勒索的對象。就買賣壯丁而言,不少僑民壯丁願意花錢買替賄免,這在一定程度上與華僑家庭擁有僑匯收入有關。1938—1939年,馬來亞一華僑寫給晉江家人的僑批就提及,“咱國抗戰當頭,糧食高貴,壯丁費浩繁”,“咱被派壯丁費若難推辭,亦須看破”,該交則交,並“外附大洋五十元”。在各類買賣壯丁的信息中,華僑家庭眾多的閩南地區尤為明顯,如1943—1944年的遠征軍征集要求每保征集一名,體格標准比一般的新兵要高,征集十分困難。福建各縣對於此項配額,率多採用買丁抵額方法,籌集大量優待金,獎勵體格精壯者自動應征。福建省臨時參議會特別指出,“此種情形以閩南各縣為多”,如同安縣各保即以8萬~15萬雇替。僑鄉民眾事實上將買替賄免作為避役因應的重要手段。

再次,僑鄉地區民眾頻繁往返於家鄉與僑居地之間,流動性大,使兵源更不穩定,征兵工作益顯復雜。對於閩粵而言,華僑出入國頻繁,而各地華僑往返人數,又甚少登記,給本就不完善的戶籍管理增加了難度。這種流動性使涉僑征兵工作更顯復雜。如免緩役審查規定於每年4月1日前辦理,逾期以自願放棄論。但因海外華僑散居各地,收到僑務委員會的通知時間不一,致使許多歸僑無法按時完成申請。戰時重慶市警察局曾以申請緩役時間已過為詞,拒絕接納歸僑申請,經僑務委員會接洽,僅允許延長10天。后經求援后由軍政部飭令各地予以變通,同意在征兵抽簽前一個月再截止歸僑申請緩役。這種流動性增加了役政工作的復雜性,並在一定程度上給予涉僑征兵工作更多的博弈空間。而且,也正源於這種流動慣性,與一般民眾相比,身處僑鄉且飽受役政之苦者有出洋的訴求與便利,也更易選擇出洋避役。

最后,海外華僑群體是僑鄉民眾可動員的特殊社會資本,他們對家鄉役政亂象至表關切,而國民政府為平衡地方兵源與華僑資源,亦不得不對華僑群體的吁請選擇適當默許與妥協。社會資本理論認為,資本是在社會關系中獲得的,“成員間的親密關系與互惠關系比較多的密網,有利於動員擁有相似利益與資源的那些人,從而可以獲得表達性回報與保護自己的既有資源”。這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海外華僑群體對僑鄉事務的深度介入。戰時涉僑征兵辦法的屢次修訂正是國民政府與華僑群體不斷博弈之結果,政府重申役政弊端禁令的背后亦常見僑團或僑領的吁請。戰后菲律賓華僑更得以直接派“改進兵役代表團”回鄉協助改善閩南僑鄉兵役,並赴南京向國民政府請求少派兵額。諸多事例表明,相較於普通民眾而言,華僑的吁請通常更易得到重視,其訴求可傳達至省政府,甚至直達中央政府。這是因為,這一群體自晚清以來逐漸形成規模,尤其是在支援辛亥革命進而創建民國之后,積累了豐富的政治資源。且抗戰時期,海外華僑群體因其經濟捐輸而備受重視,華僑也借此換取政府改善僑鄉現狀的承諾。他們特別關注僑鄉建設,熱衷於參與地方公共事務,逐漸由“海外棄民”演變為“地方精英”。通過資源投入、政治影響,他們有力地在僑鄉政治、經濟與教育等方面打上深深的烙印。在僑鄉社會變遷中,他們一方面扮演著協助政府施政的重要角色,另一方面又利用海內外的政治與經濟資源對政府形成壓力,以達到維護自身或家鄉利益的目的。在役政中,他們將歸僑僑眷所遭受之苦呈予政府,吁請改善歸僑僑眷在役政實施中的境遇。他們與政府之間默契地形成“壓力—解決—回報”的模式,這成為因應役政弊端的有效策略。面對僑眾精英的申訴,各級政府對華僑群體所伸張的訴求不得不有所回應並飭令禁止或糾正,然而,役政走向仍受諸多因素影響。

四、結語

海外華僑、歸僑、僑生的免緩役是國民政府對華僑經營海外事業的認可,並希望海外華僑群體通過海外經營進而回饋祖國。尤其在抗戰時期,國民政府對華僑輸財尤為倚重,兵役制度上的“合法例外”意在籠絡僑心,以爭取華僑社會的經濟支持。這種考量明顯地體現在政府與華僑的互動過程之中。全面抗戰爆發后,面對請願回國殺敵的華僑,僑務委員會權衡利弊,認為他們最大的任務是輸財,若放棄辛苦積累所得之職業地位而歸國從事不甚熟練之兵役,“實為用遠其長”,遂電告華僑以生產事業為重。正是基於這一考慮,政府給予了華僑、歸僑及僑生免緩役優待,這是平衡兵源需求與華僑資源之結果。

政府對華僑的優待是有邊界的,免緩役僅限於華僑、歸僑與僑生。而數量龐大的僑鄉眷屬雖與華僑社會密切相關,但被排除在免緩役優待之外。雖然1941年的涉僑兵役修訂辦法曾提出確有必要繼承產業的華僑子弟可以申請出國,但實際上被隨之而來的太平洋戰爭所打斷而止步於條文。戰后,荷屬華僑又聯函福建歸僑協會,提出僑民旅居國外,處境特殊,“祖國父母眷屬奉侍無人,產業保管無所寄托,或使國外商務產業乏人承頂”,請求僑民之國內直系親屬暫緩征召,但未獲准。除此之外,兵役相關法令從未有針對在鄉僑眷的特殊規定,而是將其視同國內普通民眾,因為他們缺乏申請緩役的現實基礎,而且這一規模龐大的群體無疑是僑鄉不可或缺的兵源。但不容忽視的是,僑眷的處境與歸僑一道牽動著海外華僑社會的情感,甚至強化海外華僑對僑鄉事務的介入。

另一方面,歸僑僑眷更容易成為役政人員敲詐勒索的對象。他們通常不敢冒險直接對抗權威,而是選擇買替賄免與逃跑等日常抵抗方式,僑鄉便利的條件使出洋成為其因應役政的最后退路。可以說,歸僑僑眷是役政弊端的參與者,但更多情況下,他們是役政弊端的受害者。這極易引來海外華僑群體的關切,而僑鄉民眾也擅於發揮“僑”的獨特性,動員華僑群體這一特殊的社會資本進行曲線求援,使之成為吁請改變政令的通道。

總之,抗戰期間國民政府涉僑兵役辦法的演變,是在征兵制實踐中為獲取盡可能多的兵源而對涉僑群體的規范與引導,但在地方實踐與壯丁出境限制法令的失靈之下,政府亦不得不做出默許與妥協。

(摘自:上官小紅:《“合法的例外”:全面抗戰時期國民政府涉僑征兵工作探析》,《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24年第1期。注釋從略,如有需要請參見原文。)

(責編:劉瓊、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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