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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工專題】國民政府保護華僑權益的嘗試——以二戰時期伊拉克海員華工案為例
2024年01月30日14:07  來源:中國僑聯

學界關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的海外華僑史研究成果十分豐富,其中,海外華僑對中國抗戰的支援是學界研究的重點,取得了豐碩成果。據不完全統計,有相關學術著作近20部,重要文章幾百篇。然而,關於華僑對僑居地反法西斯戰爭的支援與貢獻,研究則相對較少。事實上,海外華僑不僅積極支援中國抗戰,他們在僑居地也開展了各種形式的反法西斯活動。許多僑胞在僑居國或第三國從事戰地服務,形成了特殊的戰時華工團體,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做出了貢獻。另一方面,在二戰時期特殊的戰爭背景下,國民政府採取了許多政策和措施救助受難的華僑,但已有研究多聚焦於對中國境內歸國難僑的救僑工作,對國民政府在海外保護華僑的實踐關注較少。例如,1942—1945年間由印度赴伊拉克工作的海員華工是戰時海外華工的重要案例。由於大量華工來自印度,伊拉克屬於“第三國”,在手續、管理及生產生活等方面產生了全新的問題,隨之產生的華工工潮與審判亦是中國前所未有的境外司法實踐與探索。國民政府對伊拉克海員華工案的處理是其護僑手段的重要探索與嘗試。本文擬以台北“國史館”藏檔案、英國外交部檔案及其他文獻資料為基礎,對二戰時期伊拉克海員華工的基本情況、國民政府對華工權益的保護、圍繞工潮的中英交涉與司法實踐等進行初步考察,以冀拓寬二戰時期海外華僑史研究的視野。

一、伊拉克海員華工的基本情況與工潮的爆發

(一)伊拉克海員華工的招募

二戰時期,一批海員華工赴伊拉克工作,源自英軍在伊拉克招募工人。1932年,英國結束了在伊拉克的委任統治,但根據1930年《英伊同盟條約》,英國在伊拉克仍享有駐軍權。1939年9月,二戰全面爆發,伊拉克是重要的石油運輸通道,也是蘇德與北非戰場的側翼。1941年4月,伊拉克國內爆發政變后倒向協約國。1941年4月29日,英國宣布執行“薩賓計劃”(Plan SABINE),派印度、伊朗等地的英軍從巴士拉向伊拉克軍隊發動進攻。僅僅13天后英軍便佔領了伊拉克。此時駐扎在伊拉克的英印軍隊(名為波斯—伊拉克部隊)有7個師和2個裝甲旅。

因伊拉克重要的戰略地位,英軍需要招募工人為后勤保障服務。1942年5月,駐伊英軍托英印政府招募海員華工赴伊拉克為內河運輸隊工作。印度此時恰好有大量的中國籍海員滯留。二戰時期,英國船運公司雇佣了超過6萬名中國海員。太平洋戰爭爆發后,日本佔領了香港、馬來亞等英屬殖民地,英國船隻航線中斷,到1942年底,先后有6000余名海員被迫撤到印度,主要居住在加爾各答與孟買。由於當時印度的海員華工組織不健全,失業者眾多,加之此次工期內衣食住行費用全部由英方承擔,故華工報名踴躍,到1942年12月,印度英國技術工人招募隊在加爾各答招募了華工450余人,主要負責修理機械與船塢工廠等工作。

不過,這批華工的手續存在嚴重問題,在招募時,英軍方面並未告知中國駐加爾各答總領事館,華工進入伊拉克時無護照及簽証。駐加爾各答總領事館得知后,向英國技術工人招募隊抗議,並介入此事。1942年10月,英國技術工人招募隊將合同與管理規定告知駐加爾各答總領事,強調除了按合同規定之外,華工應受軍法管理。國民政府駐印度專員沈士華則表示,華工不作為軍人而是以平民(citizens)身份加入英軍工作。沈士華希望華工避免受英軍軍事規章制度的嚴格管轄,若出現問題,則盡可能為其提供保護,以維護華工利益。此事中英雙方存在分歧,一直沒有定論。然而,由於當時留印海員為生計所迫,急於尋找出路,多數人在對合同不了解的情況下便開赴伊拉克。

(二)處境惡劣的海員華工爆發工潮

這批華工的年齡均為15~50歲,其中20~30歲的青壯年佔多數,大部分為浙江、江蘇、廣東與天津籍,從事職業主要是銅工、鐵工、木工、船工、車工、機工、繩工、鋸工、磨工、漆工等,主要工作是修理英軍伊拉克內河航運所用船隻及軍用汽車。與英國、伊拉克、伊朗等地的工人相比,華工技藝更為精湛且精於鑽研,工作效率更高。

但工作伊始,對華工的管理讓英軍大為頭疼。這批華工教育程度多為小學,為海員或普通小商販出身,“智識既淺,又缺乏訓練,腦筋簡單”,內部鄉省觀念嚴重,派系眾多,天津幫與廣東幫甚至發生過械斗。更為嚴重的是,部分華工有吸食鴉片的習慣,賭博亦盛行。較差的工作與生活條件也助長了華工的不滿情緒。華工分為兩班工作,一班是早上7點至下午3點,一班是下午3點至晚上11點,平均每人每班8小時。由於伊拉克地處熱帶沙漠氣候,夏季最高氣溫可達50攝氏度以上,華工難以適應,甚至一些人“神經錯亂、發為狂疾”,而冬天時又潮濕多風,風冷刺骨。惡劣氣候讓華工叫苦不迭。同時,居住條件也不好,英軍搭建了10座營房供華工居住,營房長約15米,寬約6米,30至50人住在一個營房內,除較為擁擠外,照明與飲水時常發生困難。此外,由於絕大多數華工此前沒來過伊拉克,對氣候、環境、風俗等都不適應,很多人小病不斷,思鄉情緒嚴重,精神萎靡。

對這批海員華工,英方概括其“用之非易、棄之不能”。因此,英方最初採取高壓管理的方法,派一名中尉統管衣食住行、每個營房派一名上士監管,工廠各部門均有一兩個監工,對任何大小錯誤都要嚴懲,與管理印度工人的方法類似,這種方式受到華工的一致反對。由於工作條件不佳及管理不善,雙方矛盾不斷積累,小沖突不斷,一些華工甚至絕食以示抗議。

伊拉克海員華工於1943年2月初寫信向中國駐加爾各答領事館抱怨工作條件太差,希望后者幫忙交涉改善。但英方始終以自己並未違約為由,拒絕改變,而囿於合同規定,戰事結束前不能停工,華工深感前路漫漫,精神不振,矛盾一觸即發。

由於沒有得到中國駐加爾各答領事館的立即回復,1943年2月底,已無法忍耐惡劣工作環境的華工公推9名代表,與英軍交涉,要求遣回全部華工。英方不僅沒有同意,反而以“違抗命令”為由,將這9人判處9個月至2年不等的監禁,將其拘禁於憲兵監獄之中。但英方的高壓管理使得華工的憤怒情緒愈發積攢,7月下旬,1名華工夜裡被殺,拋尸大海,華工推舉36人與英方交涉要求其查處凶手,英方沒有答應,於是華工爆發了較大規模的工潮,與英軍發生激烈的肢體沖突。平息沖突后,英方將華工推出交涉的代表36人判處無期徒刑,其余所有華工也被英方派印度兵監押,形同俘虜。工潮爆發后,伊拉克海員華工的工作已停頓,如何破局成為中英雙方面臨的難題。

二、圍繞審判方式的交涉與工潮的解決

(一)中英對審判華工的態度與交涉

華工初到伊拉克工作時,中英雙方對其身份(軍人還是平民)並未達成一致,關於華工應受何種審判,中英產生了分歧。

英方認為華工應受到英軍的軍事審判。1943年7月8日,英軍委托英印政府外交部官員威特曼(H.Weightman)向沈士華告知伊拉克海員華工工潮的情況,並表示在工潮平息后,將滋事者送往軍事法庭接受審判。雖然在招募華工時沈士華曾強調海員華工以平民身份加入工作,但英方認為英國文職人員在類似情況下也會受到軍事法庭的審判,並且這批海員華工招募時簽署了遵守英軍規章條例的承諾,堅持軍事審判,以儆效尤。實際上,英方希望華工受到英軍的軍事審判,是其堅持英國軍隊在伊拉克擁有治外法權的表現。

中方則不同意華工接受軍事審判。沈士華於7月10日向國民政府外交部匯報此事,因爭議焦點在於是否“軍事審判”,涉及同盟國軍事合作,故外交部詢問軍事委員會的處理態度。軍委會認為,“遇事應按合同與國際慣例行事”,既然商定好了以平民身份加入,若所犯罪行無關軍事且非接近戰區,就不屬於軍法范圍,應當由伊拉克地方法院審判,維護華僑權益起見,更不宜開此先例。軍委會希望能維護華僑的長遠利益,不希望因此開他國軍方審判中國僑民的先例。

得知軍委會的態度后,8月16日,外交部要求沈士華以此為原則與英印當局交涉。9月29日,外交部致電兼任駐伊拉克公使的李鐵錚,令其就近與伊拉克和英軍方面交涉。此案涉及海員等海外華僑是否受他國軍事審判這個較為敏感的問題,在給出初步處理意見后,國民政府對案情較為重視。10月6日,蔣介石致電外交部次長吳國楨,令其進一步查明真相並相應交涉。

不過,英方仍未改變態度。沈士華在10月15日向外交部匯報,英方仍堅持軍法審判,原因在於,伊拉克法庭均由伊政府管轄,英軍雇佣的華工不宜由第三國審判﹔華工所犯罪行皆與軍事有關,其他國家文職人員類似錯誤亦受軍事審判。沈士華由此提議可由中國駐伊拉克公使館就近派員調查此事,如允由軍事法庭審判,亦應由駐伊拉克使館派員觀審。但國民政府仍堅持此前的觀點,23日外交部回電沈士華,表示因華工並非軍人,無論罪行與軍事相關與否,應由當地法庭審理,要求撤銷此前對9人的審判,重新由當地普通法院審理,並由駐伊拉克公使館派人監督。

中英交涉未達成一致,而此時外交部在10月21日收到了駐加爾各答領事館的報告。與駐印專員對此事了解不多、僅充當溝通的角色不同,該批華工大多由加爾各答赴伊拉克,領事館對情況較為了解。因電報往來耗費時日,領事館選擇一面交涉、一面請示,在其看來,英國方面確實並無違約,但工人不滿之處在於氣候惡劣、語言不通、軍事化管理過嚴等。工潮爆發后,9月7日,駐加爾各答領事與英國技術工人招募隊代表進行了會談,希望英方依照合同切實改善華工生活待遇,若英方對華工不滿應通過領事館交涉,不能直接進行處罰,即便存在違法或違約行為,也不應當以英國軍事法庭審理,被押人員應被送回駐加爾各答領事館,並設法遣送回國。英方代表同意傳達,並溝通改善管理模式等事宜。

在了解上述情況后,外交部仍舊堅持伊拉克海員華工以平民身份加入工作就不應受軍法管轄,此案中華工違反的均為英軍的規章制度,並無違反當地民事法律,故亦不應由伊拉克地方普通法院審理,兩者相加即應判華工無罪。故外交部決定,此前所提之立場(撤銷軍事法庭審判結果、改由普通法院審理)不應因英方的強硬態度而改變,此立場雖在法理上略有漏洞,但此前英方在未通知中方的情況下便對華工進行軍事審判,是輕視中國的表現,可以此作回應,表達中國維護華僑利益的態度。

(二)中英達成初步解決華工工潮方案

由於雙方堅持自己的立場,在印度的交涉沒有進展,而英軍也發現,處罰華工后,雖然非肇事者被釋放並允許繼續工作,但華工情緒仍然低落且日漸怠工。為防止對戰場后勤產生影響,11月24日,李鐵錚乘坐美國軍用運輸機抵達巴士拉,與英方交涉華工問題。此為華工爆發工潮后第一次有中方官員抵達事發現場,對事件的解決產生了積極作用。李鐵錚一面安撫華工的情緒,將其工作與同盟國作戰及維護國際合作聯系起來,以做鼓勵。另一方面他與英方協商,使其同意放鬆管理方式、改善華工生活條件,雖英方仍不同意取消軍事審判結果,但允許被押者如願出來工作,則“不必固執尚待解決之軍法問題”。李鐵錚親赴現場調解卓有成效,為工潮的解決打下了基礎。

12月15日,英國駐伊朗使館武官請李鐵錚派員協助徹底解決此案。李鐵錚遂派駐伊朗使館武官湯德衡及隨員赴伊拉克處理。12月26日,一行人抵達巴士拉,開始與英方交涉。中方人員認為,必須重新簽訂更符合實際的合同以及解決軍事審判問題方能徹底解決此事。首先中英雙方談判簽訂新合同,要點有:第一,為避免華工因語言差異而產生誤解,新的合同分為中英文兩份﹔第二,工作年限由戰后結束工作改為一年一簽,到期可協商續約,同時規定,新合同簽訂與否由華工自由決定,凡不同意簽訂者可免費送回加爾各答﹔第三,新合同規定罰款數量不得超過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一﹔第四,新合同規定改善工人醫療、飲食、用水、居住及娛樂活動等條件。新合同諸多條件有助於維護華工權益,穩定其工作情緒。

爭議最大的軍事審判問題也得到了解決。英方將在押的36人全部釋放,並補發在監獄時段的工資,釋放后這批人可自由選擇是否簽訂新合同,但英軍將鬧事較為嚴重的13人定為不受歡迎者並遣返印度,建議印度政府待其抵達后釋放。而關於此后的軍法問題,英軍認為,巴士拉為軍事管理區域,一切軍民都接受軍事管理,華工不可例外,而華工服務的內河運輸隊屬於英軍司令部管理,無法再設新的普通法庭,故此前國民政府外交部所提的以普通法庭審理很難辦到,且即便交由普通法庭審理,也存在語言隔閡、伊拉克當地司法體制不完善等問題,流弊更多,但中方又堅持僑工不接受外國軍法的原則,故雙方協商后,決定同意華工犯罪以軍法審理,但應用中國軍法,由中方派員組織軍事法庭,審理后由英方執行判決。雖然外交部的由普通法庭審判的意見沒有被採納,海員華工依舊由軍法審判,但中國保留了審判權,有利於維護華僑利益。

英方對此事的處理亦有其考量。雖然這批華工赴伊拉克為英軍工作,但因其並未辦理伊拉克入境手續,實際上具有英軍雇工與滯印海員的雙重身份。英國政府此前就曾討論軍隊文職人員與海員的軍法審判問題。1943年1月,中英達成《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后,接續交涉兩國軍事人員司法管轄權協定。關於軍隊雇佣人員,英國政府認為應當屬於英國軍事法庭管轄范圍,但關於海員,英國內部產生分歧。1943年4月至7月,英國政府就海員是否歸屬於內進行多次討論。英國外交部主張不將海員視為軍隊的一部分,因為在中國收回治外法權后,亦不願放棄對他國海員的管轄,若英國執意提出,可能會使駐印軍的軍法管轄談判時做出其他讓步。英國戰爭運輸部則希望將海員納入軍隊治外法權豁免范圍,以此維護英國海員的利益。1943年7月7日,英國駐美大使哈利法克斯(Halifax)向英外交部報告,中美軍隊管轄權豁免協議中並未涉及海員。美國的做法成為英國的參考,由此英國政府決定不將海員納入中英軍隊治外法權豁免范圍,同時考慮擴大根據1894年英國《商船法》設立的海軍法庭的司法管轄權,以包含商船海員在海外所犯的罪行。故在處理伊拉克海員華工審判問題時,維持軍法審判、但將審判權交給中方,是英方認為比較妥當的處理方案,既符合軍隊雇佣人員受軍法管轄的原則,又為日后將英國海員的審判歸於英國海軍法庭的談判預留空間。

1944年1月6日,新合同正式簽訂並生效,不過事情卻再生波折。英方此前答應支付在押人員關押期間的工資,在押36人中,除了13名不受歡迎者外,另有13人也希望返回印度,但在出發前,英方卻反悔,拒絕支付工資,引發華工的強烈不滿,與英方激烈交涉,存在爆發新的沖突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1944年2月8日,英國駐伊朗使館再度邀請湯德衡赴現場解決,但由於此前軍委會曾通過外交部下令,因華工不是軍人身份,禁止使館武官參與本案調解,故李鐵錚不得不另派副領事陳厚瑞前往。陳厚瑞到達巴士拉后,安撫華工情緒,並與英軍進行了有效的交涉,英方將華工工資全部補齊,並將其遣送回印度。領到工資后的26名華工對國民政府維護華僑權益的做法十分感激,特地從領到的工資中拿出近十分之一(約1300盧比)以作獻金。至此,伊拉克海員工潮問題得以暫時解決。

三、外派軍事法庭的設立與運作

(一)國民政府關於外派軍事法庭的協商

雖然華工新合同達成,但由於當時情況緊急,為安撫工人情緒盡快解決工潮,湯德衡在沒有請示國民政府的情況下與英方達成中方外派軍事法庭的折中方案,事后再匯報。湯德衡的“自作主張”得到了外交部的認可,認為確實是當時的最佳解決方案,並在3月7日將組建外派軍事法庭的問題告知駐印度專員與軍委會軍法執行總監部。

不過,軍事委員會與外交部尚未就此事協商一致,在伊拉克的華工又生波折。5月10日,李鐵錚向外交部報告,一名英國軍官被華工毆打受傷,按照此前協定,要求中方迅速派員組織軍事法庭審理此案。此案發生后,國民政府內部重啟了對外派軍事法庭問題的討論,為吸取此前交涉時在不了解情況下就定下立場而使交涉陷入僵局的教訓,外交部並沒有給駐伊朗使館就解決毆打案件下達任何指令,而是直接商議整個外派軍事法庭的處理方式。

由於此事涉及法理上的很多問題,也並無先例,各個部門的意見不一,並未很快得出結論。外交部認為可組織外派軍事法庭,而軍委會執法總監部在分析涉及的法理問題后,認為運用戒嚴法組織軍法審判雖無不可,但目前英軍所定的罪名大多為抗命辱職,均不在軍刑法第二條適用非軍人之列,而怠工、嫖娼等行為是否適用於海陸空軍懲罰法處理等也無明文規定,且此前已定華工為平民身份,若以軍方審判則無法可依,故提出一個變通辦法,即由司法行政部派員以軍事法庭名義前往伊拉克進行審判。而司法行政部則不同意此變通辦法,認為組建軍事法庭於法理上不合,即便是中國外派的軍事審判,平民也不應接受,以免形成以軍法審判平民的先例,埋下隱患,建議取消外派軍事法庭,仍由地方普通法院審理。顯然,以軍法審判海員華工在當時無法從法理上獲得依據。

外交部在收到並分析司法部門的意見后,也感到外派軍事法庭困難重重。5月27日,外交部致電李鐵錚,將司法部門的意見告知,並詢問若撤銷外派軍事法庭決議、改由普通法院審理,有無困難。外派軍事法庭的方案突然被推翻,讓李鐵錚頗感意外,5月31日,李鐵錚回電表示,此前英方一直遵守新合同的約定,不以英軍法制裁華工且待遇有所改善,若此時中方變卦,則會對此后有關伊拉克海員華工的中英合作與華工管理帶來極大的困難,並“懇准”接受英方外派軍事法庭的要求,但以目前存在困難無法立即組建而暫緩。外交部隻考慮法理問題,卻忽視了前方的實際情況,李鐵錚提醒了外交部,后者一面回電李鐵錚,同意回復英方因存在困難暫緩(而非拒絕)組建外派軍事法庭,一面再度就此問題進行研究。

6月15日,外交部與軍委會辦公廳、軍法執行總監部、司法行政部召開“關於伊拉克華工糾紛會議”。會上各方認為,按照現行國際慣例,軍隊駐扎人員不受當地軍法審判,此時國民政府與英美談判在彼此境內駐軍的治外法權相關協議,即有軍隊不受當地法庭審判的規定,故中國不能允許華工受到伊拉克法庭的審判,若為英軍服務的華工受伊拉克法庭審判,則可能被視為中國“放棄國際公法之權利”。而中國與伊拉克並無治外法權相關的條約,中國無權在伊拉克組建法庭審判伊拉克的華僑。若將華工視作英軍一部分,因最早申明過華工不以軍人而以平民身份加入,不受英軍的軍法審判,如此則華工無從審判,英軍也不會同意,故由中國組建軍事法庭,依據中國相關法律進行審判,是可行的折中辦法。最終各方一致決定設置外派軍事法庭,由於華工合同僅剩半年,故由駐印遠征軍中派員前往,以軍事審判處理華工毆傷英軍官。至於合同到期后如何修訂軍事審判問題另行討論。會后,蔣介石於7月31日批准此方案,派駐印遠征軍軍法處處長吳化民赴伊拉克進行審判。

(二)外派軍事法庭的運作

11月2日,吳化民抵達巴士拉,開始審理此案,案情逐步浮出水面。

案件的全部過程如下。1944年5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華工李阿興(上海人,28歲,銅工)在未得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進入木工工廠,打磨一鐵條(其日常工作所用的工具),由於工廠確實存在不經允許工人不得進入不同工種工廠的規定,故該廠監工英軍上士安斯蒂斯(Anstis)看到他后,勒令離開,李阿興並未回應,並繼續工作,安斯蒂斯見狀后十分生氣,對李進行言語辱罵,要求沒收其鐵條,李阿興被激怒,出拳打了安斯蒂斯,並帶走鐵具離開。11時15分,在營地再次見到安斯蒂斯后,怒火未消的李阿興用木棍打他,在被奪下后,復用鐵錘擊打,后被趕來的英國魏琪(Wyche)上尉制服。

11月7日至9日,此案開庭審理,原告除了巴斯蒂斯外,另有英國與伊拉克証人兩名,而被告方則隻有李阿興一人。庭審過程中,巴斯蒂斯堅稱李阿興持木棍與鐵錘對其進行了攻擊,証人亦作証明,而李阿興雖堅稱自己沒有打人,但沒有証人為其証明。最后,吳化民認為,李阿興確有打人舉動,但沒有造成太過嚴重的身體傷害,且調查后發現,被打者並不是軍官而是士兵,故並不能依中華民國陸海軍刑法之暴行脅迫罪懲處,最終法庭按照普通刑法,判決李阿興15日拘禁,由於此前他已被拘禁12天,再拘禁3天即可。原告亦表示接受,此案宣告完結。值得注意的是,根據1935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按此法條,15日的拘禁屬於較輕的量刑,相比之下,1943年工潮時,英軍曾判涉事的華工無限期監禁,中方組建的軍事法庭無疑有助於維護華僑利益。

圍繞軍事審判問題的商討與交涉前后歷時近一年,中英反復協商后才確定了由中國派員組織軍事法庭的方案,但直到這批華工被遣散回國,外派軍事法庭也隻組建了這一次。不過即便組建了軍事法庭,實際上最后審判結果也採取了折中方案,沒有按照陸海軍刑法來審判,而是根據普通刑法。對此,吳化民的解釋是中國的軍事刑法范圍不廣,許多罪行不易找到合適的法理解釋,況且這批華工本身就是以平民身份而非軍人身份來此,也並沒有受過軍事訓練,用軍法則太過嚴厲。

外派軍事法庭的組建平衡了英方的要求與華僑權益的保護。而最后實際上隻拘禁15天,這樣較輕的定罪也沒有被英方反對,表明英方要的不是嚴懲,而是按合同辦事,進行軍事審判,用意不外乎希望華工服從合同安排及軍事管理。

(三)華工新合同的談判

在處理李阿興案的同時,外交部也開始直接介入新工作合同的談判,以便妥善解決軍法問題,並提高工人的生活和工作條件。1943年12月,中英交涉后達成的為期一年的新合同將在1945年1月6日到期,而1943年的合同談判以駐伊朗使館武官湯德衡為主導,事后外交部予以了追認,此次外交部則在1944年7月起就開始謀劃新合同的談判,其中有關司法審判的規定是交涉重點。

外交部首先詢問相關部門的意見。關於新合同中有關審判的規定,行政司法部認為應將與軍事有關的案件由軍事審判,無關者交由地方審判,軍委會軍法執行總監部則認為應當成立外派軍事法庭,審判執行則交由駐印遠征軍處理。而關於待遇問題,軍委會辦公廳則認為應當改善伙食與住宿條件,限制工時,尤其是夜間工作時間。而外交部則加入了華工可辭職的要求。收集完國民政府各部門的意見后,外交部將其告知李鐵錚,並詢問其建議。

1944年10月13日,外交部收到了李鐵錚的匯報。在匯報中,李鐵錚對無關軍事的案件交由普通法院審判的規定極不贊同,因為這批華工本身就沒有護照和簽証手續,若由普通法院審理,則必然涉及入境合法性問題,若為其補辦相關手續,這批華工就成了伊拉克僑民,對其返回印度產生阻礙(當時印度對外國人入境限制很嚴),這是華工不願意的。故關於審判問題,李鐵錚還是贊同軍委會軍法執行總監部的建議,依舊由中方組織派出軍事法庭負責審判全部案件。而改善待遇一事,現有的合同實際上已經照舊合同有所進步,華工也比較滿意,繼續進行即可。

為了整合各方建議,10月24日,外交部再度與軍委會辦公廳、軍法執行總監部、司法行政部一同召開會議,商討新合同問題。會上得出結論,華工犯罪仍由中國軍法審判,並由英方執行,但合同中應寫明獄中待遇不得稍有偏差,待遇方面由伊拉克使館與英方根據實際情況商議。

10月25日,外交部將議定的條件告知李鐵錚,以此與英方交涉,而英方也提出,明年會招135名工人,工期半年,若要求太嚴苛則全部解雇。雖然英方的回應較為強硬,但中方還是堅持要求進一步改善醫療衛生條件、廢除夜工、監獄待遇與英國士兵沒有偏差等條件,英方最終均同意。1944年12月26日,有114名華工簽訂了為期6個月的合同,其余則均由英軍遣返回印度。

新合同簽訂后,華工的情緒明顯得到安撫,矛盾沖突大大減少,1945年6月28日,在履行完合同后,全部華工被英軍遣送回印度,至此伊拉克海員華工全部工作結束。

四、結語

伊拉克海員華工的經歷是二戰時期海外華僑處境的一個縮影,也反映出國民政府僑務政策諸多問題。國民政府對此案的處理可從司法與護僑兩個角度進行評價。從司法角度而言,國民政府處理伊拉克海員華工審判案是二戰時期重要的境外司法實踐。面對此前未有的審判境外華僑相關問題,國民政府在內部商議與對英交涉后,採取派員赴伊拉克組建軍事法庭審判的方案,實際上掌握了司法審判權。雖然屬於華工合同的具體安排,與長期固定化的治外法權不同,但此方案融合了中英雙方的意見,最大程度彌合了法理缺失,同時維護了司法主權。且雖為軍事法庭審判,但最終以普通刑法為依據量刑較輕,有助於維護華僑利益。國民政府與英軍就審判伊拉克海員華工的交涉較為順利,源於戰時中國國際地位的提升。1943年中英達成協定廢除英國在華治外法權等不平等特權,中國在司法審理的管轄上擁有和英國平等的地位。此外,戰時中國與英國共同加入反法西斯同盟,為維護同盟抗敵的需要,中英之間交涉亦較為順利。

從保護華僑的角度而言,國民政府對伊拉克海員華工案的處理經歷由混亂到規整的過程。國民政府不僅開創了外派軍事法庭以保護海外華工權益的先例,在改善生活待遇等方面也讓華工滿意。隨著國民政府對海員華工情況的逐步深入了解,重視程度也不斷提高,在實際處理中並未拘泥於法理,而是採取了較為靈活的手段,與實際情況相結合,並在商議決定處理方案后即堅持以此與英方交涉,態度堅決,使英方接受了改良華工待遇的方案,增強了華工的歸屬感與愛國熱忱,也保障了華工順利完成工期內的工作,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做出了貢獻。

(摘自:王釗:《國民政府保護華僑權益的嘗試——以二戰時期伊拉克海員華工案為例》,《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23年第4期。注釋從略,如有需要請參見原文。)

(責編:金一、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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