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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章程
(2023年12月28日中國僑聯法顧委年會修改)
2024年01月05日11:37  來源:中國僑聯

第一條 中國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僑聯法顧委”),是由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領導的法律顧問機構,英文譯名為:Legal Advisory Committee of the 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e Chinese。

第二條 中國僑聯法顧委以為僑服務為宗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和《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關心和依法維護海外僑胞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第三條 工作職責

(一)向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進行法治宣傳,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二)為中國僑聯和地方各級僑聯及其法顧委開展依法維護僑益工作提供咨詢、給予指導和幫助。

(三)接受委托對涉僑案件進行研討、論証,提供咨詢意見。

(四)配合中國僑聯開展有關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合法權益狀況的調研,為僑聯參政議政、維護僑益工作提供建議。

(五)協助中國僑聯參與有關涉僑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修訂、咨詢、研討工作。

(六)發揮海外委員的作用,依法維護海外僑胞權益,為海外華僑華人及其社團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為國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提供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在海外投資的國內企業權益,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建言獻策﹔為維護國家核心利益、促進祖國和平統一、開展民間外交等發揮積極作用。

(七)開展海內外華僑華人律師的聯誼交流活動。

(八)指導和協助對貧困歸僑、僑眷的法律援助工作。

(九)承辦中國僑聯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 機構與人員設置

(一)設立法顧委辦公室,與中國僑聯權益保障部法律服務處合署辦公。

(二)中國僑聯法顧委採用委員聘任制。委員受聘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設主任委員一人,常務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包括國內、海外委員)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中國僑聯權益保障部部長兼任)。

(三)國內委員由享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法律專家、律師、地方省級僑聯法顧委主任以及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擔任,由中國僑聯、司法部、全國律協等單位推薦,經法顧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律師委員還要經全國律協審核,最后報中國僑聯黨組或主席辦公會批准。聘請擔任副主任以上委員的,由中國僑聯領導或權益保障部提出建議名單,經法顧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報中國僑聯黨組或主席辦公會審核批准。

(四)海外委員由熱心華僑華人工作、在住在國執業的華僑華人律師擔任,由中國僑聯、司法部、全國律協等單位提出擬聘名單並征求我駐外使領館同意,經法顧委主任會議通過后,報中國僑聯黨組或主席辦公會審核批准。

(五)中國僑聯法顧委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由法顧委辦公室提名,報法顧委主任會議審定。

第五條 年會

法顧委年會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傳達學習中央有關會議文件和指示精神﹔

(二)聽取、審議中國僑聯法顧委工作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中國僑聯法顧委年度工作計劃﹔

(四)修改《中國僑聯法顧委章程》﹔

(五)修改本會工作規則﹔

(六)受中國僑聯委托,討論並對有關事項提出意見、建議。

(七)其他需要由年會審議、部署的事項。

第六條 工作方法

(一)根據工作需要,中國僑聯法顧委可舉辦涉僑案件研討會。研討會由秘書長召集,邀請相關專業委員會委員參加。

(二)涉僑案件研討會形成的法律意見,應以法顧委的名義提供給當事人及其律師,或向有關部門反映。法顧委委員若以個人名義代理案件,不得以法顧委名義向委托人或者有關部門單位致函。

(三)根據中國僑聯工作的總體部署,可組織安排調研活動,調研活動應形成書面報告,提出工作建議,供中國僑聯參考。

(四)主任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上,研究年度計劃、委員調整、提出修改《中國僑聯法顧委章程》的意見、修改本會工作規則、部署有關重大事項等。

(五)根據工作需要,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可應邀參加或列席中國僑聯的有關會議、活動,或組織學習。

(六)委員參加中國僑聯法顧委組織的有關活動,對中國僑聯工作和法顧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每年以適當方式向法顧委辦公室反饋維護僑益工作情況。

(七)法顧委海外委員應參加法顧委年會,並根據需要邀請其回國參加訪問、調研等活動。

第七條 中國僑聯法顧委辦公室的職責:

(一)負責法顧委日常事務工作﹔

(二)負責中國僑聯法顧委及其專業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和活動的具體組織事宜﹔

(三)組織中國僑聯法顧委委員調研或協助辦理涉僑涉訴案件等事項﹔

(四)負責起草以中國僑聯法顧委名義制發的文件並按有關程序呈報審核印發﹔

(五)協調中國僑聯法顧委委員維護僑益工作,並對相關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六)協助其他處室組織法顧委委員對全國人大等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等規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參與僑界普法等工作。

(七)向中國僑聯報告工作情況。

第八條 中國僑聯法顧委的工作經費由中國僑聯負責,每年列入機關業務經費預算。

第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僑聯法顧委。

第十條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責編:金一、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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