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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探索——以旅蒙華僑回國為中心的歷史考察(1950—1951)
谷繼坤
2023年10月23日14:46  來源:中國僑聯

“華僑”的概念產生於晚清時期。20世紀初至1955年,“華僑”被普遍用於稱謂海外的中國人,泛指在海外定居的有中國血統並保存某種程度的中國文化者。在1955年中國政府通過與印尼政府的雙邊條約正式宣告放棄雙重國籍之前,華僑根據中國血統主義國籍賦予原則擁有中國國籍,同時擁有實行出生地主義原則的所在國所賦予的當地國籍,由此產生了華僑雙重國籍問題。1955年4月,周恩來代表中國政府同印尼政府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根據這一條約,中國政府放棄以血統確定國籍的原則,允許海外華僑放棄中國國籍,加入所在國國籍。自此,中國政府關於僑民的雙重國籍問題從政策上得以解決。此后,隨著東南亞國家的獨立和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解決,絕大多數具有中國國籍的“華僑”加入所在國的國籍,那些具有中國血統並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中國文化者的稱謂由“華僑”變成“華人”,而“華僑”則專指僑居海外的具有中國國籍者。

目前,學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於兩個方面:一是中國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總體政策演變,尤其是討論周恩來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二是緬甸、印度尼西亞等東南亞國家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解決及其折射出的中國同東南亞相關國家之間的雙邊關系。涉及同時期旅蒙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研究較為鮮見。為數不多的涉及蒙古華僑的研究,主要集中於20世紀80年代受中蒙關系影響蒙古華僑的回國及其安置問題,以及旅蒙華僑的口述史料匯編。筆者在梳理新中國建立初期中蒙關系的史料時發現,中蒙之間至少在1950年就已經圍繞旅蒙華僑問題進行了溝通交涉,並引申出了旅蒙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中國方面為此進行了仔細研究,並在同蒙古方面的交涉過程中確立了解決雙重國籍的若干原則。從這個角度,可以看作中國政府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先行探索。

有鑒於此,本文主要利用中蒙俄解密檔案及相關文獻史料,擬梳理新中國成立初期中蒙雙方圍繞旅蒙華僑回國事宜的往來交涉及其商定解決的歷史過程,並就此問題對中蒙關系本身及其后續中國解決雙重國籍問題的影響進行討論,以期豐富華僑華人歷史尤其是中國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既有研究,並求教於方家。

一、旅蒙華僑回國事宜緣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蒙古是首批承認新中國的國家之一。1949年10月16日,兩國正式建立外交關系,1950年7月中蒙互派大使工作完成。新中國成立的消息傳到蒙古后,不少旅居蒙古的華僑紛紛提出回國訴求。新中國首任駐蒙大使吉雅泰到任后不久,即著手同蒙古方面溝通解決旅蒙華僑的回國事宜。

(一)旅居蒙古華僑概況

由於近代以來的歷史和地緣等多重原因影響,有不少華僑旅居蒙古。根據中國外交部當時的統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在蒙華僑約1萬人,居住在烏蘭巴托者約有5000人,其余則分布在蒙古各地,多從事各種手工業等行業。當時,旅居蒙古的華僑多處於沒有組織的狀態,隻有烏蘭巴托市有一家中國工人俱樂部,受蒙古總工會領導,出版一份石板印刷的報紙《工人之路》報,銷量約3000份。此外,如不入蒙古籍,旅蒙華僑在進入蒙古政府機關工作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都會受影響。因此,聽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消息,旅蒙華僑多有回國的打算,但“因華僑多系手工業及在礦區工作者,如果大批返國,會影響蒙古生產,故蒙古方面不大同意”。另據中國駐蒙古前外交官孫一先回憶,這些華僑大體分兩批來蒙:第一批是1924年以前,這些人大多數是做生意留在蒙古,“基本上是同蒙古婦女結了婚,子女都成了蒙古人”﹔第二批是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來的,大多數是中國的蒙古族人。旅蒙華僑多源自中國內蒙古地區和山西、河北等地的一些縣份。

事實上,當時從內蒙古方向參加對日作戰的蘇蒙軍隊兵鋒曾到達河北張家口一帶,所以1945年赴蒙古的華僑不僅僅來自內蒙古地區。山西省委和定襄縣委就曾對原籍屬當地的商人和工人移居蒙古事多次詢問過中國外交部。1950年1月4日,山西省委電致外交部,提到,定襄縣委反映:當蘇蒙軍隊撤走的時候,在內蒙(錫林郭勒盟)一帶的商人和一部分工人及其全部資財被一同帶走,僅定襄人約有千余人。2月2日,內蒙古方面反饋的消息稱“據錫林郭勒盟報告,據說當時撤走約兩千人,但具體無從調查。”2月3日,張家口市委報稱,“1945年蘇蒙為消滅日軍進入察哈爾北部時,有一部分旗蒙商人正在做買賣,其中因有一批人負責勤務,隨蒙軍到了蒙古,迄今有201人沒有追回來,其家屬不斷前來探尋,交涉和要求給予贍養”。劉少奇在2月6日曾有過批示:前華北局報,定襄有千余人去蒙古未回,請外交部集合材料加以研究。如果蒙古缺乏這些工人,中華全國總工會准備以友誼的方式號召一些工人到蒙古工作以便換回這些被帶走的人員。請外交部辦理此案。

祖籍山西定襄縣的羅生林即是1945年被蘇蒙軍隊從內蒙古帶至蒙古的,其本人對此有清晰的回憶:“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無條件投降。在內蒙古謀生的山西鄉親都歡欣鼓舞……到了9月,一些蒙古大兵命令我們趕著牛車,抬上剩余的財物、商品,按照他們指定的路線,途經二連浩特東邊的東烏珠穆沁旗,向蒙古進發。當時,去的人很多,有幾十家店鋪都關門了。……到了蒙古以后,我們在離烏蘭巴托市挺遠的一個地方安頓下來,還是沒有自由。有些一技之長的人就參加勞動,比如木工呀、瓦工呀什麼的。……到烏蘭巴托后時間不長,就給我們分配工作。我報名到一家汽車修配廠。開始我們這些窮光蛋鄉親都在一塊吃、喝、住,后來攢了一點錢,就分開了,跟當地姑娘結婚的也不少。”

定襄縣等地反映的移居蒙古的民眾和羅生林所回憶的就是第二批1945年赴蒙的華僑,這也是中國首任駐蒙大使吉雅泰就任后向蒙方提出旅蒙華僑歸國問題的重要原因和背景。

(二)中方旅蒙華僑問題的提出與蒙方的積極回應

吉雅泰到任后不久,即圍繞旅蒙華僑歸國事務同蒙方進行了溝通交涉。1950年8月10日,吉雅泰前往蒙古外交部同蒙古外交部部長拉姆蘇倫進行了會談。會談中,吉雅泰大使向拉姆蘇倫表示:“我(指吉雅泰——筆者注)來這裡以前,周恩來總理對我說,到了蒙古以后要為我國的公民做些工作。了解那裡的人口數量,了解那裡願意回國的人數。同時,他指出,這項工作不能心急,如果蒙古缺少中國的勞動力的話,可以逐步進行。中國的蒙古族人有許多人在工廠、建筑工地和手工業工作,他們在許多行業有專門的特長。他說,如果蒙古的工廠缺少勞動力的話可以把張家口地區的失業工人派些去那裡。除此以外,如果蒙古感到勞動力缺乏的話,我們可以派些工人過去。我想,我們可以在勞動力方面助一臂之力。這次我想跟您談談我國公民的事。在蒙古的中國工人主要分布在各工業部門,他們是骨干力量。一部分人年歲已經很大了,另一部分人是1945年重新回來的,這部分人要區別對待。一部分人是自覺自願過來的,另一部分人是從德王部隊俘虜過來的。1945年過來的人大多數想回國。周恩來總理說我們可以派遣其他工人來代替1945年8月份回來的同胞,如果蒙古還需要勞動力的話。至於那些戰俘,我們單獨談。現在我要談的是那些1945年回來的蒙古族人。請你們在烏蘭巴托等兩處分別對他們進行登記,並希望當地工會、當地的民警組織給予協助……。”可以看出,吉雅泰大使向蒙方溝通的主要就是前述第二批即1945年遷居蒙古的華僑。

對於吉雅泰大使提出的旅蒙華僑回國以及可就此派遣部分中國工人予以替換的提議等問題,蒙古方面很快進行了回應。8月14日,蒙古外長拉姆蘇倫約吉雅泰大使進行了會談,會談伊始,拉姆蘇倫向吉雅泰明確說:“約您來,是要答復對您本月10日所提的有關遣返部分華僑的問題。這事由你們大使館決定。您還說周恩來總理稱可以組織其他工人頂替這部分被遣返人員的位置。”拉姆蘇倫同時向吉雅泰直言:“您知道,我們的工廠和建筑工地需要勞動力,需要很多工種的工人,比如木匠、石匠、泥瓦匠等。我說的是技術工人。因此,我們可以就此進行磋商。”隨后,拉姆蘇倫向吉雅泰提出了蒙古方面的具體答復意見:“您提出在我們工會和公安機關的協助下對華僑進行登記。對華僑進行登記,是你們自己的事,我們可以協助工作。”吉雅泰對蒙方答應協助登記華僑表示滿意。吉雅泰同時表示,中國人多地少,確實有不少剩余勞動力,且很多掌握各種技術,如蒙古需要,可以組織剩余勞動力前往蒙古務工,而且有些縣份本身就有前往蒙古謀生的傳統。應當說,蒙古方面同意了吉雅泰提出的統計並且組織部分華僑回國事宜,不過,也直言了蒙方缺乏技術工人和建筑工人的困難。

一周過后,拉姆蘇倫再次同吉雅泰大使進行了會談,將前次會談形成的備忘錄轉交給吉雅泰。備忘錄的主要內容有:8月14日,吉雅泰應拉姆蘇倫邀請到蒙古外交部進行了會談。期間,吉雅泰提到了在蒙華僑問題。還提到,周恩來總理曾提出,對遣返在蒙華僑后蒙古勞動力空缺的問題,可以在中國組織勞動力派遣到蒙古工作。拉姆蘇倫已將以上內容轉達給蒙古政府,蒙古政府原則上同意中國政府有關派遣技術工人來蒙古工作的問題。拉姆蘇倫在14日會談中已經向吉雅泰表明,蒙古需要各工種的技術工人。此外,從這件檔案的落款來看,此份備忘錄同時被抄送轉交給了蒙古黨中央政治局的各位委員和相關領導人。應當說,蒙方非常重視吉雅泰所提問題,並對由中國派遣技術工人前往蒙古的問題尤感興趣,且可推測,相關問題已經經過蒙古黨中央政治局的會商。

為此,9月6日,拉姆蘇倫約吉雅泰大使進行了再次會談。會談一開始,拉姆蘇倫便向吉雅泰表示,蒙古政府已經預估了在蒙古企業中所需中國工人的工種和數量,需要6000名中國工人。拉姆蘇倫並詳細列出了所需6000名中國工人的具體工種和相應人數。其后,雙方圍繞中國工人赴蒙的工資、組織方式等問題進行了溝通。吉雅泰表示,會就此問題在一周內向中國政府匯報。

事情進展到這一層次,緣起於旅蒙華僑回國的問題事實上變為兩件事:其一是旅蒙華僑的統計回國以及中國派遣相應工人進行替換一事﹔其二是由中國派遣工人前往蒙古工作事。

中國外交部的解密檔案顯示,吉雅泰大使至少在8月16日和25日兩次致電外交部匯報相應工作進展。外交部亞洲司在接獲吉雅泰的電報后,向周恩來提交了報告,報告中說,“吉大使謂:今后在蒙華僑回國過多,恐影響蒙古之勞動力,提議我們動員一批工人去蒙。我們認為目前尚無大批華僑回國情況,暫不提僑民回國具體辦法,至於動員一批工人去蒙問題,據25日吉大使電稱,出國時曾得總理面示,我們願意幫助動員,此事,蒙方已表示同意。未悉我們是否原則上同意辦理,如同意即與總工會、勞動部洽商,否則及告其緩談。上述意見,是否有當。請批示。”

9月7日,周恩來給吉雅泰回電,電文內容為“吉雅泰大使:你的兩次來電閱悉。當你離國前,我與你談話時,你設問的中心問題,是華僑如要求回國怎樣辦。我答當以必須得蒙古政府同意。並且因為蒙古缺乏工人,許多華僑在工廠做工,蒙古不會放他們走,反而會要我們派工人給他們的。我說這段話,是解釋華僑不容易取得回國允許,故從反面來解釋,你不要輕易允許替華僑交涉回國。當時,絕無要你去表示願動員一批工人給他們的意思。以后凡有關交涉事件,須以書面電報為准,口頭不能為憑,免出亂子。現你既以我的名義提出,而蒙外長又正式向你提出數目,你如矢口否認,或取消前言,都不合適。你應親往蒙外部,告其外長,前次所提周總理意見,系為顧到將來會有大批華僑要求回國,故想到將來動員一批工人事並非現在就能做的事。現蒙外長提到六千數目,我國現處在戰爭尚未結束時期,動員工人出國甚為困難。但我們願意接過他們提出的名單和待遇標准,加以研究和注意,如將來遇有可能,當為逐步設法,時間決不能在幾個月內,數目決不能這樣大,這是可斷言的。望本此意回答,反應如何,電告。周恩來9月7日。”

從周恩來9月7日給吉雅泰大使的回電中,能夠更加准確地還原旅蒙華僑回國問題的緣起全貌,可以大致推測:在吉雅泰7月就任駐蒙大使之前,周恩來等領導人既已獲悉了前述如山西省委、定襄縣委等地方不斷詢問的關於1945年中國民眾遷居蒙古事,故周恩來在吉雅泰離京就任駐蒙古大使前,曾與吉雅泰談起旅蒙華僑事,吉雅泰應該是請示如果華僑要求回國怎麼辦,周恩來回應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應征得蒙方同意,並且因為蒙方缺乏工人,不會輕易同意,反而會要求中國方面派遣工人過去,並未授意吉雅泰在未出現大量旅蒙華僑提出回國的情況下,主動代替華僑去同蒙方交涉。而吉雅泰理解為得到了周恩來的口頭授權,可以派工人前往替換要求回國的旅蒙華僑,故才有了其本人的前述主動同蒙方交涉。並進而引出了蒙古方面事實上非常感興趣且已提出要求派遣6000名中國工人赴蒙事,但當時如周恩來所言,中國國內解放戰爭尚未徹底結束,無法在幾個月內動員完成。不過,周恩來並未指示吉雅泰回絕此事,相反是應承下來,以待后續條件允許時派遣。

二、旅蒙華僑回國交涉過程中出現的雙重國籍問題

緣起於旅蒙華僑回國問題上的兩件事,也就是旅蒙華僑回國和派遣中國工人赴蒙事,其中,派遣中國工人赴蒙一事,在周恩來的電報指示下中止了,但這也只是暫時中止,周恩來也提到先應承下來,以待后續條件成熟時,再行辦理。事實上,動員中國工人赴蒙一事直到1955年才真正落地實施。而旅蒙華僑回國問題,雖然外交部亞洲司主張暫不提具體回國的具體辦法,等到實際情況出現再具體處理,但事實上很快進入實際辦理階段,因為確實有旅蒙華僑不斷向駐蒙使館提出回國要求。而在中蒙雙方圍繞旅蒙華僑歸國問題交涉過程中,又出現了華僑雙重國籍的確定問題。

(一)中方就華僑回國具體手續問題與蒙方的溝通

據孫一先回憶,“新中國成立,中蒙建交,我國駐蒙使館人員乘汽車穿越大漠,到烏蘭巴托走了一個多禮拜﹔建館后通知華僑來辦理護照,有一天,來了幾個老華僑,穿著長袍馬褂,腦后拖著長長的辮子,見了領事部主任,馬上跪下磕頭,口稱參見領事大人……。”應當說,孫一先的回憶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而且這種情況也是無法避免的——思鄉歸國,自是人之常情。

也正是因為這種實際存在的情況,1950年10月27日,吉雅泰大使再次致函外交部,匯報了在蒙華僑的最新情況。吉雅泰在報告中提到,蒙古黑市金價突漲一倍,“這表示有許多人打算回國,注意積蓄匯回國”。吉雅泰同時提到,“關於華僑要求回國問題,現我們尚未肯定表示可否回國,但此問題總得要解決,是否可以經過蒙古方面同意與照顧到此間生產的情況下允其個別堅決請求回國的陸續回國與回國旅行,請考慮示告。”從吉雅泰的此封公函可以看出,一方面,在蒙華僑回國探親等歸國訴求不斷高漲,且已出現積蓄儲備資金以便匯回國內的跡象﹔另一方面,中國駐蒙使館尚未向旅蒙華僑明確肯定表示可否回國,但也已確定,華僑回國一事已經無法避免,並提議在照顧到蒙方生產的情況下,就堅決要求回國的個別華僑情況同蒙方單獨溝通交涉。

對於這種實際存在的情況,結合前期調研,1950年11月22日,中國外交部亞洲司就在蒙華僑基本情況向周恩來提交了報告。這份報告首先說明了在蒙華僑的基本情況及其訴求:旅居蒙古的華僑總數約有1萬人,住在烏蘭巴托的約有4000~5000人,大多從事各種手工業,“要求回國,在華僑中極為迫切”。針對為何出現這種訴求,報告也給予了分析:第一,很久沒有回國,想回國看看﹔第二,蒙古政府在有些事務方面,對旅蒙華僑“不夠大方”,如不入蒙古籍,便不能入蒙中學和大學讀書,因此“華僑子弟讀書頗成問題”。關於旅蒙華僑回國問題,因華僑多系手工業及在礦區工作者,如大批回國會影響蒙古生產,故蒙方不大同意。其次是蒙古人民革命黨不吸收華僑入黨,不入蒙古籍,即不能在蒙古政府裡工作。從這份報告看,在蒙華僑的回國訴求已經非常迫切,而且事實涉及到了雙重國籍問題——旅蒙華僑面臨是否要加入蒙古籍的選擇。從中也可以看出,旅蒙華僑提出回國訴求,據其原因也可分為兩種情況:一則久別故土,回國探親,此為短暫回國旅行﹔二是關系切身的生活體驗諸如子女教育等,無法妥善解決,而且在出路方面難以在政治上有所獲得感,即不加入蒙古人民共和國國籍,無法加入蒙古人民革命黨,進而不能在蒙古政府等部門機關工作。簡言之,無法融入蒙古的主流社會。這種情況的旅蒙華僑是想要回國定居。

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后,12月2日,外交部亞洲司致函駐蒙使館,提到:已經知悉華僑的基本情況和產生回國要求的主要原因,華僑長期旅居在外,希望回國探望是自然之情,應適當予以照顧,但一旦大批回國,會影響蒙古生產,也不能不替蒙方考慮。目前,關於蒙古對外國僑民回國往返手續如何規定尚不清楚,旅蒙華僑中有多少希望回國的也不了解。因此,“希即查明報部,並希本雙方兼顧精神,與蒙古外交部口頭交換意見,探明蒙方對華僑要求回國的意見后,再就具體情況,提出華僑回國具體辦法。報部研究。”至此,中國外交部已經就旅蒙華僑回國事給予駐蒙使館明確了下一步的指示,即統計希望回國的華僑人數,厘清蒙方就此問題的具體意見和相關規定,進而研究制定出旅蒙華僑回國的具體辦法。

接獲外交部的指示后,吉雅泰即向蒙方提出了進一步的溝通交涉。

(二)蒙古方面提出中蒙之間僑民雙重國籍的歸屬確定問題

1951年1月27日,吉雅泰大使同拉姆蘇倫舉行了會談。會談伊始,吉雅泰便提到:近來,有不少華僑到中國駐蒙使館申請回國,其中,大多數為近期來蒙人員。早先來蒙人員中尚未有人提出要回國。這是因為,早先來蒙人員已經熟悉蒙古社會,有了穩定的生活,因此不大想回國。根據這些情況,中國駐蒙使館提出,“出於照顧特殊情況的考慮,在不影響蒙古生產的情況下,從提出申請的人中給那些諸如配偶在中國的婦女、老年人、病患者、暫無工作者予以回國許可。至於那些對國家和社會不利的掮客等,也應遣返回國。部長以為如何?”拉姆蘇倫表示,“您是說要將那些諸如配偶在中國的婦女以及老年人、病患者、暫無工作者以及尤其是對國家和社會不利的掮客等遣返回國。遣返是要採取單人形式還是團體形式呢?”吉雅泰回應“是的。先計劃遣返上述人員。至於遣返的形式,正是此次造訪您的原因。想聽取您的意見,爭取有個共識。”拉姆蘇倫接著說,“所謂近期來的人,大概指的是1945年在戰時過來的年輕人吧?這類人中既包括被俘的原德王軍隊的人,也有部分為找工作而來的自願者。您此前曾提到過俘虜的問題,不知跟現在這個是不是一回事?”吉雅泰表示,“哦,我現在所說的跟俘虜無關。是回國的婦女、年老者、病患者以及對社會無益的掮客等,將他們以無礙於生產的方式遣返回國。對在同一工廠做工的人,也可以同樣的原則進行遣返。至於俘虜的問題,如果部長您願意,我們可以另選個時間進行討論。”拉姆蘇倫表示蒙古方面會進行研究。可以看出,吉雅泰提出的主張,最大程度上照顧到了蒙古方面的生產需要,首批主要計劃批准“配偶在中國的婦女、老年人、病患者、暫無工作者”的旅蒙華僑和一些閑散在蒙的人員回國。

三天后,也就是1月30日,拉姆蘇倫再次同吉雅泰舉行了會談,會談中涉及到中蒙之間僑民的雙重國籍確定問題。拉姆蘇倫代表蒙方表明了蒙古方面的態度和相關規定,並制成紙質文本備忘錄進行了宣讀,具體內容為:根據蒙古法律,蒙古准備接受那些在蒙古居住時間長,已融入蒙古社會和生活,在蒙古有固定住所且已向蒙古提出入籍申請的外國僑民為蒙古國國民。接受的標准為不分國籍和種族。即使是來蒙古的時間不長,但已習慣蒙古的風俗習慣的人,本著自願的原則,蒙古也都准備接受。由於蒙古北鄰蘇聯,南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申請加入蒙古國國籍的外僑中,這兩個國家的僑民佔大多數。與蘇聯方面,蒙古通過專項協商,按同一原則解決了蘇僑及在蘇聯成立以前從俄羅斯遷來的僑民的問題。目前正在按照兩國簽訂的協定精神落實具體事項。蒙古同國民黨政府雖然長期沒有外交關系,但也把那些在蒙古居住時間長、已習慣於蒙古生活的華僑接受為蒙古人民共和國國民了。另外,在抗日戰爭勝利后,出於照顧的目的,也曾接受過自願來蒙古並且提出入籍申請的華僑為蒙古國國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蒙建立了外交關系,在兩國也互設有代表政府的大使館。因此就有了協商解決以前來蒙古的漢民族和其他民族出身的僑民問題的條件。如果中國政府有意同蒙古協商僑民問題,中蒙雙方可以進行專題協商。如果進行專題協商,蒙古的基本立場為:一是應優先解決在蒙古居住的中國國籍者的歸屬問題。二是如何鑒別及解決不持有能夠証明其中國國籍的護照和相關証明文件者的歸屬問題?三是如何確定那些因某種原因遷居於中國的原蒙古人員的國籍?四是在蒙古,有已加入蒙古國國籍的漢民族,也有雖已加入蒙古國國籍但在中國居住的其他民族的人。蒙古需要了解中國政府對處理這部分人員的看法。蒙古認為僑民問題宜從兩方面入手解決。吉雅泰也給予了回應,表示:“關於第一條所提應優先解決在蒙古的中國籍居民的問題,我認為貴方的問題提得非常清楚,態度也很堅決。為盡快解決這個問題,如果方便,可否給我們看看貴國同蘇聯簽訂的解決僑民問題的協定?我想,這也許能為我們提供些可供借鑒的經驗。”

從上述蒙古方面的檔案文件可以看出,旅蒙華僑問題此時已經超出了中方原先的考慮,中方起初只是要解決一些要求回國的旅蒙華僑訴求問題,但現在作為對等原則,蒙方提出了確定中蒙兩國僑民的國籍問題,包括旅蒙華僑的國籍問題和在中國的蒙古僑民的國籍問題。

三、雙重國籍歸屬原則的確定和旅蒙華僑的順利歸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尤其是中國駐蒙古大使館建立后,極大提升了旅蒙華僑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但在日常生活中,旅蒙華僑又切實遇到各自各樣的實際問題,或受委屈,或因工廠停工收入受影響,等等,多向中國駐蒙使館傾訴,進而愈加要求回國返鄉。中國駐蒙使館也非常重視這些問題,並與蒙方交涉,請蒙方注意解決旅蒙華僑的問題和訴求。2月2日,吉雅泰在與拉姆蘇倫會談中提出,在有關華僑國籍問題得到一攬子解決以前,准備對那些配偶在中國或本人有病者實行特殊照顧,讓這些旅蒙華僑先期回國。拉姆蘇倫表示,會全力協助。中方還是希望在一攬子解決蒙方前述提出的確定國籍問題之前,優先幫助解決部分旅蒙華僑實際存在的回國訴求問題。

(一)中蒙雙方就僑民雙重國籍歸屬原則的溝通

為此,中國駐蒙使館也開始了相關的前期統計工作。2月9日,拉姆蘇倫在同吉雅泰的會談中提到了旅蒙華僑的統計問題。吉雅泰表示,統計內容既涉及是否華僑的問題,也有職業種類和技能以及受過何種獎勵等項,並希望得到蒙古小呼拉爾的支持和協助,比如,對未成年人,有助於鑒別其國籍。吉雅泰還向拉姆蘇倫展示了統計表樣式。拉姆蘇倫詢問,按照中國的法律,如何統計未成年人。吉雅泰回應稱,基本上是,如果父親是中國籍,母親是蒙古籍,由父母們自己商定。吉雅泰詢問拉姆蘇倫的看法,拉姆蘇倫表示,在蒙古,夫妻離婚時,孩子一般是由母親領養,如果是僑民,則以母親的國籍為准進行統計,蒙古法律是如此規定的,但也不排除有些特殊情況。

按照慣例,解決國籍問題,一般需要依據專門的國籍法等相關法律。而因為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不久,中國政府尚未正式頒布新國籍法,所以,蒙古方面提出的國籍認定問題,“關系甚大”,中國方面為此進行了緊張認真的研究討論。

1951年6月12日,圍繞蒙古方面所提確定國籍的四個問題,中國駐蒙使館向蒙古外交部領事科進行了專門的問詢溝通,擬定了一個初步意見,先提到了在蒙華僑的基本情況,即:華僑來蒙古的年代很早,初期多系商人,來自山西、察哈爾等省份較多,在清末民初時開始有季節性的工人前往蒙古。1921年后,來往和通訊等就受到了限制,1929年中東路事件之后,隻許少數中國工人入境。1937年盧溝橋事變之后,華僑出入蒙古的通訊匯款已經完全禁止。此后,還有少數華僑是從蘇聯進入蒙古。由於這些情況,旅蒙華僑“絕大多數為獨身,雖有一部分娶了蒙古妻子,但也為數不多”。1945年8月15日蘇蒙對日宣戰之后,蒙古軍隊進攻內蒙古方向的日本軍隊,撤軍過程中,從內蒙古帶走了一些商人,而這些人當中很少有人帶家眷,並且現在有的也和蒙古妻子住在一起,這種情況在華僑青年中極少,在壯年中亦不多。隨后,駐蒙使館在初步意見中指出,1950年10月蒙古政府頒發了新的家庭登記法,其中規定“父母為兩個國籍者,其所生子女應由父母雙方商議決定,如有爭議則以母方為主”。據此,很多華僑和蒙古人結婚所生子女均應屬於蒙古國籍。最后,駐蒙使館根據這些情況,針對關在蒙古的華僑問題提出了七點具體意見,並報送了外交部。

6月22日,中國外交部亞洲司就蒙方要求與中國就中蒙兩國僑民之國籍問題進行協商事簽呈了一份請示報告。報告提到,“當時,我們考慮,在我國國籍法尚未公布前,暫不與蒙方協商,一面並另函告我駐蒙大使館繼續進行具體情況之調查。現已接獲報告,感覺此一問題情況復雜,牽涉亦大,必須作原則上的確定,因此,擬由我部召集內務部、僑委會、法委會及專家進行研究討論”。

7月2日,外交部亞洲司就旅蒙華僑國籍問題提出了幾點具體意見,主要內容有:第一,凡已入蒙古籍的中國人,不必保留其中國籍。第二,在中國新國籍法未宣布前,“舊的血統主義國籍法依然有效”,但居外華僑國籍應以自由選擇為原則。第三,應先進行華僑登記,如有未設使領館之地方,可通過華僑工人俱樂部及其他機構進行登記,凡願保留中國籍之華僑,皆可由華僑機構匯集名冊,由使館發給登記証,認定其為中國籍。回國時,再另發護照。已入蒙籍者可不必登記。第四,凡登記過之華僑,其與蒙籍女子所生子女以父母雙方商議決定。第五,已入蒙籍的中國人,如本人自願恢復中國國籍時,須先取得蒙政府之允許。第六,經過登記后之中國僑民,自願請求轉入他國國籍者,應征得政府代表機關的同意,可轉入他國國籍。第七,父母已離婚或一方死去及孤兒等的國籍應隨其撫養者的國籍。第八,關於居留中國境內之蒙僑情況不詳,除持有蒙古護照証明書外,應由兩國政府商議決定。

目前,無論是蒙古方面的檔案資料,還是中方的檔案資料,筆者都尚未看到中蒙兩國之間彼時圍繞國籍問題最終的商討意見文本。從這些過程性的檔案文獻資料當中可以看中蒙雙方在國籍問題上各自的關注點,也能基本推測判定,雙方達成了互解互諒:一方面,蒙方對於中國方面提出的優先解決迫切申請回國的部分旅蒙華僑問題並不反對﹔另一方面,雙方對於如何確定因歷史等諸原因產生的各自僑民及其子女國籍歸屬問題也無原則性的分歧。

(二)旅蒙華僑回國事宜的順利解決

雖然中蒙在當時並未簽署關於解決兩國僑民國籍歸屬的條約,但是雙方的意見溝通很大程度上達成了原則性的互諒互解,這也大大加速了旅蒙華僑回國問題本身的辦理進程。

在中蒙圍繞國籍確定問題進行原則性溝通商討的同時,雙方圍繞旅蒙華僑,尤其是1945年遷居蒙古的華僑回國問題的實際經辦也在同步進行。1951年4月7日,蒙古烏蘭巴托市小呼拉爾主席團收到了10名居住在烏蘭巴托的內蒙古籍人加入蒙古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寫道,這10名申請者“大致都是1945年來的蒙古。鑒於他們自來到蒙古以來或積極從事本職工作或上學學習,都是老實本分的居民,請批准他們入籍為荷”。5月10日,蒙古外交部正式答應吉雅泰早先提出的派10~12輛汽車的請求,這些汽車用以運送要求回國的300名華僑到張家口。需要說明的是,截至1951年5月時,向駐蒙古使館報名申請回國返鄉的華僑已近800人﹔到1951年7月時,這一數字已達1500人,“大多數都是老年人”。吉雅泰同時向蒙方提出了旅蒙華僑回國時的兩個具體的細節問題:一是華僑回國路費的問題﹔另外一個是華僑攜帶物品過海關的問題。也就是實際關系到回國華僑切身利益的銀行郵政聯運的問題,商請蒙方給予積極協調解決。

可以說,到1951年下半年時,旅蒙華僑回國事宜已經進入了報名登記准備回國的階段。從后續的檔案文獻材料來看,中國駐蒙使館圍繞旅蒙華僑回國問題通過在蒙古的華僑協會實施了具體的工作辦法,“對於返國華僑,凡屬年老病弱或國內有親屬需要返國者,經征求蒙方意見后再辦理返國簽証,對於在國營企業工作的青壯年或技術工人以及畢業或未畢業的內蒙留學生,則盡量說服教育,使他們遲回”。駐蒙使館基本上秉持了不影響蒙古生產的情況下,實際考慮並解決了年老病弱和國內有親屬需要回國探親的華僑訴求。

目前,筆者尚未找到直接的檔案材料來說明這一時期究竟有多少旅蒙華僑集中回國。有幾組數據可以作為參考:第一,吉雅泰大使在蒙古外交部的會談記錄中提到,至1951年7月時,有1500名旅蒙華僑申請回國﹔第二,據1951年8月3日中國參加蒙古革命三十周年代表團的工作報告顯示,當時“蒙古尚有華僑八千余人”﹔第三,曾擔任中國駐蒙古大使的黃家骙在回憶錄中曾提到,“20世紀60年代初旅蒙華僑有7000余人,他們大都是四五十年代從山西省、河北省來到蒙古謀生的勞動者”。因此,可大致推測,1950年中國駐蒙使館在烏蘭巴托開設時統計的旅蒙華僑約有1萬人左右,經過兩年的集中往來交涉,大約辦理了2000多名旅蒙華僑的回國申請,此后,旅蒙華僑在一段時期內保持在7000人左右。

行文至此,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考慮和說明,即旅居蒙古的華僑和蒙古外交部提出的在中國居住的蒙古僑民的雙重國籍確定問題。應當說,中蒙雙方在當時並未真正解決這些問題,只是在商討旅蒙華僑歸國問題的溝通過程中,達成了互諒的雙重國籍確定問題的原則。

事實上,如前文所述,從蒙古解密的檔案材料看,至少1951年蒙古已經開始辦理旅蒙華僑的入籍申請問題。對於彼時成立不久的新中國來講,這是一個新的系統性復雜問題。因為直到1955年4月22日,中國政府方才同印度尼西亞政府簽署了關於雙重國籍的條約,依據該條約,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得以從法理上有了解決的依據,而該條約的很多原則內容實際上都能在1951年中蒙雙方往來商討雙重國籍問題的檔案文件中得到體現。

四、結語

從歷史進程的發展脈絡來看,當時的旅蒙華僑群體是一個從晚清到民國以來長期由於各種原因集聚起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和中國駐蒙古使館在烏蘭巴托的開設,極大地提振了旅蒙華僑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其產生了回故鄉探親等回國訴求。作為新生人民政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要照顧海外華僑——旅蒙華僑群體的訴求,故而,中國方面,尤其是駐蒙使館就此同蒙方進行了積極的溝通,充分凸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視海外僑胞的權益和訴求。

與此同時,從中蒙關系的角度講,蒙古方面有其實際的困難和考慮,即旅居蒙古的華僑大多從事種植業、手工業等關乎蒙古國民生計的行業,如果大量集中回國,勢必會影響其國內正常的生產生活。為此,中蒙雙方進行了坦誠的溝通並將此事妥善解決。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並不復雜,但是對於發展建交之初的中蒙關系有著重要的意義。因為建交之初的中蒙關系整體上呈現出冷淡疏離的狀態,一個直觀的表現是中蒙1949年10月16日建交直到九個月之后的1950年7月兩國大使方才分別到任。所以通過圍繞旅蒙華僑回國事宜的往來溝通交涉,加深了中蒙雙方的了解,提升了中蒙關系發展的政治互信基礎。

此外,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決雙重國籍問題的角度看,中蒙雙方在圍繞旅蒙華僑回國問題溝通過程中引申出了華僑雙重國籍的確定問題。至少在1951年,中國外交部牽頭華僑事務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對於蒙古政府提出的僑民雙重國籍的確定問題進行了仔細的研究討論,並且形成了若干原則性意見,比如,“凡已入蒙古籍中國人,不必保留其中國籍”,“在中國新國籍法未宣布前,舊的血統主義國籍法依然有效,但居外華僑國籍應以自由選擇為原則”,“經過登記后之中國僑民,自願請求轉入他國國籍者,應征得政府代表機關的同意,可轉入他國國籍”,等等。中蒙雙方雖然在當時沒有簽署解決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或協定,但對於這些原則顯然已經達成了互信互諒。而且蒙古方面在當時已經開始接受一些在蒙華僑的入籍申請,而按照當時中國外交部牽頭確定的雙重國籍歸屬確立原則,中國人一旦加入蒙古國國籍的,其中國國籍便不會保留。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說,1951年,至少在旅蒙華僑事務上,中國政府實際上已經開始了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實踐。因而,這不僅是中國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先期探索,也為后續系統解決海外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積累了寶貴經驗。

摘自:谷繼坤:《新中國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探索——以旅蒙華僑回國為中心的歷史考察(1950—1951)》,《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23年第3期。注釋從略,如有需要請參見原文。

(責編:韓嘯、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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