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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護航——民法典宣傳視頻第十八期
《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守護您“頭頂上的安全”
2022年11月16日11:40  

答起來

庾某嫻訴黃某輝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來源: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6日,庾某嫻在位於廣州楊箕的自家小區花園散步,經過黃某輝樓下時,黃某輝家小孩在房屋陽台從35樓拋下一瓶礦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嫻身旁,導致其驚嚇、摔倒,隨后被送往醫院救治。次日,庾某嫻親屬與黃某輝一起查看監控,確認了上述事實后,雙方簽訂確認書,確認礦泉水瓶系黃某輝家小孩從陽台扔下,同時黃某輝向庾某嫻支付1萬元賠償。庾某嫻住院治療22天才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復入院治療,累計超過60天,且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由於黃某輝拒絕支付剩余治療費,庾某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庾某嫻散步時被從高空拋下的水瓶驚嚇摔倒受傷,經監控錄像顯示水瓶由黃某輝租住房屋陽台拋下,有視頻及庾某嫻、黃某輝簽訂的確認書証明。雙方確認拋物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黃某輝是其監護人,庾某嫻要求黃某輝承擔賠償責任,黃某輝亦同意賠償。涉案高空拋物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根據《時間效力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2021年1月4日,審理法院判決黃某輝向庾某嫻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合計8.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判決高空拋物者承擔賠償責任,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的典型案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進一步完善了高空拋物的治理規則。本案依法判決高空拋物者承擔賠償責任,有利於通過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進一步強化高空拋物、墜物行為預防和懲治工作,也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居民合法權益,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

問:小張走在小區裡,突然感覺天上飛來了一個酒瓶,躲閃不及,砸到了自己的腳。小張可以( )。

A.隻能找物業公司賠償﹔

B.到法院起訴,要求亂扔酒瓶的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難以確定侵權人的,可以要求可能加害的人給予補償﹔該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如果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責任的,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相應責任﹔

C.隻能自認倒霉﹔

D.向居委會反映相關情況,並要求對亂扔酒瓶的人予以處罰。

答:B。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責編:王馨悅、蔡雨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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