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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護航——民法典宣傳視頻第十六期
《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好意同乘”可以減輕 駕駛人的賠償責任嗎?
2022年10月14日16:13  

答起來

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減輕“好意同乘”情形下駕駛人賠償責任之案例

——李某生訴李某發、吳某輝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來源:江西法院2021年度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生與吳某輝系多年好友,兩人均在同一公司上班。李某生經常搭乘吳某輝的二輪摩托車上下班,吳某輝未收取李某生任何費用。2020年6月2日,吳某輝駕駛摩托車搭載李某生前往上班的途中,與李某發駕駛的重型半挂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生、吳某輝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李某發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吳某輝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李某生不負本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生被送往醫院治療,造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441859.25元。

裁判結果

南城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李某發負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吳某輝負次要責任,李某生不負事故責任。根據事故責任比例酌定李某生的損失由李某發承擔70%的責任,吳某輝承擔30%的責任。因吳某輝搭載李某生系“好意同乘”的情誼行為,且吳某輝的行為並不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故酌定由吳某輝在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基礎上減輕40%的賠償責任。李某生的損失扣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的60000元后,由吳某輝負擔68734.7元【(441859.25元-60000元)×30%×(1-40%)】,余款由保險公司(商業險)及李某發負擔。法院最終判決吳某輝賠付李某生68734.7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好意同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好意同乘”俗稱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基於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好意同乘”作為一種不以營利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誼行為,符合友善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值得提倡和鼓勵。“好意同乘”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引發糾紛在現實生活較為常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條規定明確了“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為好意駕駛人適當減輕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案中,吳某輝無償搭載李某生系“好意同乘”行為,吳某輝在本次事故中並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法院正是依據上述規定,作出吳某輝在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基礎上減輕40%的賠償責任的判決,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益,又宣揚了良善互助的社會風尚,有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問:小華搭乘鄰居的順風車去公司途中,鄰居駕駛不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小華骨折,需住院治療。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鄰居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B.小華是無償搭乘,鄰居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鄰居的賠償責任應當減輕;

C.小華無法獲得賠償;

D.小華應向鄰居和發生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追償。

答:B。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題情形為典型的“好意同乘”。據此,選B。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責編:蔡雨荷、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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