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維護僑益>>涉僑政策法規
中國僑聯貫徹《信訪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2022年8月12日中國僑聯十屆四十九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2022年09月07日10:07  來源:中國僑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在黨的領導下做好新時代僑聯信訪工作,發揮僑聯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系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依法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訪工作條例》和《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章程》,結合僑聯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僑聯開展信訪工作。本辦法所稱信訪,是指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採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僑聯組織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由各級僑聯依法協調處理的活動。

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稱信訪人。

第三條 僑聯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僑情、匯集僑智、維護僑益、凝聚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僑聯及其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接受僑界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僑聯信訪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堅守人民情懷,堅持底線思維、法治思維,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合法權益,化解信訪突出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條 僑聯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信訪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

(三)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四)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維護群眾權益、規范信訪秩序。

(五)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多措並舉、綜合施策,著力點放在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發信訪問題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六條 僑聯信訪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支持和幫助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運用政策和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切實依法維護信訪人向黨和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的權利﹔協助黨和政府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穩定﹔通過信訪渠道了解僑情,向黨和政府反映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意見和建議,為黨和政府調整政策、制定法律法規提供決策依據﹔向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 信訪工作體制

第七條 各級僑聯應當堅持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建立協調有序、運轉順暢、高效為民的信訪工作機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明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信訪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受理辦理信訪事項,預防和化解政策性、群體性信訪問題,加強對下級僑聯信訪工作的指導。

第八條 各級僑聯應當拓寬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引導僑界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推動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

各級僑聯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協調處理化解發生在當地的信訪事項和矛盾糾紛,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

第九條 各級僑聯負責信訪工作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僑聯和會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

(四)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五)及時向會領導和上級僑聯報告信訪工作情況及重大、緊急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六)綜合反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對下級僑聯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條 各級僑聯應當配備與形勢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年輕干部和新錄用干部到信訪工作崗位鍛煉制度,定期開展信訪工作學習培訓,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具有相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的高素質專業化信訪干部隊伍。

各級僑聯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來訪接待室,配備接待服務設備,並提供信訪工作部門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僑聯信訪工作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各級僑聯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各級僑聯領導干部應當閱辦僑胞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僑胞來訪、定期下訪,包案化解僑胞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二)信訪辦理制度。各級僑聯應當建立健全來信來訪接待、登記、轉送、交辦、督辦、回復、存檔等制度,使信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提高信訪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三)信訪信息報告制度。各級僑聯應當建立健全重要來信來訪情況報告制度、信訪情況分析報告制度、完善政策建議報告制度,分別將情況報同級黨委和政府及上級僑聯。

(四)信訪工作獎懲制度。各級僑聯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干部考核范圍,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紀律或法律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條 各級僑聯應當暢通信訪渠道,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咨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十四條 各級僑聯負責信訪工作的部門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信訪工作條例》規定並屬於僑聯法定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

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上級僑聯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於本級僑聯職責范圍的,應當登記並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不屬於本級僑聯職責范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並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上級僑聯核實同意后,交還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各級僑聯在受理信訪事項時,應當提醒信訪人:

(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首先向其所在地相關部門或所在地僑聯反映。

(二)信訪人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並載明其姓名(名稱)、聯系電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各級僑聯應當如實記錄。

(三)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四)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五)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反映。

(六)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僑聯的上級僑聯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僑聯不予受理。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第十六條 各級僑聯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第十七條 各級僑聯應當配合當地黨委和政府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接入信訪信息系統。待僑聯系統接入信訪信息系統后,各級僑聯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信息系統,使網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上流轉,方便信訪人查詢、評價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第十八條 各級僑聯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黨委和政府及上級僑聯,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和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十九條 各級僑聯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條 各級僑聯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依據《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僑聯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二條 各級僑聯應當根據《信訪工作條例》規定和僑聯實際,辦理信訪人的信訪事項:

(一)對屬於本級僑聯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屬於下級僑聯職責范圍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僑聯,並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

(二)對不屬於僑聯組織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三)對侵害信訪人在國內的合法權益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並督促有權處理機關辦理。

(四)對下級僑聯辦理有困難或者需要上級僑聯幫助處理的信訪事項,上級僑聯應當予以指導和協助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僑聯在辦理信訪事項時,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召開專家論証會,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對已經受理的信訪事項,各級僑聯經調查了解后,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和幫助。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並做好疏導工作。

各級僑聯收到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執行﹔不予支持的,應當協助做好信訪人的疏導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僑聯自受理信訪事項之日起60日內辦理並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僑聯信訪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六條 各級僑聯對上級僑聯批轉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辦理,按要求反饋辦理結果﹔未及時辦理或未按要求向上級僑聯反饋辦理結果的,下級僑聯應當說明理由﹔上級僑聯對批轉下級僑聯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加強督辦。

第二十七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各級僑聯應當認真研究論証。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採納或者部分採納,並予以回復。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僑聯應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各級僑聯應當堅持涉僑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的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等手段和咨詢、教育、協商、督辦、論証等辦法,多措並舉化解涉僑矛盾糾紛。

各級僑聯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法申請社會救助。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引導其向有關部門尋求司法救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僑聯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僑聯貫徹<信訪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責編:李雨桐、黃瑾)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