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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僑國際文化交流基地管理辦法
(2014年9月9日中國僑聯九屆九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2019年8月19日中國僑聯十屆十七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修訂)
2022年02月24日11:37  來源:中國僑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僑務工作的重要論述,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按照中國僑聯的部署,加強中國華僑國際文化交流基地(以下簡稱交流基地)管理和建設,充分發揮交流基地作用,最大限度地團結凝聚僑心僑力,為弘揚中華文化、講好中國故事、促進中華文化走向世界,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而努力奮斗,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交流基地是僑聯組織對承載中華文化、富有僑的特色、廣大僑胞向往、社會廣泛好評,旨在弘揚中華優秀文化、促進中外文化交流的各類文化場所等所予以確認的展示窗口,是僑聯組織整合社會資源、推進優勢互補、合力開展海內外文化交流活動的重要平台,由各省區市僑聯組織申報和考察,由中國僑聯復核和確認。

第三條 省區市僑聯應因地制宜,積極創建華僑文化交流基地,協助地方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並定期進行專項檢查考核。申報成為交流基地的單位應從所在省區市華僑文化交流基地中產生,或者確認為交流基地后即為所在省區市華僑文化交流基地。

第二章 認証范圍

第四條 交流基地認証范圍如下:

(一)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遺跡,名人故居,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體驗中心等。

(二)文化街區、文化園林、民俗村落,以及文化名勝場所等。

(三)具有“僑”特色的學校,僑史研究機構,以及書法、國畫、武術、中醫、民樂、戲曲、烹飪等具有中國傳統文化特質的機構等。

(四)由僑界人士創辦、參與創辦、捐建的,為僑服務的其它文化機構、文化場所、文化設施等。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交流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文化特色鮮明。融合民族文化、地域文化、華僑文化特質,契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適合以“親情中華”為主題開展文化交流活動,具有獨特文化魅力、教育意義和較高傳承價值。

(二)為僑服務熱情。主動為歸僑僑眷、海外僑胞到訪和參觀考察提供優惠條件和優質服務,積極協助僑聯組織開展各類文化交流活動。

(三)引領作用突出。在全國、地區和行業、領域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示范意義,在弘揚中華優秀文化、擴大地域文化對外影響力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效益顯著,社會認可廣泛。

(四)運行機制完善。具有配套齊全的活動場地、參觀場所、展覽場館、宣傳設施和真實可靠的文物、圖片、史料、音像、文字說明等,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專職管理人員和專(兼)職講解員及完備的規章制度。

第四章 認証程序

第六條 交流基地認証程序如下:

(一)申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請示,填報《中國華僑國際文化交流基地申報認証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向省區市僑聯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申報表》和申報單位介紹等材料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文檔。申報單位介紹主要包括單位名稱、上級主管部門、建設規模和主要建筑設施、文化內涵和特色、主要社會效益、聯系海外僑團情況、資產資金來源、開展為僑服務情況以及相關活動圖片資料等內容。

(二)核查。省區市僑聯根據申報材料,組織實地考察和評估,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向中國僑聯提出書面請示並向中國僑聯文化交流部提交申報材料一式一份及其電子文檔﹔中國僑聯文化交流部視情組織實地考察,提出復核意見報中國僑聯主席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三)確認。中國僑聯下發通知確認交流基地,授予統一制式牌匾﹔省區市僑聯對確認的交流基地適時舉行簡朴的揭牌儀式,並向社會宣傳。

第五章 主要任務

第七條 交流基地以弘揚中華文化為核心,以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為特色,以華僑文化為紐帶,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順應歸僑僑眷、海外僑胞傳承傳播中華文化的需求,服務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促進中華文化走向世界。

(一)宣傳引導。深化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宣傳教育,深化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的宣傳教育,大力宣傳廣大僑胞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所作出的重要貢獻,激發海外僑胞愛國之心、報國之志,引導廣大僑胞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智慧和力量。

(二)文化交流。舉辦“親情中華”主題系列活動,組織海外僑胞學習考察活動,開展面向僑胞的文化交流活動,弘揚中華文化,增強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

(三)華文教育。組織海外華文教師、華裔青少年中華文化體驗和實踐活動,為推進華文教育,增強海外僑胞特別是華裔青少年對祖(籍)國的文化認同感發揮積極作用。

(四)智力引進。積極引進海外僑界文化專業人才,廣泛開展中外文化交流與合作,為實現文化產業創新發展、促進中外文化交流互通搭建平台。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加強交流基地組織和管理,促進規范化建設。

(一)交流基地管理和建設在中國僑聯統一領導下,由中國僑聯文化交流部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和實施。各級僑聯要明確一名會領導分管此項工作,機關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加強與相關部門和交流基地聯系,確保工作責任落實、有序推進。

(二)中國僑聯定期召開交流基地工作研討會,以會代訓,組織各級僑聯、交流基地負責人參觀考察、學習觀摩。

(三)協調國內主流媒體和海外華文媒體分類分主題推介宣傳交流基地,提高交流基地知名度,增強其社會影響力。

(四)中國僑聯定期組織對交流基地開展活動、完成任務、發揮作用等情況進行評估,提高省區市僑聯文化交流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五)對交流基地管理和建設成績突出並形成品牌效應的僑聯組織和交流基地負責人,中國僑聯適時給予通報表彰和適當獎勵。

(六)省區市僑聯承擔交流基地的監督責任。交流基地如有違反國家和當地政府相關政策和法規﹔發揮交流基地作用不明顯﹔管理不善,在海外僑胞中造成不良影響﹔其他有違交流基地宗旨的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或由省區市僑聯報告,中國僑聯將取消其交流基地資格。

第七章 牌匾規制

第九條 交流基地統一懸挂制式牌匾。牌匾規格為長70 cm×寬50cm,材質為金色不鏽鋼金屬拉絲,文字圖案鐫刻採用腐蝕工藝。牌匾上方居中位置冠以“親情中華”主題活動LOGO組合(橫版)﹔牌匾中間位置標明“中國華僑國際文化交流基地”及其英文譯名“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 Communication Base for Overseas Chinese”﹔牌匾下方右側落款“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及其英文譯名“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以及確認日期。牌匾由各交流基地按規制自行制作。

第十條 省區市僑聯制發地域華僑文化交流基地牌匾,應參照執行交流基地制式規范。牌匾規格為長60 cm×寬40cm,材質為銀色不鏽鋼金屬拉絲,文字圖案鐫刻採用腐蝕工藝。牌匾上方居中位置冠以“親情中華”主題活動LOGO組合(橫版)﹔牌匾中間位置標明“××省華僑文化交流基地”及其英文譯名﹔牌匾下方右側落款“××省歸國華僑聯合會”及其英文譯名,以及確認日期。地域華僑文化交流基地牌匾圖樣應報送中國僑聯文化交流部備案。

第十一條 交流基地要將牌匾懸挂在本單位入口處醒目位置,並在接待處、售票處等處公布為僑服務優惠條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僑聯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國華僑國際文化交流基地申報認証表(點此下載)

(責編:王小林、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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