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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制定與執行
蔣莉蘋
2021年09月03日09:57  來源:中國僑聯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僑法》)。《僑法》是黨和國家僑務政策及護僑原則的繼承與發展,立法理念最早可追溯至毛澤東主席在七大中提出的“保護華僑利益,扶助回國的華僑”,根本立法依據是《憲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僑法》有以下突出特點:一是僑務政策的規范化和法治化,二是第一部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專門法,三是歸僑僑眷權益保護體系逐漸形成。《僑法》頒布后,1993年國務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各地也陸續制定了實施辦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決定》,這次修訂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海內外僑情的變化以及立法技術的進步。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三方面:一是明確僑務機構及僑聯組織的職責﹔二是增加歸僑僑眷權益的社會保障權和各級政府的就業指導義務以及對歸僑僑眷捐贈減免稅賦等具體規定﹔三是增加法律責任部分,充實侵犯歸僑僑眷權益的法律責任。

2004年6月23日,國務院公布《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這是對1993年實施辦法的修訂。實施辦法是對《僑法》的具體細化,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明確縣級以上僑務部門是歸僑僑眷身份審核認定機構﹔明確縣級以上僑務部門具有行政執法職責﹔明確僑聯組織人民團體的法律地位以及維護僑益的職責﹔對安置歸僑農場、林場及華僑私人房屋進行具體規定,如經費專款專用、征收補償權等﹔明確華僑子女回國接受教育的權利及照顧辦法﹔明確僑匯、出入境等其他權益的保護辦法。

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對《僑法》進行執法檢查,三位副委員長帶隊,直赴14個省區的一線涉僑地區,在此之前華僑委和各省市已實施了49次執法檢查,但這次檢查,問題最明確、力度最大、影響最深遠,檢查中發現三方面問題:一是華僑農場改革發展滯后,二是歸僑僑眷生活困難,三是國內投資權益保護需加強。近年來,各地積極解決《僑法》在實施中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創新解決方法,如北京市將生活困難的歸僑僑眷納入全市社會救助體系並上浮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撥付困僑幫扶救助專項資金等,有效解決了歸僑僑眷生活困難問題。

《僑法》實施至今,得到了歸僑僑眷與海外僑胞的高度認可,體現了立法理念的與時俱進。一是從政策轉變到權益保護。制定之前是通過政策或規章調整僑益,不具有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不利於歸僑僑眷法律地位的確定。二是從專門法到一般法。《僑法》屬於專門法,即保護特定的歸僑僑眷群體,一方面,隨著社會發展,歸僑僑眷逐漸適應並融入社會,專門保護的必要性逐漸弱化﹔另一方面,我國各領域的法律也逐漸完善,已經能涵蓋僑益保護的各方面,如《出入境管理法》、《外商投資法》、《社會保險法》等均有僑益保護方面的內容。三是從歸僑僑眷到華僑。現行《僑法》保護主體是歸僑僑眷,但海外華僑的權益尚未得到確認,2015年和2016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將制定華僑權益保護法列為研究項目,2019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其列入立法規劃,一些地方已經先行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如2015年出台的《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等。

(責編:王路凱、王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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