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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便利僑匯政策的提出與作用
張小欣
2021年08月20日09:4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僑匯是海外華僑匯回國內用於贍養家眷等款項的簡稱,其本質是非貿易外匯。因涉及國際金融和國際郵政業務,僑匯也成為連結海外僑居地和國內僑鄉的重要橋梁和紐帶,並且在平衡中國國際收支、增加國家外匯儲備、提升國家金融和外貿經營能力、連通中外郵運寄遞、促進僑鄉生產發展、改善僑眷家庭生活等方面發揮著獨特作用,是我國僑鄉經濟社會文化面貌不斷發展進步的重要保障。

黨和國家歷來重視對華僑匯款的保護。在解放戰爭即將全面勝利之際,1949年6月3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華東軍區司令部在上海公布《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就談到,制定該辦法之原因系“為推進國外貿易,便利僑匯,平衡國際收支,防止投機,繁榮經濟”。“便利僑匯”作為僑務政策的一項重要原則,也被寫入同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其中明確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盡力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益”,對於華僑匯款應採取“便利僑匯”的政策。這是新中國首次以文字形式正式提出國家對僑匯的管理原則。“便利僑匯”原則的確定,鼓勵和支持在國家政策規范和指導下,能夠促進僑匯寄遞、維護僑眷利益的政策,除中央政府和各省級政府外,各級中國銀行和僑務委員會也成為僑匯政策的主要制定、貫徹和執行者。在中央政策規范下,各地僑匯處理辦法先后出台。1949年12月,廣州市軍管會頒布了《華南區僑批業管理暫行辦法》、《僑匯優待暫行辦法》及《華南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等,鼓勵各類僑匯業在中國銀行的領導下展開經營,並對僑匯兌換施行優待僑匯牌價,鼓勵將僑匯轉為原幣存款、折實存款或僑匯原幣存單等。1950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福建省僑匯暫行處理辦法》,規定中國銀行等國有金融機構必須對僑匯寄遞實施便利和優惠,對僑匯私營機構的僑匯運營予以配合、照顧和規范,協助僑胞自備外匯進口等。1951年,政務院頒布《僑匯業管理暫行辦法》,鼓勵僑匯業利用在海外長期經營積累的經驗和運營網絡,打破外在封鎖,以多種形式攬收僑匯。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銀行在倫敦、新加坡、吉隆坡、檳榔嶼、雅加達、加爾各答、孟買、卡拉奇、吉大港、仰光和香港等11個城市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以方便僑胞匯款。同時,國家鼓勵僑胞通過僑批局辦理匯款,對僑批局及相關從業人員採取了“加以團結鼓勵,發揮積極作用”的政策。為進一步擴大對僑匯管理政策的宣傳,1950年4月23日,《人民日報》刊登了中國銀行總管理處營業部的《僑匯答問》,就國外僑胞對國內匯款應該怎樣辦理、匯款的方法怎樣、要收多少手續費、原幣匯款匯到國內如何折算付給、假使收款地點沒有上述銀行又該怎麼辦等5個問題作出了回答,方便讀者特別是廣大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了解最新的僑匯管理政策。

在國家“便利僑匯”政策的支持下,1950年,全國僑匯收入約達1.05億美元,其中僅廣東粵中區的僑匯就有3000萬美元,等於該區農業收入的總值。1951年,全國僑匯收入增至約1.86億美元,有效解決了解放前夕僑匯往往流入黑市而不進入國家銀行的僑匯逃避問題。據1952年中國銀行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僑匯總收入中的小筆贍家費佔僑匯用途總數的97.73%,而儲蓄、投資等用途所佔份額極小,可見新中國成立初期,僑匯問題是關系廣大僑眷和國家外匯收支的大問題,對主要僑鄉大省的經濟繁榮與僑眷生活維系更有著決定性影響。為進一步加強並鞏固“便利僑匯”政策,維護僑胞合法權益,1955年2月23日,周恩來總理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這是新中國成立初期最有影響力的一項僑匯政策,進一步肯定了僑匯是僑胞、僑眷的正當權益之一,要求各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在對僑匯資金的使用方面應給予便利,得到海外僑胞和國內僑眷的廣泛擁護和認可。

(作者系暨南大學國際關系學院/華僑華人研究院研究員)

(責編:郝兆榮、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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