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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助力僑商僑企復工復產(第二十三期)實際控制人參與IPO企業持股平台鎖定期實務探究
2021年06月16日09:11  來源:中國僑聯

出於和員工分享上市成果、共同發展、引進人才等,很多擬上市公司都會在IPO(首次公開募股或者發行股票)前進行股權激勵,通過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作為持股平台,並設定持股鎖定期,讓每個被激勵對象持有該有限合伙企業的份額,達到被激勵對象間接持股的目的。這樣可以集中管理被激勵對象手中的股權,還可以隔離股權糾紛的風險。同時,持股平台的股份鎖定期是把雙刃劍,持股平台的鎖定期、股權管理、離職回購等條款設計也具有一定的藝術性,如若妥當,能夠起到很好的激勵效果,但若做的不好,可能還會引發一定矛盾,違背激勵的初衷。本文結合IPO的相關案例及實務經驗,就實際控制人(以下簡稱實控人)參與IPO企業持股平台的鎖定期做一個梳理,共同探討。

一、實控人在持股平台擔任的角色,區分不同的股份鎖定期

實務中,實控人有參與到持股平台中擔任合伙人的,也有不參與的。在實控人參與到持股平台中的項目,一部分實控人會擔任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簡稱GP),也有一部分擔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簡稱LP)。實控人擔任持股平台的GP或LP,在股份鎖定、份額回購、股權管理等方面均有所差異,通常如下:

(一)實控人在持股平台擔任GP

為確保實控人對持股平台的控制和管理、承擔激勵對象離職時的份額回購職能,實控人可以選擇在持股平台擔任GP。

根據目前中國証監會和交易所的審核規則,如果實控人擔任GP並且實際控制合伙企業的,持股平台所持上市主體的股份鎖定期為上市之日起36個月。

(二)實控人在持股平台擔任LP

在部分IPO案例中,實控人在持股平台中擔任LP,履行和承擔持股平台中的激勵對象觸發份額回購時的回購職能,但實控人無法控制持股平台的重大事項,因此持股平台作為上市主體的股東,根據《公司法》《首發管理辦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在申報創業板、主板、科創板時,均可以按照12個月起進行股份鎖定。

二、實控人在持股平台擔任LP的相關案例

為了進一步厘清並明確實控人參與的IPO企業持股平台鎖定期問題,本文對已上市的致遠互聯、賽特新材的員工持股平台相關情況進行了如下摘錄:

(一)致遠互聯

1.持股平台基本情況。致遠互聯員工通過持有恆泰祥雲、開泰祥雲、仁泰祥雲、明泰祥雲4家合伙企業財產份額進而間接持有上市主體股份,上述4個員工持股平台合計持有發行人500萬股,佔發行前總股本的8.66%。員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范圍包括高管、研發、銷售、財務等多個部門的核心骨干人員。上市主體實控人徐石在恆泰祥雲設立初(即2015年8月)曾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同年12月發生變更,由發行人的高級咨詢顧問劉古泉執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自2015年12月開始,上市主體實控人不再持有持股平台份額。

2.反饋問題主要關注了4個方面。(1)持股平台是否受實控人控制。(2)發行人實控人未在4個員工持股平台中直接或間接持有權益。(3)實控人不控制持股平台。(4)4個持股平台GP與實控人不存在一致行動關系或其他任何特殊協議或安排。

通過分析持股平台的合伙協議可知,合伙事務均由GP執行,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的主要職權包括:①管理和決定合伙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事務和手續,代表合伙企業對外簽訂合同和其他文件﹔②召集合伙人大會並執行合伙人大會決議﹔③代表合伙企業行使致遠互聯股東權利,就合伙企業持有的致遠互聯股份的購買、持有、轉讓、處置等作出決定並代表合伙企業簽訂相關的協議和文件﹔④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批准合伙人出資份額的轉讓﹔⑤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批准合伙人減少出資的申請﹔⑥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決定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並簽署相應的文件等。

(二)賽特新材

1.持股平台基本情況。賽特新材員工通過持有紅斗篷合伙企業財產份額進而間接持有上市主體股份,上述員工持股平台合計持有發行人150萬股,佔發行前總股本的1.88%,員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范圍包括實控人、高管、研發、銷售、財務等多個部門的核心骨干人員。員工持股平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為楊家應(董事、副總經理),公司實控人汪坤明為有限合伙人,持有18%的合伙財產份額。

2.反饋問題主要關注了如下方面:(1)持股平台的決策機制﹔(2)上市主體實控人與員工持股平台的控制關系﹔(3)持股平台GP與實控人不存在一致行動關系或其他任何特殊協議或安排﹔(4)出資來源﹔(5)員工持股計劃的股份鎖定期安排,是否遵循閉環原則等。

通過分析持股平台的合伙協議可知,合伙事務均由GP執行,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的主要職權包括:①管理和決定合伙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事務和手續,代表合伙企業對外簽訂合同和其他文件﹔②召集合伙人大會並執行合伙人大會決議﹔③向賽特新材增資、處分合伙企業所投資持有的賽特新材股份及其相關權益﹔④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⑤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決定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並簽署相應的文件等。

三、由員工擔任持股平台GP,在IPO審核時的關注要點

1.員工持股平台的設立背景、人員構成、參與條件和范圍,包括但不限於學歷背景、職業背景、入職時間、公司職務、選定依據、歷任職務以及任職期限﹔認繳的出資額與其所任職務之間的匹配關系、認繳額差異的原因,員工持有份額的出資方式,繳納出資或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

2.員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資來源是否合法及支付情況、是否存在出資份額代持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安排、發行人及大股東是否提供相關財務資助。

3.員工持股平台所有股東、合伙人等權益持有人的背景、最近5年履歷、社保公積金繳納單位和時點,是否存在非發行人員工,進入平台的原因及合理性,入股價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沖突、是否與客戶、供應商的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及採購、銷售等關鍵崗位人員存在關聯關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4.員工持股平台內部的流轉、退出機制以及股權管理機制、規范運行情況。

5.如何確定有限合伙制員工持股平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上述員工持股平台是否為實控人的一致行動人。

6.平台內部股權或合伙份額變動情況,退出股東或合伙人身份及權益轉讓情況,包括退出原因、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及公允性、轉讓對象、相關轉讓個人所得稅繳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7.平台內部股權或合伙份額轉讓時,受讓人的身份,受讓原因,是否存在實際用股份或權益購買勞務或獎勵過去對公司的付出的考慮,是否存在應確認股份支付費用而未確認的情況。

8.員工持股平台出資比例較高的部分人員未認定為核心技術人員的原因。

9.員工持股平台是否遵循閉環原則﹔員工持股平台是否需要在基金業協會依法依規備案。

10.實控人是否可以控制員工持股平台,員工持股平台的鎖定期、減持承諾是否符合中國証監會及証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四、在實控人擔任持股平台LP中,持股平台合伙協議的注意要點

1.GP通常由在公司任職較久、具備一定職務的人員擔任。

2.GP是否決定合伙企業重大事務,如不能決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會議權限以及決策機制。

3.合伙企業控制權不應被實控人控制,在合伙協議中不應出現針對實控人的特殊權利條款,比如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一票否決權、入伙及退伙的決定權及其他可能被認定為控制持股平台的權利。

4.是否設置了激勵對象發生處罰退伙並由實際控制人進行回購的條款。

5.合伙企業所持發行人股份的鎖定和減持規則在合伙協議是否進行了明確。

6.持股平台的入伙、退伙、份額轉讓決策程序。

7.如若申報科創板,持股平台進行閉環管理,需符合閉環管理審核問答的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實控人參與IPO企業的持股平台鎖定期期限一般取決於是否由實控人擔任GP,如擔任GP則通常鎖定期為36個月﹔如擔任LP,可以選擇鎖定12個月,當然除法定限售外,如果要做出其他延長限售和到期后分批次解鎖的,可以自由進行約定。基於實施股權激勵的力度、目的等差異,公司可較為靈活選擇持股平台的搭建方式,以實現股權激勵的初衷。

本文由德恆律師事務所上海辦公室吳其凱、許自飛律師提供,如轉發請注明。

(責編:王燕華、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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