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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其他類】之九十六
2021年06月01日08:41  來源:中國僑聯

467.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怎樣辦理?

移民轉移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分步匯出。首次可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全部申請轉移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一年后,可匯出不超過剩余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兩年后,可匯出全部剩余財產。(對於金額較小的移民轉移,經批准后可一次性匯出。)全部申請轉移財產在等值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經批准后可一次性匯出。

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后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可一次或分次匯出。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由申請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

468.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請人申請辦理移民轉移,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移民轉移的原因﹔財產收入來源和財產變現的詳細說明等。

2.由申請人本人簽名的《移民財產對外轉移申請人情況表》。

3.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匯業務申請表》。

4.申請人身份証明文件。移居外國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中國戶籍注銷証明和中國駐外使館或領館出具或認証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証明。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內地戶籍注銷証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身份証以及回鄉証或者特區護照。

5.申請人財產權利証明文件。如房屋產權証復印件、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存款証明以及其他証明文件。

6.申請轉移財產所在地或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証明或完稅憑証。

7.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証明。委托代理協議、相關財產權利証明應按照國家有關公証規定進行公証。

(二)申請人申請辦理繼承轉移,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繼承轉移的原因﹔申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被繼承人財產來源和變現的詳細書面說明等。

2.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匯業務申請表》。

3.申請人身份証明文件。申請人為外國公民的,應當提供中國駐外使館或領館出具或認証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証明﹔申請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身份証以及回鄉証或護照。

4.申請人獲得繼承財產的証明文件。

5.被繼承人財產權利証明文件和被繼承人財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証明或完稅証明或憑証。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總金額在等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批。經批准后,所在地外匯局向申請人出具批准復函和核准件,申請人持核准件到當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后,應直接將外匯匯往移民或繼承人居住國或地區申請人本人的賬戶,不得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

469. 在國內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三章的規定,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

(1)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5)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6)刑事訴訟中有關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証件、証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7)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發生訴訟或者因其他

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8)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証件、証明材料:身份証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証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証明)﹔經濟困難的証明﹔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9)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10)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責編:王燕華、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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