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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助力僑商僑企復工復產(第二十期)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解讀
——集團內關聯方招聘是與非(下)
2021年04月29日16:43  來源:中國僑聯

在第19期法律解答《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解讀——集團內關聯方招聘是與非(上)中,我們從網絡招聘服務的定義及適用主體、網絡招聘服務准入、網絡招聘服務規范、網絡招聘監督管理以及違規行為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對《規定》進行了系統性地解讀,在此基礎上,本篇將結合集團內關聯方具體的招聘模式及實踐做法,進一步分析、判斷集團內關聯方招聘適用於《規定》。

一、集團內關聯方招聘是否屬於《規定》的規制范圍?

(一)集團內關聯方招聘模式

在集團內關聯方招聘模式下,往往是由體內某一公司作為自營招聘平台的運營者,為集團內其他關聯公司提供平台,使其與求職者建立連接以促成聘用關系。

以騰訊招聘為例,其平台使用的是“Tencent.com”的子域名,而“Tencent.com”的備案主體為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網站開發者及平台協議簽署主體又為境外公司Tencent International Service Pte. Ltd.(騰訊國際服務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而平台內發布的職位則大多指向境內各地的關聯公司。

又如某靈活用工平台,其專門下設一子公司從事靈活用工招聘業務,基於平台用工企業的要求招聘合適的靈活用工人員,后由該靈工人員與平台自身或集團內其他關聯公司建立合作關系。具體如下圖所示:

(二)集團內關聯方招聘應屬於《規定》的規制范圍

根據《規定》,網絡招聘服務是指以網絡招聘服務平台,平台內經營、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方式,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的求職、招聘服務。因此,用人單位通過自有網站進行自主招聘的行為並不屬於“網絡招聘服務”,主要考慮因素是用人單位通過自有網站進行自主招聘的行為,不屬於中介服務行為,將由其他相關法律規范調整。因此,判斷集團內關聯方招聘是否屬於《規定》的規制范圍,則需要判定:在自營招聘平台運營主體及實際招聘主體非同一主體時,該招聘平台提供的招聘、求職服務是否構成“中介服務行為”。

對此,經電話咨詢上海市、北京市及江蘇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除北京市沒有做出明確答復外,上海市及江蘇省昆山市均答復若平台運營主體與實際招聘主體非同一主體,則該自營招聘平台需要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証》,即構成“中介服務行為”。綜上,結合《規定》解讀及實踐咨詢,不難得出,集團內關聯方招聘應當屬於《規定》的適用范圍。

(三)從運營資質和稅法要求來看,集團內關聯方招聘也應當屬於《規定》的適用范圍

1. 資質要求。如上文所述,根據《規定》,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需要獲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証》等資質,而這些資質並不允許擅自出借或挂靠。如《電信條例》規定,偽造、冒用、轉讓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証、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証或者編造在電信設備上標注的進網許可証編號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顯然,《規定》以專章列示網絡招聘平台的准入資質,意在打擊無証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三無”平台,而如果將自營招聘平台運營主體與實際招聘主體視為同一主體,則涉嫌資質挂靠,這顯然與《規定》的制定初衷不符。

2. 稅法要求。如認定集團內關聯方招聘不屬於《規定》的適用范圍,對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的認定也將構成挑戰。若此,集團內各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的界定將變得模糊,且極易發生擴大化解釋﹔而關聯關系的認定又關系到關聯交易及合理定價的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如果將自營招聘平台主體與實際招聘主體均視為同一主體,則不利於主管稅務部門認定為關聯交易,關聯公司之間自然也無需就關聯交易作出合理定價,則最終可能帶來稅收流失,對於主管稅務部門的稅務合規監管也將會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將集團內關聯方招聘排除在《規定》的適用范圍之外,亦會給自營招聘平台帶來稅務合規風險。

二、結語

結合《規定》的解讀及部分地方主管人社部門的電話咨詢,同時,基於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相關的資質在集團內部之間不得挂靠、借用,且將自營招聘平台運營主體與實際招聘主體視為同一主體不利於關聯交易的認定,會帶來稅務合規相關法律風險,綜上可見,不應該將集團內關聯方招聘排除在《規定》的規制范圍之外。

這就為集團內關聯方招聘戴上了“緊箍咒”,雇主直聘平台及靈活用工平台切不可披著自營招聘平台的外衣,實際做著為其他關聯公司提供第三方撮合招聘、求職服務,而應當對照《規定》及《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等規定,嚴格遵守包括網絡招聘求職信息規范、信息審查規范、網絡安全與信息保護規范、收費規范及平台運營規范等在內的網絡招聘服務規范,並接受主管人社部門的網絡招聘監督管理,對目前暴露出的不合規行為盡快進行整改,以確保依法合規健康運營。

本文由德恆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高亞平提供,如轉發請注明。

(責編:蔡雨荷、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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