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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程序類】之九十二
2021年04月26日09:09  來源:中國僑聯

446. 《仲裁法》對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如何規定?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447.《仲裁法》對撤銷仲裁裁決的審理期限如何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448. 當事人請求執行的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國內,怎麼辦?

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449. 對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哪些裁決,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執行?

對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証據証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450.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怎麼辦?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51.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怎麼辦?

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責編:王燕華、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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