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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程序類】之九十一
2021年04月19日08:45  來源:中國僑聯

441.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証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如何處理?

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証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証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442.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如何處理?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43. 裁決書自何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44. 當事人不履行仲裁機構裁決的,如何處理?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45. 何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當事人提出証據証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証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証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責編:蔡雨荷、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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