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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助力僑商僑企復工復產(第十九期)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解讀
——集團內關聯方招聘是與非(上)
2021年04月15日15:51  來源:中國僑聯

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台《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該《規定》已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至此,網絡招聘行業不再是法外真空,各大第三方撮合類型的網絡招聘平台將面臨信息審查合規、數據合規、電子商務平台經營合規等合規新要求。

然而,對於雇主直聘類型的招聘平台(如“百度招聘”“騰訊招聘”),以及嘗鮮網絡招聘業務的靈活用工平台(為與上述第三方撮合類型平台相區分,該類平台暫且稱之為“自營招聘平台”)而言,其共同點在於其並非是撮合體外第三方用工企業與求職者達成聘用關系,而是為其體內的關聯公司與求職者建立聯系,則對於該類自營招聘平台,是否同樣受《規定》的合規約束?

對此,我們首先將在上篇中就《規定》進行系統性地梳理與全面解讀,並於下篇中結合集團內關聯方招聘的具體模式,從招聘資質及稅法合規角度進行分析,深入探究上述自營招聘平台是否構成《規定》規定的適用對象,明確集團內關聯方招聘的“是與非”。

一、《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要點解讀

要回應自營招聘平台是否屬於《規定》的規制范圍,首先需要先就《規定》進行系統解讀。《規定》針對網絡招聘領域所暴露出的用戶個人信息泄露、虛假招聘、利用招聘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等問題亂象,從網絡招聘服務定義及適用主體、網絡招聘服務准入、網絡招聘服務規范、網絡招聘監督管理、違規行為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制。

對此,我們就《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進行了系統性的梳理,總結要點如下:

二、小結

從上文解讀中可以看出,《規定》項下的網絡招聘服務落腳點在於為勞動者和除平台自身之外的其他用人單位提供求職、招聘服務,因此判斷集團內關聯方招聘是否屬於《規定》的適用范圍之內,重點在於判斷集團內關聯方是否屬於“除平台自身之外的其他用人單位”,還是將二者視為同一主體。

一旦答案是屬於除平台自身之外的其他用人單位,集團內關聯方招聘將同樣受到《規定》的約束。此次《規定》的亮點之一即在於在網絡招聘服務規范層面,結合《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於網絡招聘服務平台的網絡安全與信息保護規范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其加強網絡安全保護,建立健全網絡招聘服務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同時遵循收集及使用個人信息、跨境提供信息及數據,做好用戶信息保護情況自查工作。

而對於以網絡招聘服務平台方式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而言,基於其構成《電子商務法》規定的平台經營者,故而《規定》也明確其需遵守《電子商務法》針對平台經營者的相關規定,對於入駐平台內的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即“平台內經營者”),依法履行核驗、登記義務,以及履行招聘信息、服務信息的保存義務。

限於篇幅,我們將於下篇具體結合集團內關聯方招聘的具體模式,從招聘資質及稅法角度深入探究,分析上述自營招聘平台是否構成《規定》的適用對象。

本文由德恆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高亞平提供,如轉發請注明。

(責編:蔡雨荷、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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