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維護僑益>>維權動態
【法律解答】——助力僑商僑企復工復產(第十八期)
企業資金安全面臨的司法風險及防范
2021年03月31日15:11  來源:中國僑聯

當前,有不少的企業因受其他企業、個人違法犯罪行為的波及,導致自身的合法資金被公安、司法機關凍結。如何盡可能地避免和防范別的企業“生病”而使自己的企業“吃藥”這種司法風險,值得企業經營者高度重視。為此,企業經營者不僅要關注黨和國家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形勢、政策的變化,也應關注執法、司法領域的新形勢、新變化及各種專項行動,建立健全合規制度,提高規避防范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一、企業面臨資金安全的司法風險及原由

(一)政策層面

1.國家進一步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網絡賭博的打擊力度。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一直是這幾年國家打擊、整治的重點,並且力度隻會有增無減。2019年7月,公安部召開專題會議,專門研究部署防范打擊整治跨境網絡賭博犯罪工作。隨后,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為期三年的“斷鏈”行動,各地公安機關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以求堅決斬斷跨境網絡賭博犯罪活動的“人員鏈”“資金鏈”“技術鏈”和“利益鏈”。

2.打擊逃廢債行動,加大對資金使用人資金的凍結力度。目前,逃廢債亂象在各類金融服務主體中蔓延,網貸平台爆雷后,逃廢債務行為多發。逃廢債易引發金融風險,監管部門和各類機構正在採取史無前例的打擊手段遏制逃廢債亂象。

3.打擊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等專項行動,加大對資金流轉賬戶的凍結力度。2020年10月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召開了全國“斷卡”行動部署會,各地各部門將保持對非法開辦販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壓嚴打態勢。

4.某些地方執法的趨利性增強。某些地方政府在財政緊張的情況下,可能會燃起利用執法手段充實財政的欲望,盡可能多謀取經濟利益成為執法的動機和目標。尤其值得警惕的是,這種趨利性執法的幕后總導演可能往往是當地政府,公檢法可能只是演員。

(二)法律層面

1.凍結資金的條件要求不高、規定模糊。長期以來,很多人認為,辦案機關隻能凍結贓款,其實這種認識與法律規定不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2條的規定,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對証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產進行凍結。前述對凍結對象和條件的規定有其合理性。因為偵查工作時間緊、工作量大,還需要防止有關人員轉移贓款、逃避偵查。但是,這同時也很容易導致凍結范圍的不當擴大。

2.凍結的期限不明確,可以不限次數地續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存款、証券等,具體規定了六個月至二年的凍結期限﹔同時規定期滿可以續凍,但對續凍的次數沒有限制。這就為辦案單位通過多次續凍實現無限期凍結提供了制度依據。

3.凍結的解除期限不明確。刑事訴訟法第145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7條規定,對凍結的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但問題的關鍵是,“查明”可能是無期限的,解凍也就成了事實上的無期限,再加上偵查這個訴訟階段的無期限,導致司法實踐中“以凍代查”“凍而不查”的現象屢禁不止。

4.違法凍結的法律后果不嚴重。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8、36條的規定,違法凍結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由此可見,辦案單位甚至連被凍結資金的利息損失都不用承擔。更何況,在現行法律規定下,認定凍結行為屬違法的難度較大。

5.救濟手段有限。對公安機關違法凍結的行為,被凍企業在偵查階段基本上隻有兩種救濟手段,即向辦案單位及其上級單位、人民檢察院反映。前者基本上是自我監督,效果有限﹔后者雖然是法律監督機關,但由於偵查階段的秘密性,辦案單位很容易以偵查需要為由使得檢察院的監督流於形式。由於是刑事偵查中採取的偵查行為,被凍企業無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來維權。

(三)執法實踐方面

1.偵查機關日益高度重視資金信息流。資金信息是犯罪偵查新的DNA,資金信息在經濟犯罪和其他偵查中追蹤資金、查証犯罪、追贓挽損的價值日益彰顯。

2.資金查控是公安機關第五大技術手段。目前,公安機關已形成經偵、刑偵、網偵、技偵、資金網絡查控為一體的五偵合一。公安機關已與全國大部分銀行實現了賬戶及交易明細的資源對接,查詢、凍結手段不斷便利,對資金、賬戶的追溯、穿透技術不斷增強。尤其是網絡犯罪中,資金查控平台對海量賬戶查控、甄別、查証犯罪、追贓挽損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惡意凍結的現象有所反彈。惡意凍結是地方趨利性執法的直接反映之一,辦案機關利用前述法律制度上的便利,對明知與案件無關、查明與案件無關、故意不查明與案件關系的資金賬戶進行長期凍結,從而迫使被凍企業滿足當地政府和辦案單位的一些經濟利益訴求。辦案單位轄區外的企業更容易被惡意凍結。

二、防范措施

(一)建立和強化企業的反洗錢合規制度,加大對往來資金合法性的審查。反洗錢合規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資金來源合法性的審查,如果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注重建立完善反洗錢規章制度,可以有效減少企業資金賬戶被其他企業違法犯罪活動波及的風險。

(二)避免將賬戶給其他企業、個人走賬。辦案機關在凍結資金時,通常是循著資金的走向,對資金流入賬戶進行多層次凍結,出借賬戶無疑加大了賬戶被凍的風險。出借賬戶的企業是否從中獲利、是否截留資金、資金來源和去向是否清楚,都不影響凍結。

(三)注意保留資金善意取得的証據。資金被凍后,解凍的一個主要合法理由就是流入賬戶的資金屬於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証據需要在資金流入時就注意保留。因為,交易對手、資金匯入方一旦涉案,有些証據可能就難以取得,辦案單位基於趨利性執法也有可能會制造障礙。企業經營中經常會發生交易對手用其他企業或個人的賬戶付款、轉賬。此時,接收資金的企業一定要取得對方的委托付款書面証明,以証明資金的合法來源、善意取得。

(四)關注資金往來主體的涉案情況,及早防范合法資金被凍結。交易對手一旦涉案,與之有資金往來的企業賬戶就有被凍的風險。很多企業認為,隻要能証明資金的合法來源就能確保資金的安全,但是,凍結的對象並不是贓款、贓物,而是與犯罪有關、無關。另外,凍結容易、解凍難,企業可能承受不起資金長期被凍之痛。因此,在資金合法的前提下,提前將風險賬戶的資金轉出,以降低凍結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才是首選。

本文由德恆律師事務所劉東根律師提供,如轉發請注明。

(責編:蔡雨荷、劉婷婷)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