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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程序類】之八十八
2021年03月29日15:37  來源:中國僑聯

426.《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証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採取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

(1)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沒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方法,是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取保候審: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証人或者交納保証金並出具保証書,保証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3)監視居住: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4)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証明﹔

(5)逮捕:公、檢、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對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証明。

427.《刑事訴訟法》規定哪幾種情況下不公開審理?

《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428.《刑事訴訟法》對審理期限如何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29.《刑事訴訟法》對上訴期限如何規定?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430. 關於檢察院抗訴有何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証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責編:蔡雨荷、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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