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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程序類】之八十五
2021年03月08日13:51  來源:中國僑聯

411. 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412. 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証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413. 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行政訴訟?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414.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是否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是的。

415.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可否委托外國律師?

不可,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機構的律師。

(責編:蔡雨荷、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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