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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僑攝影學會簡介
2021年03月08日10:43  來源:中國僑聯

中國華僑攝影學會(CHINA SOCIETY OF OVERSEAS CHINESE PHOTOGRAPHERS)成立於1986年12月6日,現有會員千余人。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學會是由海內外僑界攝影家、攝影工作者和攝影愛好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會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團結廣大會員,進行攝影藝術創作和理論研究,加強聯誼和交流,繁榮攝影藝術,增強僑界凝聚力。自2013年開始,學會每兩年承辦一屆中國僑聯主辦的“親情中華·世界華僑華人攝影展”,並積極組織開展具有僑界特色的攝影活動。

學會的業務范圍:(一)開展攝影創作和理論研究,提高創作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二)開展國內外攝影藝術交流活動,繁榮攝影藝術創作﹔(三) 根據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主辦或承辦具有僑界特色的攝影展覽﹔(四)舉辦攝影講座、培訓班,積極扶持僑界青年攝影愛好者﹔(五)依照有關規定服務會員,協助創作、展出、發表、編輯出版攝影作品﹔(六)聯系海內外攝影組織,加強相互間的交流協作。

 

中國華僑攝影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華僑攝影學會。英文全稱為CHINA SOCIETY OF OVERSEAS CHINESE PHOTOGRAPHER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海內外僑界攝影家、攝影工作者和攝影愛好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團結廣大會員,進行攝影藝術創作和理論研究,加強聯誼和交流,繁榮攝影藝術,增強僑界凝聚力。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本會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攝影創作和理論研究,提高創作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

(二)開展國內外攝影藝術交流活動,繁榮攝影藝術創作﹔

(三) 根據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主辦或承辦具有僑界特色的攝影展覽﹔

(四)舉辦攝影講座、培訓班,積極扶持僑界青年攝影愛好者﹔

(五)依照有關規定服務會員,協助創作、展出、發表、編輯出版攝影作品﹔

(六)聯系海內外攝影組織,加強相互間的交流協作。

業務范圍中屬於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依規經批准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海內外僑界攝影家、攝影工作者、攝影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身份為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海外及歸國留學人員,港澳台同胞,僑界人士親屬,以及從事涉僑工作的人員﹔

(四)具有一定的攝影藝術水平、理論水平或攝影活動組織能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經僑界攝影組織或本會會員介紹,填寫提交《中國華僑攝影學會會員申請表》﹔

(二)提供本人攝影作品(4幅)﹔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証。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當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証。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犯罪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榮譽職務的設立﹔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依法依規依章辦事,政治素質好,服務意識強﹔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職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聯系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公益基金﹔

(四)有關機構、團體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証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0年9月16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責編:蔡雨荷、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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