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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程序類】之八十二
2021年02月08日08:34  來源:中國僑聯

396. 在國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應如何辦理?

在國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証機關証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証,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証明手續。

397.《民事訴訟法》對申請執行的期限有何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398. 關於查封、扣押財產,《民事訴訟法》有何規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399.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怎麼辦?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400.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怎麼辦?

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責編:邱王紫藤、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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