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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助力僑商僑企復工復產(第十四期)
靈活用工平台的刑事、行政、民事風險解析
2021年02月04日12:57  來源:中國僑聯

作為新經濟業態,靈活用工行業正處於高速發展期,各類打著“為企業降本增效”口號的靈活用工平台如雨后春筍般涌現。然而,由於缺乏行業的全面合規監管,部分靈活用工平台“靈活”過頭,在業績與合規之間無法抉擇亦無力平衡,未能守住行業底線,逾越了法律紅線,擾亂了整個行業的合規有序經營。目前,靈活用工平台的主要運營模式為眾包模式,即靈活用工平台自B端企業(指服務需求方)處承攬業務后眾包給C端用戶(指服務提供方,包括自由職業者或其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由C端用戶實際承攬業務。然而,在實踐中,雖然有不少靈活用工平台聲稱自己是走的“眾包模式”,但其平台內並未提供服務交付與驗收的功能,其本質只是為B端企業發佣提供結算服務,並不審核業務真實性,這就為后續業務運營埋下了隱患,很可能會觸犯法律紅線。

一、靈活用工行業的法律紅線在哪裡?

經過系統性地梳理與靈活用工相關的法律法規,通過准確挖掘靈活用工的風險點,靈活用工行業的法律紅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紅線之一:虛開發票

實踐中,不少靈活用工平台為了追求業績,會向B端企業宣導其可以通過該靈活用工平台向勞動關系項下的員工發放工資,以達到降低用工成本及用工責任的目的。在該種情形下,B端企業、靈活用工平台及C端用戶之間所謂達成的“合作關系”,實際上屬於虛構交易。靈活用工平台基於不真實的交易基礎向B端企業開具發票,構成虛開發票的行為。

1.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無論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如構成刑事犯罪的,除平台自身受到相應刑事處罰外,對平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亦將視犯罪情節輕重受到拘役、有期徒刑等處罰。

2.行政責任。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因此,在不具備真實交易基礎的情況下,無論是靈活用工平台向B端企業開票,亦或靈活用工平台受C端用戶委托代為向自己開票,均將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並受到相應行政處罰。

3.民事責任。靈活用工平台一般會與B端企業約定為B端企業開具等額有效的增值稅發票。然而,一旦靈活用工平台開出的發票因虛開被認定為不合規發票,靈活用工平台存在被B端企業起訴要求依據協議約定承擔相應民事違約責任的風險。

(二)法律紅線之二:洗錢

目前存在不少不法分子利用靈活用工平台不核查業務真實性的漏洞,將“黑錢”洗為“白錢”,將非法資金代發到個人賬戶並完稅。對於該等洗錢行為,靈活用工平台將面臨以下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洗錢罪:(1)提供資金賬戶的﹔(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証券的﹔(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靈活用工平台若系為前述《刑法》規定的7類犯罪提供洗錢行為,則可能構成洗錢罪,除平台自身受到相應刑事處罰外,對平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亦將視犯罪情節輕重受到拘役、有期徒刑的處罰。

2.行政責任。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大部分靈活用工平台為提高結算效率或在撮合模式下提供資金代收代付服務但無支付業務許可証,其往往與銀行合作,為B端企業或C端用戶設立賬戶用於資金結算。如若靈活用工平台與B端企業及C端用戶的結算行為被金融機構認定為是可疑交易,將會被金融機構採取相應控制措施。

3.民事責任。若靈活用工平台因為B端企業提供非法結算行為,導致資金賬戶被採取凍結等控制措施而無法依據其雙方協議約定按時發放資金,將會影響對C端用戶的服務費結算,將需因此向C端用戶承擔相應民事違約責任。

(三)法律紅線之三:偷逃稅

對於不符合靈活用工場景下的交易,C端用戶自靈活用工平台取得的收入實質上屬於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所得,應依法按照個人綜合所得適用的3%-45%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然而,這部分收入在實踐中往往被靈活用工平台直接視為“經營所得”,以適用其平台所在稅源地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政策,從而為C端用戶進行“低稅率完稅”,少繳個人所得稅。對於靈活用工平台而言,如果其明知C端用戶的收入不符合經營所得的性質而為其收入進行核定征收,亦可能認定為與C端用戶共同偷稅行為,將承擔以下法律風險。

1.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行政責任。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証,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民事責任。在靈活用工平台無明確法律依據將C端用戶的“勞務報酬”“工資、薪金”等收入強行納入“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的情況下,適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政策,存在被B端企業及C端用戶要求承擔民事違約責任的風險。

(四)法律紅線之四:侵犯個人信息

無論是個體工商戶模式還是自然人模式,靈活用工業務的順利開展都離不開收集和使用C端用戶的個人信息。然而,如果靈活用工平台未履行相應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甚至對外非法出售或提供該等個人信息,則可能面臨相應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行政責任。根據《網絡安全法》的規定,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証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3.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証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如靈活用工平台未履行C端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則構成對C端用戶個人信息的侵犯﹔如其與C端用戶和/或B端企業的協議中約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約定,則同時構成違約行為,需向C端用戶和/或B端企業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二、靈活用工行業如何堅守底線?

靈活用工平台主要面臨稅務、資金安全及個人信息安全三大方面的法律風險,而該等風險的源頭,實質是未能建立業務真實性核驗的閉環,而這恰恰正是堅守底線的關鍵所在。未建立在真實交易基礎上的靈活用工模式,正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注定無法長久運營。而靈活用工平台可以如何有效地進行真實性核驗?

第一,明確自身定位,盡快自“結算平台”轉換至“眾包平台”,並完善與之相匹配的系統功能。在實踐中,不少靈活用工平台並未上線服務成果交付的功能,B端企業的服務驗收動作也往往流於形式,僅是通過上傳一張批量結算單予以體現。這就需要靈活用工平台進一步調整完善平台功能板塊,如上線C端用戶的服務交付功能及B端驗收功能,使得業務真實性能夠得到實質有效的核驗及留痕。

第二,增強業務相關人員的風控意識。當前,在“業績為王”的壓力下,不少靈活用工平台企業業務部銷售人員或運營人員為了沖銷量、沖業績以獲得高昂提成,無視內部風控部門提出的合規意見,隨意觸犯靈活用工平台紅線,甚至不惜與B端企業勾結以實現不法利益,這對於靈活用工平台而言將是致命打擊。對此,建議靈活用工平台加強業務一線人員的風控識別能力,並建立風控部門與業務部門的制約機制及對應處罰機制,對於因內部工作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司被B端企業利用虛開發票或其他違法行為的,分嚴重層級採取與績效獎金挂鉤、內部通報批評、開除等方式進行處罰,以加強內部風控意識。

本文由德恆律師事務所上海辦公室業務合伙人高亞平律師提供,如轉發請注明。

(責編:邱王紫藤、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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