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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程序類】之七十九
2021年01月18日08:56  來源:中國僑聯

381.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如何管轄?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82.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如何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383.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法院如何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38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如何確定管轄?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85. 人民法院對向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如何送達訴訟文書?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館或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証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責編:徐玉涵、邱王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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