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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程序類】之七十六
2020年12月28日08:17  來源:中國僑聯

366. 關於訴訟時效有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下列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67.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許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必須在幾日內起訴?

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368.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369. 當事人對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可否上訴?

當事人對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訴。

370. 因履行哪些合同產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必須由我國法院管轄?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責編:邱王紫藤、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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