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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助力僑商僑企復工復產(第十二期)
《民法典》實施后開發商以“贈送面積”為營銷手段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2020年12月04日21:28  來源:中國僑聯

商品房銷售市場競爭激烈,一些開發商的賣房速度沒有達到預期。在經濟面臨下行壓力、流動性相對充裕的背景下,尤其是中小城市的房地產市場正面臨需求較弱、庫存增加的壓力。為了增大賣點以盡快完成房產銷售和資金回籠,開發商促銷常採用宣傳“贈送面積”和提高“得房率”的辦法,並且在設計樣板房時按改造后的空間進行展示。與此相關,產生了不少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后,相關法律規則發生變化,值得開發商與購房者關注。

一、開發商“贈送面積”的三種常見形式

在實踐中,開發商所宣傳的“贈送面積”有如下三種常見形式:

(一)合理利用設計和測量規則

在商品房的設計和建設階段,房地產開發商往往根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來考慮房屋的結構和布局。例如,將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結構層高設定為2.2m以下的,購房者隻須為房屋特定部分的1/2建筑面積付費﹔將凸(飄)窗的窗台與室內地面的高差處理為0.45m及以上,可不計入建筑面積,購房者對該部分面積無須付費,通過這些小技巧,可以使購房者擁有更大面積的房屋。開發商的這種做法非常普遍,實務中通常認為並不違規。

(二)贈送房屋共有部分

在考慮房屋的結構和使用功能時,開發商有時也將一部分房屋空間或特定結構設計為具有獨立性、封閉性的隔斷,例如特殊的封閉空間、閣樓、露台、架空層、屋頂和騎樓等。這些隔斷,往往稍加改造即可具備房間的實用功能。開發商也常與購房者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將這種“房間”歸屬於后者所有。即便這些“房間”往往不能登記到特定購房者的名下,開發商和其他業主也默認這些“房間”專屬於某些業主所有。對於開發商(業主部分參與)的這種做法如何定性,實務中爭論不休。有一種值得關注的意見是,這種做法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共有權利,后期的小幅改造涉嫌擅自變更規劃設計、違規搭建,屬於違規行為。

(三)業主另行搭板/加建

在房屋的設計階段,開發商即為將來在建成房屋中搭板/加建留出結構和層高等空間安排﹔在預售階段的樣板房按照搭板改造后的空間進行展示,提升商品房性價比來吸引購房者﹔在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備案和規劃驗收之后,並且毛坯交樓以后,由業主委托的或者開發商指定的第三方裝修公司對房屋進行搭板/加建,從而實現“贈送地下室”或“買一層送一層”的效果。對於開發商和業主共同參與的這種增大得房率的做法,實務當中容易因為加建、擴建的動作很大,受到規劃國土部門或查違部門的關注,最終導致搭板/加建活動有時候不得不半途而廢。在這種情況下,遇到此事的業主大都“頗為受傷”,往往聲稱:①房屋不能贈送面積,開發商虛假宣傳應當賠償損失﹔或者,②開發商所承諾的“贈送面積”落空應當按“無法贈送之房屋面積所佔房屋整體面積的比例”退還購房款。

結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本文主要論述第三種“另行搭板/加建”的“贈送面積”的情形,為開發商和購房者提供參考。

二、開發商“贈送面積”的宣傳內容是否屬於要約

(一)除了商業廣告可能構成要約以外,開發商關於“贈送面積”的“宣傳”也可能構成要約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開發商和業主之間一旦發生爭議,開發商的“商業廣告”往往被懷疑屬於“要約”,進而構成《房屋買賣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法》相比,《民法典》拓寬了要約的范圍。除了商業廣告可能構成要約以外,開發商發布的關於“贈送面積”的“宣傳”也可能構成要約。

(二)關於開發商的廣告宣傳內容之“符合要約條件”,有了最低標准

要約一般具有目的性,即要約人發出要約往往是為了取得相對人/受要約人針對要約內容而做出的承諾,進而達到訂立合同之目的。對此,《合同法》和《民法典》有相似的規定:

所謂“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滿足了合同成立的最低標准﹔即當要約當中具備了幾個要素以后,相對方一旦承諾即可以訂立合同。那麼,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開發商關於“贈送面積”的廣告宣傳內容中包括哪些信息,就滿足了“具體確定”這個“構成要約的條件”呢?

從《民法典》的上述3條規定的綜合對比來看,我們可以理解為:《民法典》明確了合同成立的最低標准/必備要素有3個:當事人、標的、數量。所以,若是開發商“贈送面積”之廣告宣傳內容當中包括了當事人(如賣方/開發商)、標的(項目名稱/項目位置)、數量(戶型/面積)這三方面信息以后,並且對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極有可能會被認定相關內容“具體確定”,即相關廣告宣傳構成要約。

(三)關於“贈送面積”的廣告宣傳內容,有了新的生效規則和解釋規則

1.開發商“贈送面積”之廣告內容的生效規則。《民法典》新增了關於“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有關規定。根據《民法典》,開發商關於“贈送面積”的宣傳內容很可能屬於“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並且,這些關於“贈送面積”的廣告宣傳內容,無須“實際送達”給每一位購房者,隻需在“表示完成”之際即生效。

在司法實踐中,將來應當如何認定“表示完成”,其具體標准尚未可知。結合《廣告法》第二條之規定,筆者認為當廣告宣傳的內容發布,或者該內容與第一個推銷對象接觸之時,即可認定為開發商“表示完成”。

2. 開發商“贈送面積”之廣告內容的解釋規則。在開發商關於“贈送面積”的廣告宣傳內容發布或“表示完成”以后,並不是像一些商業廣告當中用小字標注的那樣“廣告的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根據《民法典》第142條,開發商關於“贈送面積”的廣告宣傳內容表達的是何種“真實意思”,並不以廣告宣傳的表述內容為准,而是要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可見,相關廣告宣傳內容進入“公共表達”范圍以后,開發商的主觀意願並不是在做解釋之時的重要考慮因素。

三、房地產銷售廣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綜合前述《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開發商發布“贈送面積”的廣告宣傳之前需要注意:

1.要約成立的標准發生變化,即便開發商關於“贈送面積”的宣傳內容違法,相關內容仍可成為要約。若要約內容或房屋買賣合同的對應內容被認定為無效,開發商可能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除了“贈送面積”相關的商業廣告以外,宣傳物料等可能構成要約﹔空間改造之后的樣板房展示時,應該對樣板房的裝修裝飾材料及其價格、規格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充分提示,否則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

3.當開發商發布的與“贈送面積”有關的廣告宣傳包含了當事人、標的、數量這三方面信息以后,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內容具體確定”,即開發商向購房者發出了“贈送面積”的要約。

4.開發商“贈送面積”之廣告宣傳發布以后,其生效規則和解釋規則均有所調整,須重點注意。

本文由德恆律師事務所深圳辦公室何偉、賴軼峰律師提供,如轉發請注明。

(責編:閆楓、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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