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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華僑農(林)場類】之七十三
2020年12月07日08:58  來源:中國僑聯

351. 國家對華僑農(林)場職工納入地方基本養老體系有何具體規定?

《關於農墾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15號)規定:

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企業和職工,執行當地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從事農業生產的企業和職工,實行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參保辦法。

農墾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對於規模較大、跨行政區域分布的企業,可作為一個單位參加地市級或省級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內垂直管理的農墾企業,也可以作為一個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由省級管理。

農墾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執行當地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從事非農業生產職工的個人繳費,原則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從事農業生產的職工,繳費基數可按本省農墾企業平均工資核定,繳費方式可以採取按月申報,按月或按季、收獲季節繳納。農墾企業單位繳費根據企業具體情況核定。從事非農業生產的,原則上以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從事農業生產的,可採取與土地耕作面積挂鉤等辦法合理核定,以保証基金收入的穩定增長。

華僑農(林)場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照本通知精神執行。

352.農墾企業及其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是否需要補繳參保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關於農墾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15號)規定:農墾企業及其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是否補繳參保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同時補發基本養老金,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農墾企業參保后增加的基金缺口,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353.關於對已經實行撤場改制的華僑農(林)場職工的養老保險有何規定?

《關於農墾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15號)規定:已經實行撤場建區、鄉、鎮的農墾企業,改制后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按規定負擔﹔實行獨立核算的工商企業及其職工、改制前參加工作的農業職工,以及原農墾企業的離退休人員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

354. 華僑農場歸難僑離退休人員如何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定額補助?

從2001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根據華僑農(林)場和農墾、林業企業歸難僑離退休人員人數和核定的補助標准,對部分地區華僑農(林)場和集中安置在農墾、林業企業的歸難僑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定額補助。

355.歸難僑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定額補助如何發放?

凡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當地財政部門通過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華僑農(林)場和農墾、林業企業向當地財政部門提供有關人員資料並在企業開戶銀行建立離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撥入企業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參照社會化發放的方式發放。

356. 關於華僑農(林)場退休中小學教師的待遇問題國家有何政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9號)的要求:

(1)對已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所辦中小學,其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由企業按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對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准的,其差額部分由所在企業予以計發。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辦中小學,其在職教師的工資和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准的,由企業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准計發。

企業上述支出,允許計入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准計發確有困難的虧損企業,同級財政予以適當補助。中央虧損企業,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上述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2)對各地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其關閉破產前所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的待遇問題,由各地方政府研究解決。

(3)今后在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時,企業退休教師一並移交。在職人員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編制限額內進行。移交后,退休教師退休金待遇按照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准執行。中央管理企業所辦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由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責編:閆楓、邱王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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